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来,能够一以贯之地相信他所相信的,宣传他所相信的,而在四十年间,没有迷茫,没有转变,没有‘最后见解’的人,除了胡适以外,简直找不到第二个。”李敖曾经如是评价。其实就胡适思想的整体特征而论,该表述颇有疵;不过若限定到言论自由领域,则是能够成立——在实践中,胡适始终主张言论自由,从未放弃争取;在理念上,他大体能保持灵台清明,没有随波逐流。
他的认识很透彻,1920年在致吴虞的信中,就指出:“自由有时可以发生流弊,但我们决不因为自由有流弊便不主张自由。”
他的信仰更坚定,1948年在《我们必须选择我们的方向》一文中,曾表示:“我深信思想信仰的自由与言论出版的自由是社会改革和文化进步的基本条件。”
一、追求“监督政党”的议政书生
胡适的言论实践很丰富,其间他所呈现的形象是:一位追求“监督政党”的议政书生,虽不合时宜,但信仰坚定。
除了担任4年战时中国驻美大使以外,胡适一生很少参与实际政治。不过他对政治始终有“不感兴趣的兴趣(disinterested-interest)”,因为这是“一个知识分子对社会应有的责任”。他曾引用明末清初的学者周亮工所著《书影》中一则故事自述情怀,表示:“今天正是大火的时候,我们骨头烧成灰终究是中国人,实在不忍袖手旁观。我们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的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于是讲学之余,他才努力议政,先后参加或主持《新青年》、《每周评论》、《努力周报》、《现代评论》、《新月》、《独立评论》、《自由中国》等刊物。
19世纪英国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又译穆勒、弥尔,JohnStuart Mill,1806—1873),是胡适议政时的“偶像”。
1947年9月21日胡适在天津公能学会发表演讲,首先提出一个问题——“究竟一个没有军队支持,没有党派协助的个人能做些什么?”然后指出:至少有三大类事情可做:“第一是消极的研究、讨论,来影响政治,个人、团体都能够做。第二是不怕臭,努力扒粪,调查,揭发,总会使政治日渐清明。第三是以团体的力量做大规模的调查和教育工作,直接推动了选举,积极促进了政治。”胡适将其“忍不住谈政治”的经历列为第一类,表示:“我只是学弥尔(J.S.Mill)……几十年的时间没有参加实际政治,但他一直在自己的本位上写政治论文、批评实际政治,他的著作给英国政治以很深的影响。而如今有人称他为自由党‘精神上的父亲’,工党‘精神上的祖父’。弥尔这种批评政治,讨论政治的精神,我们可以学习,也是我们所能做的!”
胡适曾将政论家分为“服从政党”、“表率政党”、“监督政党”三类。他很推崇“监督政党的政论家”,这亦是他议政之时的自我定位:他们是“超然”的,独立的。他们只认社会国家,不认党派;只有政见,没有党见。也许他们的性情与才气是不宜于组织政党的;他们能见事而未必能办事,能计划而未必能执行,能评判人物而未必能对付人,能下笔千言而见了人未必能说一个字,或能作动人的演说而未必能管理一个小团体。……这种独立的政论家,越多越有益,越发达越好。政党的政论总是染了色彩的居多;色彩越浓,是非越不明白。若没有一派超然的政论家做评判调解的机关,国内便只有水火的党见:不是东风压了西风,便是西风压了东风了!有时他们的责任还不止于评判与调解,他们是全国的观象台、斥侯队。他们研究事实,观察时势,提出重要的主张,造成舆论的要求,使国中的政党起初不能不睬他,最后不能不采用他。他们身在政党之外,而眼光注射全国的福利,而影响常在各政党的政策。
书生议政,虽诸多不合时宜,但胡适信仰坚定。汤尔和曾对胡适说:“我劝你不要谈政治了罢。从前我读了你们的时评,也未尝不觉得有点道理;及至我到了政府里面去看看,原来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你们说的话,几乎没有一句话搔着痒处的。你们说的是一个世界,我们走的又另是一个世界。”对此质疑与劝谏,胡适强调:“我们也明知那说的和行的是两个世界,但是我们总想把这两个世界拉拢一点,事实逐渐和理论接近一点。这是舆论家的信仰,也可以说是舆论家的宗教。”
二、民主宪政常识和建设者的洞见
胡适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为什么要言论自由”,即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其二,“如何才能言论自由”,即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
在前一层面,胡适主要从个性发展、人权保障、民主宪政三个角度立论。其主要观点分别为:(1)言论自由能够促进个性发展,养成自由独立的人格,有利于铸成“健全的个人”,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应该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放弃“统制文化”;还应不以“思想言论”入罪,让青年自由探索。(2)保障人权首先需要确立法治基础;争取人权亦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应建立能够“批评政治”的自由;“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非法干涉。(3)民主宪政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它并非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而仅是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民主宪政的训练是实行民主宪政,良好的公民并非“天生”的,而是需要经过慢慢“训练”。言论自由与民主宪政互相关联:保障言论自由自是民主宪政的应有之义;言论自由亦是实行民主宪政的必要条件。
在后一层面,胡适则主要阐述三点:(1)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时须注意讲究技巧。(2)言论自由必须“负责任”。因此,应秉持“敬慎无所苟”的理念,以“独立的精神”、“研究的态度”、“清楚的思想”议政。(3)言论自由须相互“容忍”。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不能相互“容忍”则无言论自由。因此,在观点相异之时,应该谨防“正义的火气”。
季羡林先生曾认为:严格地讲,胡适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思想家,而是“行动思想家”或“思想行动家”。他毕生都在行动,是有思想基础的行动。一个纯粹的思想家是难以做到的。这是灼见,在胡适言论自由的实践与理念问题上体现更为明显。因此,他的言论自由思想有一个重要特征:不高深、不玄奥,在学理层面缺乏深邃的论述;往往源自亲身实践,并且在常识层次上立论。
人类学家吉尔兹(Clifford Geertz,1926—2006)认为“常识是一种文化体系”;并且强调“常识”的重要性——“常识对我们而言即是当所有那些人为的各种符号体系竭其所能皆于事无补之后,它是仍保留着那些更为深层复杂的成就的原因皆备于旁的那个部分。”的确,各种意识形态烟消云散之后,只有常识还在那里。
常识往往非常可贵,具有那种穿透重重迷雾、直指世道人心的力量;常识并非众所周知,虽然可能“卑之无甚高论”,但常常呈现出稀缺状态,尤其是在启蒙尚未完成的时代与地方。因此,尽管可被视之为民主宪政文化体系中的常识,但并不意味着胡适的言论自由思想在当下已无价值。若使这些关于言论自由的“常识”真正成为国人的常识,其实任重道远。
此外,胡适的言论自由思想还有一显著特征:不高调、不极端,平实明晰一以贯之,体现了“负责任的建设者”的姿态与洞见。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他有两点意见格外突出:其一,强调个人权利——言论自由应以个人为本位。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权不可让渡,这一基本人权具有价值优先性。其二,提倡相互宽容——“容忍”是言论自由的根本。由于“理未易察,善未易明”,所以人人都不应以自己的主张为“绝对之是”,每个公民既是被宽容的客体,又应是宽容的主体。这实则深刻把握住了言论自由的两个维度。在申述言论自由时,能坚定明确地同时关注二者,在中国胡适可谓是先驱人物;在西方亦很少见。
近代中国诸多享一时盛名的人物,或因对舶自西方的新知了解浮泛、或是无力抗拒西方极端思潮裹挟、或被强烈的功利主义目标所驱使、或被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所侵扰,往往缺乏穿透复杂历史现象的洞察力。因而,他们往往如鲁迅所言“激烈得快颓废得也快”,直面湍急的时代风浪时,会有强烈的信念危机、会有迥异的思想转变、会在迷茫中走上歧路、会抛出逆潮流的主张。
处此艰难时世之中,在言论自由问题上,胡适既有不为时惑的睿智识见、又能稳健地保持韧的争取精神,显得尤为难能可贵。
在言论实践中,胡适力行自己信仰与秉持的理念,知行合一殊为不易。他的言论自由思想不高深、不玄奥,不高调、不极端,是民主宪政文化体系中的常识,是“负责任的建设者”的洞见。纵观中国近现代的言论自由历程,胡适不仅是至关重要的“存在”;而且就思想的明澈、理性、系统而言,他更是一座雄视群峦的高峰,为其同时代学人所难以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