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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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是保命还是害命——产品侵权责任

【案情概述】

原告系婺源县太白镇湖田场居民。2003年冬,原告所在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由婺源县供电公司组织实施。根据安全要求,各用电户均安装了漏电保护器,而该装置系由被告婺源县供电公司统一向生产商上海保安开关厂第一分厂采购并销售给各用电户。7月的一天上午,原告丈夫干活回家后,感觉燥热,即开启电风扇,因触电不治身亡。事后经检查,漏电保护开关未分离。原告向婺源县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于9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同意追加该漏电保护器的生产商上海保安开关厂一分厂为共同被告。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产品的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未发挥应有的功能,导致原告丈夫在使用电风扇时因触电而身亡,依法应对原告丈夫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不能举证证明系一方的因素而导致漏电保护器存在质量缺陷,均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生产者上海保安开关厂第一分厂和销售者婺源县供电公司各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项严格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只需证明侵权后果是因商品质量缺陷造成就足够,根据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产品生产商和销售者即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产品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则证明责任较大。故二者的诉由以消费者的权衡为准。

总结陈词:产品质量安全关乎生命健康,保证产品质量是每一位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放在首位的责任。合格的产品,优质的服务,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