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公共舆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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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公众舆论权的维护: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的前提(7)

第三,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他法律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的规定虽然字数不多,但却为美国立法、司法界阐释、保护舆论自由留下了巨大空间。而且,美国因为属于海洋法系,法院判例构成了法律的重要渊源。历史上的一些判例对于保护舆论自由起到了关键作用。

(1)对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在1919年Abrams案与1927年Whitney案中,大法官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的反对意见确认,第一修正案保障表达不同思想,特别是不同政治思想的自由。霍尔姆斯强调思想的自由竞争,布兰代斯强调,政府无权禁止传播社会、经济与政治思想,即使绝大多数公民确信这些思想是假的,充满罪恶的后果,公民也拥有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一思想成为最高法院与社会的主流意见。在1931年Near案中,大法官休斯强调,随着政府职能越来越复杂,其产生腐败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大,新闻界揭露这些腐败与罪恶的作用就愈加重要。所以报刊新闻在揭露这些罪恶时应免受政府以滥用出版自由而诽谤政府、官员为由加以事先限制。Near案确立的禁止事先限制的宪法原则为公众与新闻界评价与批评政府提供了宪法保护。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Sullivan案中,大法官布伦南以“实际恶意”彻底推翻了普遍法中禁止的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的批评,即煽动性诽谤。这个判例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保护批评原则。提出了有必要确立“一个全国广泛认同的原则,即对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不受禁止、直言不讳和完全公开的,而且这很可能包括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猛烈、刻薄和有时不愉快的尖锐攻击。”二是确有恶意原则。即公共官员不可能赢得诽谤诉讼,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公开发表的诽谤是明知不真实的或有意无视真相。这一明确要求公共官员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就成为后来著名的“确有恶意原则”。

(2)对传播的保护。前文已经提到,大法官斯图尔特基于对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区分,将新闻界喻为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布伦南认为新闻界在美国社会中充当两种不同的角色——言论角色与结构角色。言论角色是指新闻界作为公众的喉舌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结构角色是指新闻界还应担当美国民主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传播职能。但是,后来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柏格回应指出,最高法院从未直接解决出版自由条款是否给予新闻界一个所有其他人都不能享有的免遭政府限制的自由。出版自由条款对表达思想与传播思想的自由都给予保护,没有给予某一团体以特殊保护。当然,这只是对传播权主体的争论,而对于传播权的保护却是一致的。

(3)对信息来源的保护。保护信息的秘密来源,对新闻界发挥结构性角色,为公众讨论提供与传播必需的信息至关重要。保护新闻界不披露这些信息的来源,事实上不仅保护记者与提供信息的人,而且保护信息的自由流通与公众的知情权,1972年的Branzburg诉Hayes案中,大法官怀特认为,新闻采访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大陪审团的传讯与调查也是有一定限制的。若政府不是出于执法,而是出于破坏记者与消息来源的关系,政府对新闻界的骚扰就毫无理由,新闻界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大陪审团的传票。大法官道格拉斯认为新闻界在美国宪法制度中占有优先地位,这一地位使其能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对人民的统治权与民主至关重要,所以,应给予新闻界不向大陪审团披露信息秘密来源的绝对豁免。大法官斯图尔特等人撰写的反对意见指出,随着私人与公共的权力日益集中,要求划一的压力越来越大,若美国要维护鼓励不同表达,以最大限度做出自由选择这一宪法传统,就显然需要一个独立的新闻界通过报道、调查与批判提供广泛的信息与意见。如果要求记者向大陪审团作证,政府应该提供证明:有可以成立的理由相信该记者拥有和某一可能的犯罪显然有关的信息;所需信息除运用此方法外再无法获得;政府对所需信息有迫切需要关注与压倒性利益。

(4)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美国于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该法案规定,在任何人向联邦政府机构提出查阅政府文件、记录的要求后,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星期六、星期天和法定公众假日除外)决定是否同意其要求,如果该机构拒绝查阅记录的要求或在20个工作日没有做出反应,申请者可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处置不当的政府官员可能面临纪律制裁。

3.案例分析:从“水门事件”看美国舆论监督权

“水门事件”是美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经典之作。它直接导致了美国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的总统辞职。

“水门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水门事件”发生之前,从1969年起,白宫方面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制定了一份“政敌名单”,白宫顾问约翰·迪安要求“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联邦政府国家机器去搞跨我们的政敌。”1970年,尼克松批准了白宫助理汤姆·休斯顿制定的一项计划,它授权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进行盗窃、电子侦听、邮检等非法活动。在中央情报局埃德加·胡佛的反对下,尼克松取消了这项计划。但是1971年,美国兰德公司前雇员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向新闻界透露了美国国防部关于越南战争的秘密报告“五角大楼文件”,尼克松又建立了一个叫做“管子工”的白宫秘密小组实施休斯顿计划,对几名记者和政府官员的电话实施窃听。

1971年底到1972年初的民意测验显示,参议员埃德蒙·马斯基的民望高于尼克松。为了确保尼克松在即将到来的总统选举中获胜,“管子工”组织了一场旨在搞臭马斯基的宣传攻势。同时,制定一个规模更大的间谍和破坏活动计划,监视并窃听民主党总部所在地——水门大厦。1972年6月17日凌晨,5名携带照相机和窃听设备的白宫的“管子工”在给民主党主席劳伦斯·F·奥布赖恩办公室安装窃听器时被捕。

《华盛顿邮报》在派记者采访过程中得知被捕的人中有一个叫詹姆斯·麦科德的人曾是中央情报局的安全顾问。“水门闯入事件”刊登在《华盛顿邮报》头版第二条的位置,《纽约时报》也刊登了这个消息。

此后,媒体报道逐步深入。《邮报》记者尤金·巴钦斯基发现,警察从两名被捕者身上搜出通讯录,上面写有霍华德·亨特的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注有“白宫”字样。通讯录里夹着一个未寄出的信封,里面装有亨特的私人支票。第二天《邮报》刊出的新闻标题是“白宫顾问与窃听嫌疑犯有联系”。而尼克松及白宫办公室主任H·R·霍尔德曼和国内事务顾问约翰·埃利希曼从一开始就否认并试图掩盖盗窃者与白宫的关系,白宫发言人说这些报道是捏造的或骗人的,称“水门事件”是一件“三等盗窃未遂案”,并含沙射影地说“有一部分人”想夸大这件事。当时民众更相信政府的话。民众的怀疑、新闻界同行的袖手旁观以及来自官方的各种形式的威胁,使《邮报》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但是,《邮报》决定将报道继续下去。

《邮报》记者卡尔·伯恩斯坦经过调查发现,其中一名叫伯纳德·L·巴克的盗窃者拥有一张由共和党中西部筹款负责人肯尼斯·H·达尔伯格签发的总额为25000美元的支票。达尔伯格承认,他为尼克松筹集的25000美元已经交给掌管共和党竞选经费的莫里斯·斯坦斯。《邮报》于8月1日刊登了这条特大新闻:为尼克松竞选筹集的资金落入了水门闯入者手中。这篇报道将矛头指向了尼克松。9月15日《洛杉矶时报》报道了记者杰克·纳尔逊采访一位目击者的新闻,这位目击者讲述了自己被麦科德雇佣来监听民主党总部的电话。这个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华盛顿邮报》于10月10日推出了一篇重要报道,指出“水门盗窃案”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而是共和党竞选运动中一个巨大的“政治舞弊”、蓄意破坏的间谍行为。《时代》撰稿人发表了更为强硬的社论,指出“水门事件”不会就此收场,白宫的否认是站不住脚的。10月27日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出了长14分钟的“水门事件”专题片,使“水门事件”真正变成了全国性新闻。

1973年7月16日,总统助理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提供了一个突破性的证词:自从1970年以来,尼克松把他所有的谈话都秘密地录了音。于是欧文委员会和“水门案”特别检察官阿奇伯尔德·考克斯要求尼克松交出录音带,尼克松拒绝交出。10月20日,尼克松命令司法部长埃利奥特·理查森将考克斯免职。理查森拒绝遵命并辞职,司法部副部长威廉·D·拉克尔肖斯同样如此。另一名司法部副部长接受命令撤销了考克斯的检察官职务。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的抗议,一周之内有50万份电报涌向白宫。报纸、杂志纷纷要求尼克松辞职,参议院开始提出弹劾案。

1974年3月,联邦大陪审团起诉7人犯有妨碍司法罪,其中包括霍尔德曼、埃利希曼、争取总统连任委员会主席约翰·N·米切尔以及白宫特别顾问查尔斯·科尔森。尼克松被迫于4月30日交出了从1972年9月至1973年4月间46次总统谈话的1200多页文本。在此过程中,鲍勃·伍德沃德从“知情者”那里得到消息:录音带中有一些可疑的空白。法官发出传票要求白宫交出检察官索要的录音带。白宫拒绝以后此案被移交最高法院,后者于7月24日裁决尼克松败诉。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三项弹劾理由:阻挠司法部门的工作;在一系列具体问题上滥用总统权力;违背宪法,拒不服从该委员会发出的传票。8月5日尼克松交出三卷录音带,其中一卷是“水门事件”6天后尼克松与霍尔德曼的谈话录音带,它确凿无疑地表明尼克松是掩盖事件的策划者和指使者。在弹劾势所难免的情况下,尼克松于8月8日宣布于第二天中午辞职。在此过程中,各大媒体准确、全面地报道了事件的每一个重要进程。

对于舆论监督在“水门事件”及尼克松下台过程的作用,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同如下的意见:

首先,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舆论监督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事件之初,当事件还不为人所知的时候,以《华盛顿邮报》为代表的新闻媒体顶住压力,通过坚持不懈地调查,揭露出了“水门事件”背后的秘密,从而引起了各方的注意,促成了对事件的司法调查和国会的介入,也使事件进入了公共议程。这也就是媒体在舆论形成中的议程设置功能的重要表现。阿瑟·林克等在《1900年以来的美国史》一书中指出:“首先是一家报刊发出危险警报,并使调查过程开始。像实际情况那样,如果说带头的是少数勇敢的记者和报纸,那么这在事实上就更足以证明新闻的力量和自由报纸的绝对必要性。”

其次,舆论监督不可能最后解决问题,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回到政治和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虽然,新闻媒体对于“水门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问题的解决角度看,仅仅依靠舆论是不够的,以舆论代替司法更不足取。另外,舆论发挥作用还需要有民主制度相配套。没有民主制度的舆论监督往往只能形成“共愤”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尼克松之所以会在舆论的压力下辞职最终还是由于民主制度下的权力制约。阿瑟·林克认为:“最古老的美国宪法原则——三权分立——起了击退这种夺权行政权力的野心的作用。法院在肯定合法行政特权的同时,一直坚持断言:没有人,尤其是美国总统,是在法律之上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及国会也表现得像是一个反对总统篡夺的堡垒。”同上。联系到台湾陈水扁腐败案更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应该说,围绕陈水扁机要费案形成的舆论压力也不能算不大,既有媒体的报道,也有大规模的示威游行;既有议会的罢免,也有全民公投;既有法院的判决,更有在野党的反对。但是,陈水扁仍然“稳坐钓鱼台”。司法部还对检察机构进行“大清洗”、“秋后算账”。这个对比进一步说明,差距不在于舆论,而在于权力是否能够有效制约,最终取决于民主的精神是否能被权力拥有者真正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