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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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当婚庆遭遇同桌的丧事——一般人格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概述】

2006年小丁和小蒙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就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按照中国传统的习俗,他们由双方的父母共同主持在当地一家星级酒店里举办婚礼,婚礼那天,双方的亲戚来了不少人。正当人们在大厅里共同举杯祝贺新人生活美满之时,一场意外的情景将享受喜庆的人们弄得目瞪口呆。一群刚刚呼天抢地的送殡队伍此时涌进大厅坐到他们旁边的酒席上开始了丧宴,席间死者亲属还有人在哭,那素白的标志也分外耀眼。新人及新人队伍都弄得心里很不是滋味。新娘小蒙为此还和新郎小丁生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气,甚至还提出离婚。后来,小丁向酒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酒店应当注意到将婚礼和丧事办在一起会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明显的不舒服,但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侵害到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故判令酒店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这一个红脸,一个白脸,唱得真不是时候,也不是地方。但是,错不在红白双方,完全是由酒店一手造成。中国人对于仪式的讲究是出了名的,这种侵害在中国就不是一件小事,受害者提出的损害赔偿只求其多,不能减少,因为精神损害远比物质损失要大得多。酒店只顾自己挣钱而不管作为上帝的消费者死活,两家不搭边儿的婚礼和丧礼本应该远远隔开,却被它一手安排在一起,一边是笑,一边却是哭。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容忍的。

总结陈词:受害者的教训同时也告诉我们:有些商家只认得钱,指望他们为顾客着想就大错特错了。因此,我们在一开始就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商家负全部责任。因为合同中都说得明明白白了,你既然还要违反,那就勇敢点儿,将责任全都承担起来吧。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