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思路,笔者认为中国新闻出版监管有以下五种体制模式可供选择。
(一)机构微调,综合执法模式:在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设立出版物监管司
维持现行新闻出版业监管模式的格局不变,仅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进行适当调整。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设立正司局级出版物管理司,专司各类新闻出版机构(编辑、印制、分销三大环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六大行业)监管政策、监管办法的制定和对新闻出版单位的市场准入、退出、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管理。出版物监管一司监管编辑出版六大门类传播内容;出版物监管二司,监管印制、分销两大环节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与广播电影电视局、文化局合署改为“传媒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传媒机构(包括印刷、复制、制作、分销企业)的现场、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领导辖区下属机构的监管工作。
此模式改革的步子较小,成本较低,能够保持现有新闻出版总署监管体系的种种优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先生在谈到广东省副省级以下市县“三局合一”(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和广播电视局3个管理职能机构合并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局)问题时指出:长期以来,中国的文化执法体制没有理顺,形成多头执法、力量薄弱、重复管理、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中央在长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进行改革。这一改革将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领导体制发生变化,二是行政和执法分开,三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变动。“三局合一”不是简单的机构撤并问题,而是文化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一是加强了行政力量。行政和执法的分离,让行政部门专管日常行政,执法机构专管市场执法,使行政部门更能集中精力做好本行业管理工作;二是整合了执法队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机构过去都有执法队伍,把过去分散的三支执法队伍变成一支执法队伍,增强了执法力量,增加了机动余地,有利于市场管理。三是精简了执法队伍。以前省会城市里既有省一级的执法队伍,也有市一级的执法队伍,往往查处一个单位,省的处理完市的再来一遍,过几天很可能区的又来一次。以后省一级不再设立执法队伍,充实基层的执法力量,同时又减少各级之间执法的交叉、重复和浪费。四是推动了政事分开。
此模式不足之处也很明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新闻出版监管中存在的体制性弊端。
(二)机构单设,综合执法模式: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国家新闻出版监管局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国家新闻出版监管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兼任局长。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与广播电影电视局、文化局合署改为“传媒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传媒机构(包括印刷、复制、制作、分销企业)的现场、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领导辖区下属机构的监管工作。同时,调整原属其他部委的出版监管职能,统一归口国家新闻出版监管局。
此模式一是调整的步伐较稳,分设成本较低,可能引发的震动较小,也能基本达到分离新闻出版总署监管职能,独立实施新闻出版监管的目标。二是便于视改革效果和新闻出版形势的需要,适时将新闻出版监管职能由新闻出版总署完全分离出来,设立完全独立的新闻出版监管机构。
(三)行政与监管分离模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新闻出版监管局分设
设立独立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正部级或副部级单位的新闻出版监管局,监管全部新闻出版机构、印制(印刷复制)机构和分销(批发零售)机构。监管局局长由国务院任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有扫黄打非办(出版物市场监管局)、相关新闻出版监管服务职能部门、其他部委相关新闻出版监管职能划转新闻出版监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转成新闻出版监管分局,地、市设支局,人事、财务、业务实行垂直领导。
第二、第三模式的实质都是将新闻出版监管职能从新闻出版总署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新闻出版监管机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有利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集中精力研究制定与实施新闻出版政策与规划。二是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第二、三模式的区别在于:第三模式改革的力度较大,能有效地保证新闻出版政策与新闻出版监管的独立和专一。一是可以从根本上做到两个专一,即新闻出版总署专司新闻出版政策与规划;新闻出版监管局可以对新闻出版机构的准入(机构、业务、人员等)、传播内容、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专门监管。二是分设成本不会太高,只要在现有监管业务基础上实行职责分开,人随业务走,并实行竞争上岗,分设并不困难。三是便于根据新闻出版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新闻出版监管模式,对新闻出版业实施综合监管。
与第一模式相比较,第二、三两种模式的共同不足之处在于:监管机构与新闻出版总署信息共享和及时沟通的效率可能会有所降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拥有的“新闻出版政策制定者”和“新闻出版法规起草者”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新闻出版总署既把握全局,又掌控市场,了解市场。它既可以通过对新闻出版业的监管预防新闻出版发生危机,还可以通过对有问题的新闻出版机构的及时管制措施防止发生系统性危机,使得对新闻出版体系的监管离不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沿革表明,国家新闻出版机构仍是处理新闻出版系统风险的核心主体,也只有新闻出版总署才有可能对整个新闻出版体系的风险进行相应的快速处理。即使将新闻出版监管职责从新闻出版总署分离出去,为及时化解新闻出版风险,新闻出版总署仍然需要承担一部分对新闻出版机构的监管,因此风险处置的协调成本将提高。
(四)集中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组建国家传媒业监管委员会统一监管传媒
设立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传媒业监管委员会,负责各类传媒机构,包括广播、电视、电影、报纸、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网络出版等传媒行业,以及印刷、复制、制作、分销等行业的监管,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信息产业部现有的相关监管司局合并组成。同时,上述各部委局整合职能,组建文化与传媒发展部。
混业集中监管一是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的不一致性以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在集中监管机构里,监管者的职责更加固定、明确,这就能够防止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二是对被监管者来说,若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成本,比如使用标准程序和统一的数据库。
三是在处置传媒风险的过程中,集中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应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四是在日常监管中,集中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
此模式改革的步伐较大,时机逐步走向成熟。
(五)综合监管、统一执法模式:国家设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与大众传媒部(类似英国电讯与传媒监管模式)
在国务院设立涵盖整个传媒领域的政府产业部门,将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部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职能重新整合组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与大众传媒部,实行对传媒系统的统一管理。
监管机构的变动源于新闻出版与传媒业变动快且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作用,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等传媒市场要持续发展必须竞争,而现时的鼓励竞争的监管框架是分裂的,监管方式不统一。在信息经济网络出版时代,新闻出版传媒跨行业经营是世界性发展趋势,传媒从过去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大大改变了传媒业的面貌,跨地区跨媒体经营已成大势所趋。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市场要求,建立对混业经营有效监管、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是必然选择。英国的电讯广播监管局(OFCOM)就是“一揽子监管”的管理机构。它由原来的OFTEL(电信管制局)、ITC(独立电视委员会)、RA(广播管制局)、BSC(广播标准委员会)和RCA(无线通信管制局)等五家监管机构合并而成,监管范围是从电子邮件到电视、电台广播乃至互联网等所有的电子媒体。中国可仿一个类似英国Ofcom的统一机构负责对新闻出版和广电等传媒行业进行监管,打破行业壁垒需从体制上整合,解决之道是成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与大众传媒部”,同时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传媒企业运作。
统一综合监管,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可以大大减少管制机构之间的大量协商和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快问题处理的速度以及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尤其加快解决有关传媒融合方面的政策性问题。
另一方面,统一综合监管,也可能形成监管机构权力巨大且过于集中,缺乏权力的竞争和监督;更危险的是在执行监管时可能出现极端的官僚主义,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反应迟缓,从而降低监管效率。
此模式改革的步伐较大,时机尚不完全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