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变迁与传媒体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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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市场的媒体(8)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的价值体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随着成熟市民团体的形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愈加强烈。在此情况下,日本独特的报业报道机制不得不做出相应的变革,记者俱乐部的改革便是其中一例。90年代后期,市民运动和非政府组织活动逐渐兴起,市民团体具备了不经过媒体,自力更生采集新闻的能力。为了使信息的收集获得法律的保障,市民呼吁政府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呼声越发高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截至1996年,日本所有一级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到2004年4月,中央政府所制定的《信息公开法》也被通过实施,从而为记者俱乐部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

2002年1月17日,日本新闻协会就记者俱乐部问题发表了见解。协会在肯定记者俱乐部存在的意义的同时,也对今后记者俱乐部的运营手法以及记者室的利用表明了态度。在记者俱乐部的运营手法方面,日本新闻协会提出要使其成为一个更加开放的组织,政府主办的新闻发布会应该向所有的报道机关开放。记者俱乐部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其他报到机关参加。在记者室的利用方面,作为组织的记者俱乐部和作为空间的记者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记者室应该向记者俱乐部成员以外的记者开放,在利用记者室时所发生的各种经费应该由报道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负担各自的部分。

目前,日本的信息公开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对象,但是一些重要部门,例如国会、法院、特殊法人等依然被排除在外(特殊法人主要包括日本公团、事业团、公库、特殊公司等);再比如,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的彻底实施等等。2008年7月2日,日本最大的电信电话及移动通讯网等两大公司,发生顾客信息外泄事件。在外泄的顾客信息中,包括与公司签约顾客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详细地址以及变换电话号码后的新号码,甚至还包括了顾客用于自动转账的存折账号以及所在工作单位、人寿保险的签约内容等等。关于行政信息将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利用,还有待观察。例如日本野中官房长官在信息公开法通过的第二天就宣布,首相官邸自由使用的官房机密费明细不实行公开(1999年为16亿日元),等等。

日本的信息公开法从开始酝酿到公布,用了30多年的时间,这在日本法制史上实属罕见,这也充分说明日本的官僚体制堡垒是多么难以攻破。但无论如何,社会在前进,21世纪的日本,随着信息公开法的施行,各地方自治条例的制定、修改将迅速展开,日本官僚主导型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将得到制约,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中国,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报社、电台、电视台是国家开办的,通过党和政府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调控,掌握舆论武器和宣传工具,借助大众传播媒体发布新闻,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实现社会发展、稳步繁荣的目标。重宣传、重正面报道是我国大众传播媒体的传统。这种基于政治体制的差异,是中国媒体与日本媒体最大的不同。不过,就信息公开化对传媒制度变革的影响而言,我国的新闻发布制度和日本的记者俱乐部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有相似之处。

近年来,在我国政府信息不断公开化的同时,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定期、定点、定人的新闻发布方式及时地向新闻媒体披露政府最新的政务信息,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我国的北京、上海、南京等媒体发达、行政受到更多关注的城市已于2003年开始,率先设立了政府新闻发言人。

200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对此也起到了一定催生作用,使中国的防疫系统和信息通报系统都得以完善。政府通过新闻发布,把“非典”情况告诉老百姓,这不仅仅是通报,而且也是预防工作的一部分。我国现在各地建立的新闻发布制度与以往有些地方对公共信息的封闭堵塞、对传媒所持的回避做法相比,无疑是开放进步的体现。同时,这也是我党宣传工作的重新调整。

以往的宣传一直讲究内外有别,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外宣和内宣工作在宣传区域、宣传对象、宣传内容上的区别越来越难以界定。同时,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交通更加便捷,资讯更加广泛。技术的进步大大缩短了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传统意义上的宣传领域内外有别的界限在很多方面都变得模糊起来。所以各地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种内外宣传的传统模式,是在主导性、全面宣传架构下进行内外兼顾的整合。它立足于实事求是,按新闻规律办事,全力与世界接轨,以展现中国政府自信、务实、开放、负责的形象。

从发布信息的层面上比较,在日本,《报道协定》是报道机关自主制定的对某些报道和采访内容进行限定的协定,同时也是记者俱乐部制度一个不可忽视的特征。《报道协定》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加盟新闻协会的所有报道机关进行限制的《各报社、电台及电视台之间的协定》,这是一种制度化的协定,各报道机关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例如,日本1970年所制定的《有关诱拐报道的协定》以及1979年制定的《有关地震预测报道的协定》等都同属此类。此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面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时,相关机构也会制定出一些临时性的协定对媒体的行为加以约束。例如,关于日本皇太子妃候选人的报道和海湾战争中解救日本人质的报道等,因为涉及个人的隐私权以及生命安全等问题,新闻协会便制定出临时协定,对报道的内容作出了限制。另一类是在各个记者俱乐部内部形成的《俱乐部协定》(又称《黑板协定》)。为了确保本俱乐部成员的采访都能够顺利进行,俱乐部的负责人会在与官方人员进行沟通之后,将确定的新闻发布的日程和进行报道的时间写在记者室的黑板上,记者俱乐部的记者都会自觉遵守。这种内部协定已经成为日常化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制定的协定可以使政府不必担心在政策出台之前会被“走漏消息”。由于协定规定了报道的“解禁时刻”,即可以公开报道的时间,这样各新闻单位的记者可以在报道解禁的时候同时对事件进行报道,不会出现报道时间上的差异。然而,对于报道协定的认可,实际上意味着记者放弃了自由报道的权利。

在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合理操控媒体的问题。由于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时间尚短,一些工作环节还不规范,造成对记者的采访要求不知所措或者一味回避。设计工作流程,有计划、有组织地制定媒体传播战略,大量的日常工作能有效进行,这些都是合理操控媒体、掌握主动权的重要步骤。

(二)与通信互融:广播电视制度管制进一步放松

当今日本,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宽带化、电视媒体的多样化及数字化的发展,广播电视和通讯手段已经走向互荣,传统的通信和广播电视概念无法定义的介于两者之间的服务形态开始出现。这种被称为“广播电视和通信的互融”的现象不仅表现在服务形态上,也表现在各自的传送途径、终端甚至是运营上。具体来说,服务形态上的互融,体现在网络电视、Data播放上;信号传送途径的互融指利用共同的传送途径来提供通信服务和电视服务;用户终端的互融指同一个终端既可以利用通信服务也可以利用电视服务;运营的互融体现在有线电视运营商同时经营通信业务和电视业务,也就是说有线电视运营商既提供电视信号的传送服务也提供互联网的上网接续服务。

伴随着传媒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与通信技术的融合,日本政府对广播电视的政策与制度也作出了一些调整。然而这种调整与其往常的惯用手法相同,即对原有的制度体系不做太大的改变,而是在维持其基本内容方面,作出必要的修正。正是因为采用了这种方法,日本的广播电视制度才得以保持长期的稳定。进入21世纪后,在互联网普及、宽带技术的应用和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趋势下,日本总务省为了制定广播电视数字化时代的切实有效的管理政策,于2001年5月至2003年4月这段时间内,组织广播电视业、市民团体和学者等各界代表分别召开“关于宽带网时代的广播电视恳谈会”和“广播电视政策研讨会”,从数字化时代的广播电视走向和产业发展两个方面进行了集中探讨。

2003年4月,“恳谈会”公开发表了展示广播电视未来发展方向的总结报告,认为在未来的5到10年中,广播电视与通信的区别将依然存在,因此,无线广播电视将会继续沿用“制播一体”的原则;在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的问题上,报告提出应该大力推进无线广播电视的数字化进程,并以此强化日本制造业的竞争力。此外,“恳谈会”还制定了《推进数字电视普及的行动计划》,规定了无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的运营商、电视制造业、销售商店和地方公益团体为实现数字电视的普及而必须采取的具体行动措施。根据“恳谈会”的建议,2003年5月,电视台、电视制造企业、销售商店、地方公益团体以及大众传媒组织等多个领域的业界代表以及总务省等主管部门联合召开了“推进无线电视数字化国际会议”,由此,官民一体的无线数字化推广体制正式形成。

2000年5月至2003年2月所召开的“广播电视政策研究会”则针对的是NHK和商业广播电视的发展问题。“研究会”于2001年12月提交了第一次报告,对NHK扩大经营和通过互联网播放电视节目的方法予以肯定。在商业广播电视的发展问题上,“研究会”肯定了先前所形成的《大众传媒垄断排除原则》在实现广播电视的多元化、多样性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在受众获得信息的手段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对该原则的相关限制进行缓和也是有必要的。根据“研究会”所提出的建议,总务省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04年3月对《大众传媒排除原则》进行了两次修改,大幅度放松了政府对于卫星电视和地方电视台的经营管制。

在日本,通信和广播电视的互融,必将促进基于传统的广播电视概念而制定的广播电视法规的全面更新,同时也将推进广播电视产业的结构调整。现阶段由于已经拥有一套完善且严密的广播电视法规和自成系统的制度体系,产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不大可能在近期内实现。但是,为了适应这一发展形势,日本广播电视制度朝着放松规制方向所进行的法规修改工作早已开始。

在我国,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数字广播近几年的快速兴起,也给传统的广播电视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数字电视等项目的顺利推广;另一方面,在传统媒体都在抓住时机拓展业务的同时,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成为政府和传媒业共同面临的紧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