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公共舆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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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公共舆论的干预:政府公共舆(5)

邓小平论党性原则。邓小平在领导中国走上改革开放道路过程中对舆论问题高度重视。1980年1月,邓小平强调:“为了实现安定团结,宣传、教育、理论、文艺部门的同志们,要从各方面来共同努力。……要使我们党的报刊成为全国安定团结的思想上的中心。报刊、广播、电视都要把促进安定团结,提高青年的社会主义觉悟,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的、基本的任务。”这一段话代表了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时期的核心观点。谈到党性原则时,邓小平强调“党报党刊一定要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对党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员当然有权利进行批评,但是这种批评应该是建设性的批评,应该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现在不是讲什么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是,在什么范围讨论,用什么形式讨论,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

江泽民同志论党性原则。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新闻舆论思想,深刻阐述了新闻舆论工作中的党性原则。“坚持党性原则,就要求新闻宣传在政治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各级党报要这样,部门的和专业性的报纸也要这样。虽然有许多新闻本身不带政治性质,但是,任何一个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总的新闻宣传来说,都不可能脱离政治。”同时,他还认为,“坚持党性原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最广泛的联系,从群众的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党性原则,就必须在新闻宣传中旗帜鲜明地坚持不懈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江泽民同志还多次提到正确的舆论导向问题。早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提出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和“弘扬主旋律”的思想,指出了新闻媒介的主要任务和特征。最集中体现江泽民同志舆论导向思想的是他在1996年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的讲话。在这次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新闻事业与党休戚与共,是党的生命的一部分。可以说,舆论工作就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所系的工作。”“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江泽民同志在肯定舆论导向重要性的同时,也充分肯定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胡锦涛同志论党性原则。胡锦涛同志自2002年主持党和国家的工作以来,就思想、新闻和舆论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新闻舆论的党性原则同尊重舆论宣传的规律相结合,讲求舆论宣传的艺术,提高舆论引导的实效性。一方面强调“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一定要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又强调“要尊重舆论宣传的规律,讲究舆论宣传的艺术,不断提高舆论引导的水平和效果。”他的思想特征是强调观念的与时俱进,强调科学发展观,强调亲民。2003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新闻报道的意见》,要求压缩会议和领导同志报道的数量,更多地体现新闻价值,更多地报道人民群众的实践,给予新闻传媒更多的自主报道权。胡锦涛同志要求在新闻宣传中体现“三贴近”原则,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针对网络舆论影响越来越大的实际,他要求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坚持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和谐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2008年1月22日,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再次要求宣传思想工作坚持改革创新,“用时代要求审视宣传思想工作,以改革精神推动宣传思想工作,积极创新内容形式、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2.公共舆论干预的主要特点

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传播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和规范: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是国家的公有财产,不允许私人占有;传播媒介必须为工人阶级服务,必须接受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的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媒介必须按照马列主义原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来传播信息、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群众;在服务于社会总体目标的同时,媒介应该满足广大群众的愿望与需求;国家有权监督和管理出版物,取缔反社会的传播内容。

中国政府对新闻媒介的干预和调控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其中也吸收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好的做法,同时又结合自身实践不断与时俱进。政府对公共舆论的调控主要着眼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宣部干部局组织编写的《新时期宣传思想工作》一书对此进行了概括:“新闻舆论工作的宏观管理,就是从党、国家的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积极支持和发展健康的舆论,坚持抵制和克服消极有害的舆论,保证正确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对新闻舆论进行宏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是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正确舆论引导人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新闻事业繁荣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坚持党管舆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新闻媒介的领导核心。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国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党中央在宣传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张昆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制定的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文件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文件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大众媒介的基本任务、历史使命、传播纪律;二是确定了大众媒介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群众性原则、党性原则、稳定高于一切的原则、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三是规定了取缔、整顿有问题报刊的标准和程序;四是确定了党委主要负责人看大样的制度,以及党委领导新闻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五是确定了党的新闻媒介与党的组织的关系;六是明确了报刊批评的原则和策略,如报刊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等;七是明确了媒体干部的任职条件及任命程序;八是规定了审读制度及重大事件相关报道的事前审查等。

第二,政府的行政干预。中国对新闻媒介的干预实行党委宣传部门为主、党政双重领导体制。党委宏观协调和指导,政府部门具体执行政策,依法办事。政府部门涉及文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行政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对大众媒介机构的设置、变更、重组及撤销进行审批;对新闻内容进行审读管理;对大众传播资源进行分配;对重点新闻媒体给予政策扶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第三,法律及政策干预。对新闻媒介的管理规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面。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第二个层次是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政策、法律、法规在舆论干预上都发挥着各自的调控和规范作用。中国公共舆论干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新闻政策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政府干预公共舆论的限度和边界

政府公共舆论管理是保障舆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矛盾统一体,没有政府干预的舆论自由会导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侵害;没有舆论自由的政府干预会导致专制与独裁。在两者关系上,保障舆论自由是目的,政府干预是达到保障目的的手段。对舆论自由的干预不能随意、漫无边际,必须有合理的限度。政府干预公共舆论的合理边界问题是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古往今来无数理论家关注和思索的难题之一。

(一)政府干预的限度:概念与模型

政府干预的限度,亦即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探讨政府“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性质和限度”。这个限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都有明显的差异,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美国法学家费斯教授认为,在美国,“这个边界确切位置随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最高法院甚至不同的大法官而变化,但它的利益总是反映着互为冲突的两种利益的平衡:一方面是自由表达的价值,一方面是国家为支持管制而推进的利益[所谓“均衡价值”(countervalue)]。”因此,政府干预公共舆论的界限实质就是寻找舆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平衡点,实现公益与私益的统一。

1.政府干预限度问题的由来

讨论政府干预的限度,根本原因在于它有着危及或侵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个人利益与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之间并不是容易达成一致,相反,在更多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

公共权力边界问题是以公域和私域的划分为前提的。在非民主社会,二者之间没有规范的区分,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对私人生活领域进行任意侵犯,社会不存在稳定而受到保护的个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空间。直到近代的西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为了为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思想家才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在西方,有着珍视个人自由的传统,对公共权力特别是执掌者不信任,认为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应当是有限的,它不应无限地干预本属于完全私人性的生活领域,因为这种干预可能带来对人类自由权利和创造性的伤害。在他们看来,自由交易的领域,宗教信仰的领域,思想观念的领域等都是私人的领域,公共权力在此领域应该保持中立,只有在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国防等领域才是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

之所以对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予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上的明确限定,是因为西方的理论假定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权力扩张本性的警惕;其二是对人类本性的不信任。权力本身具有扩张的本性,它天然地致力于权力自身的增长和张扬,因而必然地危害到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生活的自主性。就像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中所论述的,现代民主制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因此,在西方的宪政制度中,公民权利是放在第一位的,在本质上优先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应侵犯到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自主性领域。另外一个假定即,人性是自私的,人性中诸多非理性的因素存在着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可能性。任何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只要有可能就会最大限度地扩展他们自身的利益,也就是官僚自利性问题。所以,西方政治制度设计首要目标不是向善,而是防恶。从对权力的警惕到对公务人员的不信任,他们现实而理性地对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对人性恶的倾向进行约束,使公共权力在不危害个人权利和社会自由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公共领域内有规则地运行。

对公共权力予以设定,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人的自由本性,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人最为本质的特性在于对自由的追求,人类发展史即是人的自由本性得到日益张扬的历史。在存在公共权力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公共权力不仅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它更可能成为危害个人自由的罪魁祸首。在思想领域,公共权力占有最为优势的传播机构,造就主流意识形态。这些意识形态首要的目标是证明现存统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并非是真理,往往对社会生活中求真知和追求自由或多元化倾向构成威胁。公共权力因为其作为共同体的代表,其决策往往因为某一社会集团或某些个人的利益或意愿而作出,然后以社会的名义实施,也将会对个人自由造成危害。由于社会事务复杂性、多元化和自主性空前提高,常使公共权力的作为收效甚微。最后,公共权力不能超越边界作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失灵”问题。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政治家和政府的行为不仅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背,而且更有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如果政府的活动边界无限扩大或任意作为,其自身的缺陷将会进一步放大,而改进的办法将是无力和代价高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