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网络传播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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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网络文化(1)

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和媒介。网络文化日渐兴盛,成为当代最具表现力、最具时代性的文化现象。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文”与“化”是两个不同的词。“文”的本义原是指各色交错的纹理。如《易·系辞下》“物相杂,故曰文”,《礼记·乐记》“五色成文而不乱”,《说文解字》“文,错画也,象交叉”均指此义。而“化”,本义为改变、生成、造化。如《庄子·逍遥游》“化而为鸟,其名曰鹏。”《易·系辞下》“男女构精,万物化生。”《黄帝内经·素问》“化不可代,时不可违。”《礼记·中庸》“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等等。因此,“化”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同时“化”又引申为教行迁善之义。最早将“文”与“化”作为紧密相关的概念来使用起始于战国末期,当时的儒生在编辑《易·贲卦·象传》中提出:“(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西汉以后,“文”与“化”逐渐整合成一个整体概念和词汇,如“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说苑·指武》),“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文选·补之诗》)。这里的“文化”,或与天造地设的自然对举,或与无教化的“质朴”、“野蛮”对举。至此,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文化”的本义逐渐成为“以文教化”的含义,它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

在英文中,文化一词起源于拉丁文的动词“Colere”,意思是耕作土地(故园艺学在英语中为Horticulture),后引申为培养一个人的兴趣、精神和智能。后来,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1871年为文化(Culture)下了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即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自此以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各个学科分别从自己的视角和立场试图给出“文化”的定义。据统计,有关“文化”的各种不同的定义至少有200多种。虽然文化的定义多种多样,但是归纳以后发现,文化的概念基本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而狭义的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因此,现在所谓的、无特定语境限制的“文化”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了人类精神活动和物质生产活动中所涉及的一切。从以上关于文化的定义来分析网络文化,可以获知网络文化是一个具有特定语境限制的文化概念,对它的理解必须放到特定的语境中来进行。

我们认为,网络文化是指一切在网络上创造、出现和发生的具有网络社会特征的文化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它以网民的网络物质活动和网络精神活动的创造发展为基础。为深入理解网络文化,首先要探讨“网络社会”和“网民”这两个基本概念。

第一节 网络社会与网民

一、网络社会

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对网络社会(Net work Society)的关注和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发达国家物质实力雄厚,信息技术普及迅速,民众消费能力较强,社会因此较早进入了信息化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冷战”结束,政府将原本运用于军事目的的信息技术大量引入到民用领域,并且从财政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推进和引导。如美国总统克林顿上台以后,就积极推行“信息高速公路”计划。90年代中后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开始进入信息化时代,对网络社会的关注和研究日益增多。在诸多研究成果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世界著名信息社会研究专家、城市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尔的著作《网络社会的崛起》。

卡斯特尔认为,现代社会正经历着一场革命,这就是信息技术革命。与上一次工业革命一样,这一次信息技术革命也具有普遍性,“贯穿了人类活动的所有场域”,这次革命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现在所经历革命的变迁核心,是信息处理与沟通的技术”重构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植根于信息技术的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技术范式,它使社会再结构化,改变着社会的形态或结构。“作为一种社会历史趋势,信息时代占支配地位的功能和过程均是围绕网络逐渐构成的”,“网络构成了我们社会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由一组相互连接的接点构成”,至于接点是什么则要“依赖于我们所讲的具体网络的类别”,比如,在全球金融网络中,它们是股票交易市场及其附属的先进服务中心;在欧盟管制的政治网络中,它们是国家的内阁和欧洲的官员;在信息时代的全球媒体网络中,它们是电视系统、新闻报道组以及生产、传输、接收信号的装置等。

卡斯特尔指出,以光速运行的信息技术所规定的网络中内在的和外在的以及网络间的关系的建构,构成了现代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过程和功能。网络是一个可以无限扩展的系统,在网络中,所有的接点,只要它们有共同的信息编码,就能实现联通,构成网络社会。从现在开始的社会就是一个由各种接点通过网络连接成的网络社会。

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高度动态的、开放的社会系统。在以网络为基础而构成的网络社会中,社会生产关系不再是一种实际存在,资本进入了单纯循环的多维空间,劳动力则由一个集中的实体变为差别极大的个体存在,网络社会的社会变革过程超出了社会和技术生产关系的范围。从更广阔的历史前景看,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上会改变社会的生产方式、经验的获得、权力的建构与文化的发展。

网络社会的构成模式不同于以往的任何社会,信息技术革命已经使得经济行为的全球化、组织形式的网络化、工作方式的灵活化、职业结构的两极化成为现实。信息化社会将会出现一种以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新经济,其核心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生产力及对获利能力的强调,脱离了工业经济单一的生产力增长方式。网络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形成了新的信息主义精神,构成了新的社会时空,促成了信息城市的产生以及形成了新的社会认同。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很少来源于步调一致的战略和整齐划一的行动,很少由一个中心来决策,但通过多种形式的网络处理后,社会将逐渐形成新的认同感。

从卡斯特尔关于网络社会的这些基本观点可以看出,网络社会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结果,是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网络文化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对网络社会特点的认识之上,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网络文化的独特内涵。

二、网民

拥有了一个网络社会并不等于就有了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网络文化的发展与演变离不开核心的创造主体——网民。

人们通常将“网络受众”、“网民(或网友)”和“网络使用者”等同视之,即只要是其使用的计算机连接上互联网并且持续一定时间、进行一定的网络活动(如查看网络新闻)的人就可以视为“网民”。比如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报告中就将网民定义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至少一小时的公民。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网络受众”和“网络使用者”三个概念还是呈现出一定的区别。

通常而言,网络使用者(Net User)是一个最为宽泛的概念,指所有将其计算机连接上互联网进行网络活动的人。而网络受众(Net Audience)则强调网络使用者的特定类型的网络活动,比如网络新闻观看、信息查询等行为。受众(Audience)一词在传统媒体中通常指那些在单向传播形式中被动接受信息的人。因此“网络受众”的概念并不适用于描述网络的现实情况,只能是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来使用;但对于进行特定类型网络活动的网络使用者,这个概念还是具有一定适用性的,比如只上网了解新闻的人。国外有研究者认为,用“网民”(Netizens)一词才能更好地描述和突出在作为新媒体的网络环境下处于互动状态的人们及其活动。

“Netizens”一词最早是由霍本提出的。霍本认为人们理解的“网民”其实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泛指任何一位网络使用者,而不管其使用意图和目的;另一个是指称特定的对广大网络社会(或环境)具有强烈关怀意识,愿意与其他具有相同网络关怀意识的使用者一起合作,以集体努力的方式建构一个对大家都有利的网络社会的一群网络使用者。

维基百科认为,“网民鼓励扩展社会族群的活动,比如传播观点、丰富信息、试图将网络培养为一个知识资源和社会资本的场域,并且为自我整合(self-assembled)的网络社区做出选择……他们利用并知晓网络的一切(use and know about the network of net works),通常具有自我激励(self-imposed)的责任推动网络的发展,并鼓励言论自由和开放阅览。”

由此可以看出,网民主要是一个从网络使用者的行为效果来阐释的概念,并不是所有利用互联网的人都可以被称为网民。网民是指那些积极参与和建构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网络使用者,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视其网络活动是重要的社会活动或生活内容的网络“居民”。该定义的核心是网络已经成为网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可以指一个群体,也可以指个人。不过对于那些进行非法网络活动的边缘群体和个人(比如从事网络金融犯罪、网络黑客、网络病毒制造、网络诈骗等)则不在定义的网民范围之内。同时,那些偶尔使用网络,但是并不积极主动建构和呈现其网络社会活动或生活内容的普通网络使用者也不是网民,而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网络使用者。

要更进一步地理解网民,就必须要理解“网民”这个概念的基本内涵,增加对网民网络活动特点的认识,从而对理解网络文化的形成和传播提供一个思考的基础。

1.网民是网络存在的一切意义的建构者

从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来看,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除了进行以维持生命和种族繁衍为目的而必需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活动以外,还在不断地寻求自身存在的意义,寻求更美好、更舒适、更能发挥个人潜力和价值的生存方式。这些都离不开对意义的追寻和理解,因此才有了多种多样的文明、艺术和信仰,这是全人类共通的基本活动倾向,而媒介在人类的意义建构和呈现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网络上,网民同样也离不开对意义的生产和理解,其网络活动必然伴随着一定的目的和动机,进行着特定的意义的生产和再生产。网民网络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网络存在意义的建构与呈现——既要建构与呈现其网络活动的意义,又要建构与呈现网络本身存在的意义。比如以交流为目的网民使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如MSN、QQ)的目的是为了更方便地与远方的朋友沟通,同时也建构和呈现了这些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存在的意义,即它们的存在能够使更便宜、及时、方便和迅速的信息传播成为可能。当然,特定的网络活动对每个人的意义很有可能是不同的,也可能是一致的,这就需要观察其目的和动机是否相同,还要具体考察其网络活动的具体语境。

在理论上,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扩大和增加的网络信息量带来的一大后果就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意义生产可以是无限的,生产的时间和空间可以是连续的,生产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因此,从意义的建构和呈现的角度来理解网民,可以认为网民是网络存在的一切意义的建构者,丰富多彩的网络是网民通过其各种网络活动建构和呈现的各种意义的表征。

2.网民是“网络我”和“现实我”的统一体

由于实践和认知环境的变化,网民的“自我”可分裂为“网络我”和“现实我”两部分,换句话说,网民通过网络活动可以建构和呈现出一个“网络我”,以与现实活动中建构和呈现的“现实我”相区别。

作为正常个体的网民生活在两种环境中,即“网络实践和认知环境”和“现实实践和认知环境”。在面对这两个不同环境时,网民会有“网络活动”和“现实活动”之分。网民的“自我”是受到其“网络活动”和“现实活动”的双重综合影响的。从而形成了“同一性的网民自我”。可以看出,进行网络活动的网民就是一个具有将两个“我”进行协同互动的统一体,对两个“我”的分工、协作和互动就构成了所有网民网络活动的过程。不过,对它们的互动关系或机制的观察与理解都必须放到具体的“网络互动”语境中来进行。

3.网民是“传者”和“受者”的统一体

在网民的网络活动过程中,其既是信息的“传者”又是信息的“受者”,因此,网民是集“传—受”于一身的“传受者”。

人们进行信息处理的“传—受”传播过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内隐的内向传播(又被称为“自我传播”),这是任何人都具有,也是意义建构的必然环节;另一个是外显的信息传播的层次,既包括意义的建构也包括意义的呈现,这一点在网民身上尤为明显。

内向传播“是发生在—个人体内的—种信息交流活动,是在主我(I)和客我(me)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流”,即个人接受外部信息并在人体内部对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