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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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采购合同中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合营性合同时应注意问题

一、合营性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1.合营性合同的概念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合营性合同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合营性合同的内容: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营性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营性合同之前要对选择合作对象认真审查其资产状况。这是合资、合作的前提。有些外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往往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搭桥,对该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的可信度,缺乏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合作方所承诺的优惠条件也缺乏必要的考证,盲目选择了合作伙伴,造成双方合资、合作后发生纠纷,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如有的中方企业以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但其厂房、设备已向银行抵押贷款,中方企业没有说明真相,外方缺乏必要的考查,以致银行起诉中方企业,因抵押在先,法院只能判决以厂房、设备折抵偿还借款。还有的企业在合资前,债务负担严重,他们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合作公司,原企业仍然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原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的合资、合作企业中,留下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当债权人要求原企业偿还债务时,原企业已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法院亦可执行合资、合作中中方企业的财产或股份,事实上,该企业是一种规避法律,规避责任的行为。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至关重要。

2.选择合作对象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可以做为中方合营者与外商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里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中方合营者只限于那些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成立要件,依法经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第二,中方合营者仅限于企业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拥有自己所有或经营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中国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组织,凡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条件规定的,均不具备作为中方合营者的资格。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主体无效,合同也就无效,我们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

3.不得以借款的方式签订假合资合同。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此类案件较多。一般外方按中方的要求,打入境内一定的资金或按中方要求购买所需设备,然后中外双方签订联营合同,中方以场地等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外方以投入资金或设备作为投资,并约定利润分成。而事实上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外方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亦不承担企业亏损,只固定收取一定的利润,事实上双方是一种名为合资合作,实为借款的行为。中方为筹集资金,未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进行名义合资的方式将资金、设备引入境内,其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资合作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4.中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和发生纠纷后选择有利于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中方、外方在签订合同时,允许双方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选择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没有选择的,法院受理以后,允许双方在庭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一般讲,买卖合同在买方营业所在地,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加工承揽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管辖的选择很重要。例如选择仲裁的机构要明确,一般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果你所选择的机构不明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的好处在于涉外仲裁裁决多数国家间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不利因素在于仲裁程序相对复杂,仲裁耗时间,耗精力,同时仲裁裁决的执行要由法院执行,其在诉讼期间的保全亦由人民法院进行。如外企为原告时,为保障裁决得以顺利执行,选择人民法院更为有利,无论从立案审理,到执行,都比仲裁更快捷、方便。

§§§第二节 贸易性应注意问题

一、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1)市场可行性调查。在每笔交易之前,都应当对交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尤其是在做原来没有做过的产品出口之前,更应当进行市场调查。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地理、气候、居民消费习惯等。例如:中国某公司向西欧出口花生,但需途径红海海峡等赤道地区,但并未采取特别冷藏,货物到港后发现全部变质。

(2)客户资信调查。“眼见”不一定“为实”。例如:有个公司在交易前曾经亲自前往客户当地考察,发现对方办公场所在高级写字楼,董事长是中国使馆的座上宾,经营网点和加工厂区规模宏大。但交易后对方一直拖欠货款,但事实却是客户的董事长的确很有实力,但与中方签约的却是其在交易前刚刚设立的一个注册资金规模非常小的企业,根据法律,中方无法向该董事长的其他企业主张权利,只能起诉跟他签约的企业,使中方的货款收回没有任何保障。

2.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适当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双方当面签署的正本合同;传真/电子邮件签署合同;定单/报价单+形式发票/确认函等。

(2)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规范,避免口头协议或简单协议。

(3)如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则应注意其相关条款。

(4)合同条款内容要明确:①合同的首部应填写完整;名称要写规范,不要出现笔误;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称;地址要写明,不能光写电话传真;货物描述及规格要明确完整等。②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

(5)合同存档管理:注意留存书面材料,传真纸不便保存;一事一卷,并按时间顺序归档;重要单据复印留卷。

二、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审核信用证和缮制单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注意合同“软条款”,如客检证明等;

3.信用证要求的特别声明,如法律管辖;

4.注意备货、运货、包装过程中的问题。

(1)买方指定原料供应商时,防止上当受骗,例如:美国某客商向国内某公司下服装定单,并指明要求使用某韩国公司布料,结果中方加工生产后,美国公司以某种借口取消合同。经我们调查发现,原来美国公司与该韩国公司串通,目的就是为其销售积压的布料。

(2)国内收购货物出口的,装货前要查验,并且注重注意包装。

(3)处理好与货代、船公司的关系:要与货代订立书面合同,减少口头协议;买方指定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时,防止两者串通。

(4)处理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及单据;注意保险公司的特别声明--免责条款;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5)针对合同提出的异议。

(6)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协调、仲裁、诉讼。

(7)注意有关法律时效:买方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效;按提单规定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效;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时效,按保单规定。①向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1年。②承运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90天。③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4年。④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2年。

§§§第三节 合作与知识产权问题

一、合作中,谨防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合作方的约束应根据合作的内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利用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企业的侵权责任,减轻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采购环节,双方应明确要求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担保,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采购侵权产品。如在给他人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商标合法有效,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在委托他人为本企业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专利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有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在指定配套厂商或为主机厂商配套时,应在供货合同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应针对企业独家定制或自主开发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限制主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权利。

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往往不重视对供应商及所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价与确定,很少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特别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等对外协作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在采购组装的过程中未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明确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权责,往往埋下了侵权的炸弹。例如委托加工的产品包含专利技术,但定作人或委托人不是专利权人,也没有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权,则承揽人或加工人很容易掉进侵权的法律陷阱,陷入侵权诉讼而遭受损失。2007年全球最大的电热水壶温控器制造商英国的施特里克斯公司状告国内好妈咪电器厂及其供应商等多家小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由于贴牌生产就是通过购买各种原材料,然后组装起来,完成未贴品牌的“白机”产品的制造过程。在整个“白机”产业链上,很多企业根本不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规范,权利和责任都是一笔糊涂账,一旦产生侵权纠纷就相互推诿,最终却都难辞其咎。

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是企业独家定制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由于处于试制或小规模生产,企业一般都未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在配套加工中,根据主机厂商的要求自主开发出来的新样品试制时由于面临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更是难以对主机厂商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导致企业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比如某个公司专做灯具产品,该省有600多家汽车零部件企业,新灯具的开发往往是根据整车厂提的要求,各配套厂自行设计开发,但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整个车厂也享有配套厂开发的产品的知识产权,且可以许可使用,这就意味着整车厂可以再找另外的企业生产这种产品。所以整车厂更换配套企业的例子不断发生,往往是一家企业开发出新品,一批企业跟风模仿,带来的后果是最早投入开发的企业吃亏最大。

双方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一般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版税、新知识产权等内容,当然相关条款可归在主合同中。但如果要更详细地阐述,或主合同不存在的时候,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合同更方便。在美国,知识产权的共识是与供应商达成关系的关键。很多公司的最大顾虑不是价钱、质量,而是知识产权。企业应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及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权评审资料等。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中专利内容应包括从技术研发、试制、申请专利的原始文件、修改过程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商标内容应包括商标设计文件、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商标注册公告、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许可合同等。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活动过程和特点进行整理和归纳,才能确保发挥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证据作用,作为防卫侵权诉讼的“盾牌”。这样既可以识别企业本身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也可以严格监控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最新的产品开发情况和侵权发生现状。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威胁时利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积极地参与起诉或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