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14508700000031

第31章 一言九鼎的公益捐赠——捐赠合同法律关系

【案情概述】

2008年初,湖北省出现了1954年以来最强的大范围持续低温雨雪天气,全省受灾严重。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了救灾捐赠活动,截至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共接受认捐9984万元,其中只到账7494万元,仍有2000多万元未到账。

湖北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对认捐后未履行诺言的企业进行电话催捐,对催捐后仍未履诺的企业将发出催捐函,并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对超过最后期限仍未履诺的企业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据了解,目前仍未履诺捐赠的,多是在电视台赈灾晚会上“举牌”认捐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时并未与民政部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捐赠企业认捐后不履诺的情况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就出现过。2008年抗击冰雪灾害的捐赠活动中,企业认捐后不落实的情况,在其他省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湖北省民政厅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在公众面前的“举牌”认捐,已构成“捐赠契约”,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湖北省天明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表示,民政部门今后组织此类捐赠活动时,应与认捐企业签订完备的捐赠协议,这样会更有利于向认捐企业索要捐赠。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公益捐赠因其带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因此与一般捐赠有所不同,既不能附带条件,也不能抵销捐赠。公益捐赠的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法律效力,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合同履行捐赠承诺。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捐赠法律体系下,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特殊捐赠:公益捐赠和社会捐赠。公益捐赠包含在民法之中捐赠的法律制度下,只是会有一些特殊规则的实施。中国法律中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做出专门规定,另外民事基本法类的《合同法》也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而作为另一类的特殊捐赠形式——社会捐赠,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是实际生活中社会捐赠却无处不在。

公益捐赠与社会捐赠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受赠对象,通过专门的公益组织来捐赠,而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由临时指定甚至没有临时性的组织来进行的捐赠。社会捐赠一般发现在媒体对特殊困难的对象报道后,人们自发对其伸出援助之手。社会捐赠因为尚无法律可依,而且需要讨论的问题太多,在这里就不做过多介绍。本案因为涉及公益捐赠,所以在这里,我们只讲公益捐赠的法律问题。前面已经说到,公益捐赠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其特别之处,这个特别之处就在于,捐赠的承诺一经作出,捐赠合同即生效,赠与财产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不得撤销。公益捐赠在中国这种提供互助友爱的国家尤其有其发展的条件。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在社会重大灾害面前,公益捐赠因为受到极大的关注度,所以公益捐赠本身就能为许多捐赠企业做免费的宣传。因为,公益捐赠就成了许多企业抛头露面的大好机会。许多企业会不顾自身情况贸然作出捐赠的许诺,更有一些企业甚至就只为吸引眼球而不顾实际情况开出天价的捐赠,结果最终却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企业无论是否作秀,只要在表演台上做了番表演,就应当履行承诺。作为接受公益捐赠的组织或者民政机关,当然有权要求捐赠企业履行合同,这个最终都会走上司法执行的途径。

总结陈词:公益捐赠的一个重要之处就在于赠与的不可撤销,这与一般捐赠不同。它要说明的是公益的社会目的和公民个体承诺之间的严格关系。所以,在做出捐赠之前,不管带有什么样的目的,请先掂量自己的实力再做决定,不然,真怕会做了周瑜,本想用妙计安天下,不想赔了夫人又折兵!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