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环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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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环境责任保险(2)

二、我国目前不具备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保险的条件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

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上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范畴的条件尚不具备。笔者认为应选择“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责任保险“分步走”也符合发达国家的经验。

德国一直对累积性污染产生的损失不予保险,并将其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从1965年起,保险人开始承保水体渐进性污染损失赔偿责任。1978年又承保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没有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大气污染、水污染事故,只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并且很多保险公司的一般保险单是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臭气、震动、辐射、光害等环境损害造成的渐进损害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了再保险联营(GAPPOL),才开始制订污染特别保险单,不仅承保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且对于累积性或渐进性污染事故所引起的环境侵害也予以承保。

第三节保险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在保险费率的确定上原则是一致的,即“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与最大赔付额两个因素。

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一个难题。它的高低取决于污染风险大小及污染风险等级的估算,这需要在大量环境污染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因此,有人主张要实行差别费率制,即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侵权责任,按行业确定费率。也有人主张根据不同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和排污程度,实行可浮动的弹性费率。

还有学者主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实行自由费率制。其原因如下:(1)实行自由费率制符合市场决定价格原则。从本质上讲,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在市场经济中,这一价格应由买卖双方根据风险的高低通过谈判决定。(2)实行自由费率制有利于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本身只是分散了环境侵权的风险,而没有降低风险。但是,实行自由保险费率,则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杠杆,促使投保人积极采取环保措施,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考虑各方观点,笔者认为,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可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在国家公布的费率范围内实施有差别的、可浮动的弹性费率,如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再根据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有差别的、可浮动的弹性费率。自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国家没有规定费率范围,是由责任保险人与投保人自主协商达成的,保险期限不同,保险费率的高低也不相同,因此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自由费率制。

第四节索赔时效

我们先来讨论一个案例,1942年至1953年期间美国的Hooker电子化学公司在纽约州北部LoveCanal居民区掩埋了约2.1万吨的高毒性及致癌性的化学工业废弃物,上面仅覆盖了一层表土。1953年Hooker电子化学公司将掩埋地以1美元的价格卖给纽约市政府,并要求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灾害免除法律责任。20世纪50年代,该地区开发为住宅小区,拥有100多住户。1976年该地区发现了82种不同种类的化合物,其中包括11种致癌物,居民也开始反映此地区有化学异味,树木开始死亡,人们经常被化学品灼伤,出生缺陷与流产率也开始上升,随后在地下室、雨水收集管及花园里也不断流出黑色浓浆状的有害废弃物,部分下陷的地面也露出装有废弃物的铁桶及废弃物。Love Canal的环境问题震惊了美国,1978年,卡特总统宣布此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该地区被封闭,迁出Love Canal及周围10个小区950户家庭并关闭学校。美国政府动用了联邦基金处理这一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以此为背景,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并设立了The Hazardous Substance Response Trust Fund基金,即超级基金。1977~1980年,美国政府在该地花费了4500万美元,包括居民搬迁与健康检查、环境研究与清理拨款等费用。1982年年7月,美国环境保护局为纽约州划拨了69亿美元用来对该地进行研究与恢复。

此案例充分显现出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危害性及高潜伏性,其所引起的侵害一般要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出现。《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最具威慑力之处是它从法律上认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因此,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索赔时效的特殊性。也正是鉴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西方发达国家在索赔时效上实施了“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限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超过这一期限向被保险人请求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的,保险人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也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日落条款”,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最长为30年,但对于侵权后果明显并确定的,保险索赔时效可规定为3~5年,自侵害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承保机构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自1988年起,美国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因渐进、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引起的对第三人的责任及清理费用等。法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订了污染特别保险单,承保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但是否投保由企业自愿决定。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其1990年成立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环保水准又参差不齐,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都很欠缺,如果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不现实,建议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如对于突发性的环境事故,可采取英国的方式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而对于持续性的环境事故,可借鉴美国的方式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开展相应的业务,或者借鉴意大利模式,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协商,筛选有实力的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

同时,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刚刚起步,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又大大高于商业保险,因此需要政府的扶持,如需要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给予立法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设立环境保障基金,并在税收方面给予环境责任保险一定的减免优惠,以促进该险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