书城医学中国医疗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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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本应该是天堂的那个地方(1)

1.没多大作用的“五不准”

医疗机构的作风问题是相当让患者头痛的,这作风体现出来的既是医生的态度,也是医疗机构的利益取向。和看病贵、看病难相比,紧张的医患关系似乎更能凸显医疗卫生领域的积弊之深,也更能体现出来医改的必要性。趋利性的医疗服务体系与公益性、非赢利性质公立医院的定性之间一直存在着直接冲突,这个冲突不得以解决,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常脆弱的局面就得不到扭转。患者就算是乖乖地交上了为数不菲的就医费用,也怕看病的医生对他不负责,怕他的医生开大处方让他多花钱,还怕把他的小病给治成大病、把没病给看成有病。而医生也怕,他们怕患者报复,怕患者不讲理、家属“无理取闹”,更怕动不动就被卷入医疗纠纷,被患者告上法庭。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麻杆打狼两头害怕?就是因为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信任已经荡然无存。

以前的医患关系并没有这么激化,有时还相当地和谐,医生的形象还是相当的不错,比如农村的赤脚医生曾经为缺医少药的人们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那时,普通公众看病不难也不贵,虽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医患问题,但那不是突出的问题,大家都可以放心地去医院看病。在那个时代,赤脚医生可以用一根银针治百病,用一颗红心暖千家,但现在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国家经济实力也大幅增强了,可是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生群体的道德形象却掉下去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一个“五不准”的规定,也就是常说的不准擅离职守、态度生硬和无故拒诊,不准乱开大处方、乱使用贵重药品和乱检查,不准开单提成、推销药品和医疗用品,不准自立、分解收费或提高标准收费,不准索要或收受红包和回扣。按理说,这五不准如果做到了,患者是不可能对医生、医院产生这么大的情绪的,对于治病救人的医生患者还这么不理解,足可说明五不准在执行上的问题了,难怪患者说那不过是蒙人的。想要解决问题,作为医疗机构就要改进自身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彻底转变原来的服务作风,把诚信服务当成一回事,不能总是挂在口头上,要把患者当成消费者。

患者也是消费者?当然,就算患者到公立医疗机构看病,他也是一位地道的消费者,新医改一定要解决好对待患者角色的定位问题。诚信行医是医疗机构的前提,患者既是医疗机构的病人,也是医疗机构的消费者,他们到医院看病的同时就是在消费,医院就要自觉地维护人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诚信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患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选择权、消费权。作为医疗机构你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标语上说明明白白看病却不让患者清清楚楚花钱,这是不行的。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医疗机构,都要明码标价,要把病情认真交代给患者,让消费者放心。患者是一种特殊的消费群体,在消费时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维护权益时也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想要改善医患关系,医院就要做到真正地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看病难、看病贵这个突出的问题实际上就反映出了患者这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在消费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新医改就要把医疗机构的医疗产品和服务置身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为公众提供符合患者病情的医疗服务产品。

2.荒唐的警察尉院长打击“医闹"

在2010年的7月2日,媒体上报道了一条消息,说是辽宁沈阳市有27位警察被聘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安保工作副院长,负责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沈阳市的卫生局和公安局说这种做法会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们的安全感,以达到明显改善医疗执业环境、减少医患纠纷的效果,给公众创造出来一个安全有序的就医环境。但公众好像对此不太买账,大家说,在表面上给医院配备了警察副院长可能会给医院和前来就诊的患者带来安全感,可是这个明显针对医患关系尤其是“医闹”的新举措,怎么看上去总感到是在对付患者,这能解决多少医患矛盾?

还有一个问题,这么做合法不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第10款的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让警察担任医院的副院长,即使真的如同所宣称的那样不拿待遇,但是只要警察有了医院副院长的身份,就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拿好处就可以做不应该做的事情了么?在《国家公务员法》里也有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赢利性活动和在企业或者其他赢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立医院虽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非赢利性机构,从这一点上说到公立医院兼任副院长就似乎不违法了,可是事实上公立医院仍然在从事着赢利性质的活动,警察担任了医院副院长,显然就是违反了这一职务规范,是在以自己特殊的身份变相帮助医院开展赢利活动。

警察掌握着公众赋予的特殊执法权,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公共权力,具有这种身份的警察一旦做了医院的副院长,当医疗机构方面与患者的利益产生了矛盾冲突的时候,作为警察的副院长能替患者说话吗,作为医院的副院长能站在患者方面与医院讲理吗?这算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吧。警察副院长如果代表院方摆平患者,那显然就与警察身份不相称了,既然作为副院长就又妨碍警察站在“医闹”这一方面向院方讨说法。给警察设计了这样的一种双重身份,看来真的是一个馊主意,这反而会干扰警察开展公正执法工作,使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无所适从。其实做法应该很简单、清楚,就是警方与院方经常沟通,掌握情况,出现了医患纠纷时可以及时出现,秉公处理,就可以了。为什么非得站在医院一方,挂一个副院长的身份?是不是为了体现公平,还需要再派出一批警察作为“患者代表”?

对于医患之间的矛盾,此举更大的隐患在于警察副院长并不能让矛盾得以缓解。在解决任何矛盾和问题时,如果需要外力介入的话,这个外力就必须是一个公正的外力,绝不能事先就确定了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在复杂的医患关系之中,医院和患者是属于利益争端双方,如果想妥善地解决双方由于认识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以任何一方面目出现的人都无法主持公道,也没有办法让另一方满意。这个警察副院长一出头,就只能会使原来就处于弱势一方的患者无形中变得更加弱势了。患者并不会因为警察副院长出面了就对医院的态度予以认同和表示理解,相反很有可能情绪更加不稳,很可能引燃对立情绪,成为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的导火索。

聘请警察担任副院长来打击医闹的做法,沈阳不是第一家,在2007年的时候,福建武夷山市的14家医院就首创了这种医警合作制度,聘请了市公安局的14位民警担任副院长,这个做法当时还被公众舆论批评为“警察成为医院的家丁”。给了警察医院副院长的职位后,警察与医院就是一家人了,在履职的过程中想要保持中立,做好医患之间沟通的桥梁,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那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了。所有的说辞无非就是为了在医患纠纷中打击“医闹”,而“医闹”却不是医生在闹,是患者因为不满才发脾气的。医院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当然可以拥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这不难理解,但聘请警察当副院长,就有些过分了。

“医闹”问题不是需要打击,是要沟通和解决,患者或家属们进行停尸体、设灵堂、堵大门、拉横幅,是非常让人头痛的,但医院和警察都不能把“医闹”的出现简单地看作是患者一方在无理取闹,应就具体的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这么多年以来的实践中,公众看到在许多医患纠纷事件中,更多的责任还是在医方的,像一些因为患者没有把钱交够就拒绝进行抢救的,在手术中把一些小物品忘记在患者肚子里等情况就是如此。打击“医闹”这个说法本身就有问题,当患者觉得利益遭受侵犯时可以说几乎是诉求无门的,从以往发生的一些医疗事故来看,相应的检测、裁定等工作,都是由卫生系统在“自查、自证、自裁”,这本身就不公正、不公平,现在再出现个警察副院长,患者方面就更弱势了。本来,医患之争就只能在医方的“体制内”维权,而且还要花费掉巨大的精力,当没有办法时可供选择的就只有闹一场了,这就是一种带有悲剧色彩的无奈的低成本选择,现在警察直接就坐到了副院长的椅子上盯着患者哩,看你能怎么样。

想办法彻底解决医患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这个初衷应该说是好的,但想取得好的效果就得从根本上做起。应该加快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彻底放弃“以药养医”的机制,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建立起通畅且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在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质量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不再像以前那样忍气吞声、任由摆’布,医患纠纷发生的机率会越来越大。容易发生纠纷的患者并没有集中在某一类特定人群中,任何患者都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与医生、医院发生纠纷。曾经有一个医院,整理出来了一个容易与医生产生纷争患者类型的名单,让医生在遇到这种病人或病人家属时引起特别的注意,在名单中大致是这样形容易发生纠纷患者的:经济困难的;没有家属照看的;语言交流困难的;亲友中有医生或熟悉医疗行业的;借酒发疯的;本地社会闲散人员;精神不正常的;有犯罪纪录者;医院家属;吸毒人员;多系统器官病变或有潜在生命危险者;车祸或斗殴者;病人家属中有官员以势欺人者;很少到医院就医的人。

看一看这是什么性质的名单吧,除了吸毒、犯罪者、酗酒和官员,其他的人都是普通百姓,他们怎么能成为医生重点防范的对象?医院出于这样的思想定位提供医疗服务,怪不得患者要揭竿而起了。我们再看一看网友们在帖子中说到的对于医疗事故、纠纷产生原因的看法吧:有时是医生素质差,比如对患者态度生硬,接诊时心不在焉、似听非听,有时还一边看病一边与他人闲聊。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时不耐心、·不负责,诊断时疏忽大意。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病历记录不规范,病历记录失真。有时是医院管理水平低,行风不正,比如手术时收患者的红包,为了创收开高价药、收高价检查费等。

想解决“医闹”问题首先就要把医院内部的事情给处理好,对于体制上的那些事情你院长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于医院管理你作为院长的总不能说做不到吧,不能非得把警察请来才行吧?对于医院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医疗系统之外的人也能随便说出来几条,因为相关的内容传媒一直在说、领导一直在讲,都说滥了,如医院要实施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

严禁涂改和伪造、销毁病历。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工作不认真和违规操作。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务人员的修养,拒收红包和回扣。要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工作,做到首诊首问负责制,尊重患者隐私权,强化服务观念。就是这些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的道理,究竟说过多少次了可能院长本人都不知道,但医院和医生具体做到了多少?不用多,只要做到一半,“医闹”问题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了,还用劳心费力地设计警察副院长这新鲜玩意儿么?

“医闹”问题就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矛盾激化的产物,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缺乏公正的第三方力量,让患者在感觉到利益受损的时候很无助,当他觉得没有办法通过正当渠道维权时,才采取“闹”这种自我救济途径。有时候“医闹”要影响到公共秩序,而且还可能对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这就需要警方快速出警,及时地制止那些暴力行为。但依靠警力治理“医闹”总是治标不治本的,解决“医闹”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确保医患双方具有平等博弈的权利,再引进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现在医患双方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而在医患纷争中也很少出现公正第三方的身影。这就需要通过医疗体制改革,让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深入体现出公益服务职能,全方位地化解“医闹”困局,维护医院治安和患者、医护人员的安全。参与其中的警察要是能够恪尽职守,即使不作为医院副院长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安排司法权力与医疗行业的联姻,就算是在短期内可以打击“医闹”,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不可取的。对于医院来说,在改善医患关系方面还应该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而不能依靠拉拢公权力,只有你真正地确保了医患双方责权利对等,才能让“医闹”无隙可乘。

医患之间产生矛盾,许多时候是源自于医疗事故。要想缓和长期紧张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之间积累许久的矛盾,只是靠高压手段绝对是不可取的,在目前相关的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要说实际一点的做法,一是要成立让双方都能够信得过的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身份独立且不能从属于医疗系统。二是医院还是应该本着良知,尽心尽力,让医疗事故少发生为好。三是完善患者利益表达机制,医院作为强者要主动找到一个能与患者平等商量的机制,这要比依靠警察实行强力维稳靠谱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