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传播文化:全球化与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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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大众传媒与公众身份的建构(2)

二、从大众、受众到公众

大众传媒并不是因为它面向大众的传播方式,因为它掌握着大众而天然地成为公共领域的。尤其是电子传媒的出现,其迅疾特性和离散特性一方面把信息传播的范围扩展到全球,另一方面也把更广泛的抹平了差异的人群建构成统一的接受传播的大众。一个受信者的数量集合对大众传媒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当无数个体围绕着大众传媒汇聚在一起,建立起传授关系,大众传媒才有可能拥有它传播的大众性。但是,大众传媒的大众性只是简单描述了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指出其面向大众的传播特征,并因此建立起一个关系领域,它并不同时意味着和有可能保证这个领域的公共性。恰恰相反,这种点对面的传播方式,导致了信息从传媒发布到大众接收的单向传输的观念。它自然会把大众传媒既看作传播活动的中心,又看作一种驱动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议程设置、守门人、媒介霸权……这些理论无不是从这种传播观念出发,又站在不同角度去描述大众传媒的权力性质的。于是,大众传媒的大众性便走向了它的反面:大众性并不就是大众本身;真正的大众也并不是传播活动的主体,而只是一个“他者”和施加权力于其上的对象。

它根本不能代表大众,更不能因此而天然地成为让大众介入公共事务、发表公共意见的社会领域。在更多的时候,它反倒是大众传媒以及背后的权力集团看待大众的眼光和角度。哈贝马斯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大众性是一把尺子,政府用它来衡量对民众的非公众舆论的控制程度,衡量领导班子还必须另外争取多少可以转化为大众性的公共性。大众性不等于公共性;但是没有公共性,大众性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它所反映的情绪是临时制造出来的公共领域的一个依变量,尽管绝不仅仅依赖于它。”大众传媒的大众性不等于它的公共性,这无异于表明,大众传媒并不是因为它的大众性、因为它点对面的传播方式,就自然保有它的公共性,自然成为社会的公共领域的。恰恰相反,当大众传媒因为本身的大众性而自以为占有操纵大众的权力时,它完全有可能反过来妨碍公共性的实现。

关于大众,费斯克是这样界定的:“‘大众’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社会学范畴;它无法成为经验研究的对象,因为它并不以客观客体的形式存在。大众(the people)、大众的(popular)、大众力量(the popular forces)是一组变动的效忠从属关系,它们跨越了所有的社会范畴;而形形色色的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属于不同的大众层理,并时常在各层理间频繁流动。于是我用‘大众’这一概念,来指称这一组变动的社会效忠从属关系;相形之下,‘大众的可感觉到的集体性’(people’s felt collectivity),要比那些外部的社会学因素,譬如阶级、性别、年龄、种族、区域等等,更适合于描述这些效忠从属关系。”在费斯克看来,孤立的讨论“大众”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某种效忠从属关系中才可能产生“大众”的概念,而且它将会因为这种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不尽相同的意义——比如大众文化、大众传播、大众食品等。就大众传播而言,这里的大众所指称的只是与传媒建立起效忠从属关系的那些个体。只有当他们选择了大众传媒,并和它建立起传与受的效忠从属关系时,他们才成为大众传媒的接受群体,这正是通常所说的受众。与大众传媒的大众性并不意味着大众本身不同,受众的概念所指称的就是与大众传媒建立起传受关系的那些大众。在这种情况下,受众也自然变成社会个体的某种暂时身份,只有在与大众传媒建立起传受关系的前提下,他们才被看作是接受信息的大众,亦即受众。

大众传媒对受众的关注与研究,和它的社会化进程有很大关系。伴随着商业资本对大众传媒的渗透,广告活动变成生死攸关的大事。“为了吸引受众,现代各种传播机构需要获取关于‘公众的’习惯、趣味和取向的知识。这能使各媒介法人借用某种节目抑或文本策略,将目标指向某些特定的受众。”文化态度的转变意味着,大众传媒为了盈利的目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向受众出让一部分文化权力。强调收视率、重视受众调查,媒体运作的各种新举措,都与市场环境下的竞争态势紧密相关。它在理论上的反映,便是伯明翰学派对大众文化所展开的各种研究。与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悲观主义不同,伯明翰学派对大众的文化权力给予足够的认可与尊重,强调通俗文化在后现代社会的突出意义。如此一来,大众传媒对受众产生效应的观念,就被大众传媒吁求受众参与传媒活动的观念所置换——这就是所谓“受众本位”的由来。然而,“受众本位”的观念仍然明显地基于商业主义的背景。大众传媒提出以受众为本位,并不表明和保证它所代表的就是公众的利益和权力诉求;恰恰相反,它仍然站在商业资本的立场上,视谋利为传媒运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即便有时候大众传媒果真能仗义执言,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那往往也只是一种策略或者手段;大众传媒以大众名义来实施霸权的情况早已是屡见不鲜的了。

媒体专家道格拉斯·拉什科夫在《媒介病毒》一书中曾引述过一段话:“媒介是一种公司所有物……你没有办法参与到媒介中。让媒介从幕后走出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区别公众与受众的不同。受众是被动的;而公众则富于参与性。我们需要一种从公众角度对媒介的定义。”不管大众传媒如何去迎合受众的需要,受众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都是被动的;表面上降尊纡贵,实质上仍是大众传媒手里一块盈利的筹码。在一组既定的传授关系中,受众永远只能是被大众传媒所影响、所控制、所支配的一方,它反映了大众传媒作为一种传播方式的过程特性。然而,如果大众传媒仅仅满足于把接受信息的大众建构为被动的受众群体,如果受众不能积极地参与到由大众传媒所展现的公共生活中,不能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那么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结构特性也将不复存在。在被公共权力机关或者商业资本操控的情况下,大众传媒为大众参与公共生活所提供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

哈贝马斯在讨论报刊媒体与电子媒体的区别时曾指出,电子媒体改变了与公众的交往形式。与报刊媒体传播的信息相比,电子媒体实际上限制了接受者的反应。在把公众罗致于自己的魔力之下的同时,又剥夺了他们言论和反驳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别回嘴’迫使公众采取另一种行为方式。”这另一种行为方式在今天尤其体现在网络媒体上。各种论坛、聊天室、博客网站为大众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可能。在这里,大众不再是接受信息的被动受众,而是积极介入公共生活,能够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真正的公众。和大众传媒相比,网络媒体具有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天然优势。当大众不满足于在大众传媒的效忠从属关系中担当被动的受众时,他们转而投进网络的怀抱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所以,从公众的角度对大众传媒重新定义,既不是基于传播学意义上的传授关系,也不是基于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诉求,而是基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建构。大众传媒要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领域,仅仅拥有信息传播的功能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把自己的受众建构为真正的公众。就大众传媒本身而言,哈贝马斯的观点无疑是对的,没有公共性,大众性也不能长久维持下去。

关于公共性,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的’这一术语指的是两个紧密相联但又并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它首先是指,凡是出现于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看到和听见,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第二,世界对我们来说是共同的,并与我们的私人地盘相区别。”就大众传媒点对面的传播方式而言,无论其公开性还是共同性,都不是和它的大众性相伴相随的。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因为大众传媒作为权力的形式,其公开性和共同性反倒大受限制甚至被完全抹杀。大众传媒掌握着控制其公开性和共同性的权力。它一方面为大众选择出在公共场合中可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为大众选择对他们来说是世界的共同方面。也因此,在大众传媒最为发达的美国,当纽约的世贸大楼被恐怖分子撞毁之后,这个事件被它们选择为公共场合中可公开的信息;而当中国的南斯拉夫大使馆同样被炸毁之后,世界对美国大众和中国大众来说就不再是共同的了。哈贝马斯在《1990年版序言》中就清醒地看到:“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的特征是大众通过电子传媒相互交往遇到了越来越大的选择强制。种种情况表明,公共领域的民主潜能具有暧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