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广播影视发言人答问录
14247800000071

第71章 电台、电视台需依法审批管理

——答《中国广播影视》记者问

(2004年10月)

问:新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37号令)已于今年9月20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这部第37号令和在此之前一直施行的199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9号令)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原来的广电部第19号令是在1996年5月24日颁布实施的,它对规范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等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广播电视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亟须规范。因此,总局的第37号令可以说是应时而生。

第37号令沿袭了长期以来确立的我国管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本原则,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方式基本不变,只是根据近年来广播电视改革的实际,对内容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一是适当放宽了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第37号令在允许县、不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定。二是第37号令增加了副省级城市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电台、电视台可以设立分台的规定。三是第37号令对广播电视频道做了专门规定,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同时还规定频道可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四是第37号令规定了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的预留时段中插播。

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数量是多少?

答:截止到2004年9月22日,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总数为1970座,其中包括广播电台278座、电视台371座、教育电视台62座、广播电视台1313座。这些播出机构共开办4171套节目。

问:我们注意到,第37号令中提到了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总局今后将对这两类频道实行怎样的管理制度?

答:2003年,总局下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区别广播影视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产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公益性频道(频率)是指少儿、新闻宣传类频道(频率)。这类频道(频率)节目的类别、编辑、制作、审查、播出完全由电台、电视台掌握。对于产业经营前景比较好、具有企业化运作条件的如体育、交通、影视、娱乐等频道(频率),在确保频道(频率)作为国家专有资源不得出售,确保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牢牢掌握在电台、电视台手中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可以经批准后组建频道经营公司,探索频道(频率)的企业化经营。

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频道并实施不同的经营、管理策略是世界各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广播电视的发展规律,也符合我国广播电视的发展前景,同时,这也是我国第一次把区分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写入自己的法规。第37号令中明确提出区分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正是将有关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法制化,允许这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总的来说,公益性频道由政府主导,经营性频道由市场主导。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总局还将出台有关的具体规定。

问: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在资质上有没有具体的限制?所设立的分台的内容、业务范围是否要求与总台一致?能否在总台下设立专业性分台?

答:根据第37号令,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台:一是只有副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才能提出申请;二是必须在合法存续期间提出申请;三是必须经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所设分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可以与原台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台,目前不允许下设专业性分台。

问:外资能否以一定的渠道或方式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

答:第37号令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2003年总局《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中规定了一系列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的制度措施,其中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允许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影视制作机构、境内国有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节目制作公司。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有关规定播出。目前,总局正在与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

问:除教育部门外,还有哪些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内容上有哪些不同要求?

答:第37号令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除广电部门和教育部门外,其他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电视台,在节目内容上应主要体现教育的专业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规定,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2004年,总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文件,规定教育电视台在栏目设置和节目内容方面应当突出教育教学特点,其中市级教育教学节目日播出时间比例不得少于60%,县级教育电视台的教育教学节目时长不得少于80%,并且不得播放与教学无关的电影、电视剧。

问: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是否已经可以由各台自行设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台名、台标及呼号的变更?

答:第37号令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因为目前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还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立的。在实际管理中,台名绝大多数与行政区划名称完全一致,呼号也大都与行政区划名称相近。按照本规定,申请设台时须提交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和呼号,经广电总局批准后确定。

以下的一些情况可以进行台名、台标和呼号的变更:一是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二是由于机构的调整,如海南电台和海南电视台合并为海南广播电视台;三是从市场化运作、品牌建设的角度考虑,总局曾批准了个别台名的变更,如上海卫视改为上海东方卫视。

问:新颁发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以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和以往的广播、电视执照相比,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在原第19号令中已有规定,这次颁发的许可证与原许可证上载明的项目是一致的,包括机构名称、设立主体、节目设置的传输方式等事项。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是这次第37号令规定的新的许可证,它是颁发给经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的,其载明的项目有频道名称、开办主体、播出范围、传送方式、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问:本规定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后出台的,它是如何体现《行政许可法》的原则精神的?

答:《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这个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原则精神,按照公开的原则,第37号令对第19号令进行了修改,进一步细化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提交的材料、程序、期限等。比如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的条件:要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要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要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国;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要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此外,申请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也更加规范,要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及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