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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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1)

第一节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目标

在中国这样一个新兴保险市场上,有着众多、分散的保单持有人,由于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以及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保单持有人在与保险市场其他各方的博弈关系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时常面临被损害的风险。然而,如果没有保单持有人的积极参与,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最终结果将导致保险市场的日渐枯萎。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成为中国保险市场的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与其他市场一样,我国保险市场在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制度缺失、保护不力的局面,尤其在宏观监管制度、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自我保护等基础性制度建设上存在缺陷。在宏观监管方面,存在监管目标不突出、监管主体单一、监管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存在治理理念偏差、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保单持有人的治理参与缺位等问题;在市场环境培育方面,由于我国诚信缺失严重,保险人与保险中介者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现象非常普遍,加之保单持有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自我保护的能力有限,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际保证。可见,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生态链中,保单持有人处于该生态链的最底端。

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思,1993)。制度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执行机制组成。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基于保险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充分博弈,在一定的规则框架下实施的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合适、有效的制度安排应是正式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统一。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应首先明晰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目标,并满足相关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约束。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完善我国保险的外部法律制度、优化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环境、培育保单持有人的自我保护机制是全面设计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主要途径。

公正、安全与秩序是衡量一国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标准。规范保险市场应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为目标,建立公正、安全与透明的保险市场秩序。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在于确保保险活动过程中,通过公平优化配置保险资源,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处于相对弱势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中的公正、安全和秩序。

(1)实现保险经营活动的公正

公正,即公平、正义。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种权衡。”在法律的价值系统中,公正被认为是无可替代的最高层次的价值。保险经营活动的公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包括充分的竞争主体、公正的竞争规则、透明的竞争过程、以及有效的竞争结果。在这样的环境下,每个微观主体都有自主选择参与竞争活动的权利,竞争过程中的规则应人所共知、公开透明,参加竞争活动的主体必须承认和接受最后的竞争结果。有了这样一个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参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即保险公司就能够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市场预期、规范自身行为,通过竞争,为保险消费者或保单持有人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资源能够实现最佳配置。二是应有公正交易的内部条件,即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应公平交易,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及履行过程中。保险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附合性特征使得保险双方的缔约地位不平衡:一般而言,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合同的接收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的制定在形式上很难实现平等,故一般来说,法律会要求保险人在单方制定合同的过程中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尽可能确保公平和善意的原则,以弥补保险合同制定过程中权利的失衡。

(2)确保保险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安全与稳定是政府(或法律)介入的主要目标之一。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的安全与稳定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从宏观上来看,保险机制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它通过承诺保单持有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补偿或给付,使得保单持有人可以及时恢复生活或生产,从而为社会的稳定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从微观上来看,人们购买保险产品是通过用当前的一部分收入来换取保险公司对其未来的保障。可靠与稳定是人们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之一。保险公司的破产或倒闭将直接影响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例如,如果保单持有人的房屋遭遇责任事故被完全摧毁,但是损失又无法得到补偿,那么他可能因此而无法继续生活。而且,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危机常常会引起保单持有人心理恐慌,甚至出现退保的风潮。2008年,全球最大保险业者美国友邦(AIA)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传出资金短缺后,在新加坡和香港,友邦保险都遭遇了保户集中退保。虽然友邦保险新加坡公司与香港公司都宣布与母公司AIG独立运作,资本充足,但是保户还是担心AIG倒闭会连累到友邦保险,因此,尽管退保会损失部分保费,多数保户依然坚持退保。

总而言之,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对于社会经济系统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保险又被称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器”、“安全网”。

(3)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

从一般社会学意义上讲,秩序是人类存在与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一个系统概念,市场秩序包含了三个构成要素: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权威。市场主体是市场秩序的载体,行为规则是市场秩序的具体内容,而权威则是基于制度化的理性规范构成市场主体之间强制性服从的关系。保险市场的市场秩序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单持有人这三方面的主体;上述三方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代表权威的保险监管(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纵观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的历史,保险市场秩序的形成同其他类型市场秩序一样,也涵盖了习俗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规范秩序。比如,在自由竞争市场的理念下,英国的保险商们发展了一套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的保险市场秩序,即哈耶克所指的“在一个传统与惯例已经使得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预期的社会里,能把强制缩小到最低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还很短,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机会主义倾向较为严重。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若要依靠保险市场经过长时期的发展,自发地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显然是不现实的。公正、安全以及透明的保险市场秩序,必须通过政府干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确立。只有确立了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节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约束

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制造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它是由诸如国家或企业这样的正式组织制定和推行的,目的是通过外在惩罚措施解决集体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组织的共同目标。非正式制度则是指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包括观念习惯、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制度的变迁、选择、设计、创新有着一种“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特性,因此,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法律法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这些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就我国保险业来说,笔者认为,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受到了来自法律法规、产权制度等正式制度,以及思想理念、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共同制约。

6.2.1正式制度

法律与利益有着天然的联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最优秀的统治者,法的任务是为自由民的共同利益服务。庞德认为,法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在保险运行机制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它们或相互冲突,或相互融合。作为正式制度的核心,在法律上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确认、协调和保障可以使其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国外发达保险业国家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在我国,《保险法》作为保险业的基本法,是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保险法》虽然已历经两次修改,在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上做了很多的改进,但仍显不足。如,对保单持有人这一重要主体的相应权利并未加以确认,国外成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比如合理期待原则、不允许不合理利益原则等并未引入;在保险业法中,许多规定过于理想化或缺乏操作性,在与《公司法》、《破产法》、《消费者保护法》等衔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司法保护存在缺位,这些都影响了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产权是正式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本质上讲,产权是对人们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的制度安排,是被法律认可的与所有制相关的一组权利。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相继通过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境内外上市等方式改革保险业产权制度,并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不可否认,这些改革在明晰我国保险公司产权、合理配置公司所有权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得到了较大改善。然而,由于我国的股份制改造起步较晚,股权结构多元化只是初步形成,在国有股权占主导的情况下,依然还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等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虽然已具备了三权分立的架构形式,但相应的治理机制尚不成熟,制约了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约束以及制定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此外,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高负债的特性,广大保单持有人缴纳的保费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负债,并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资产。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收益索取权之外,还应享有一定的公司所有权以更好地维护其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因此,我们在加强股东地位、强化股东利益的同时,是否应考虑保单持有人享有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也是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目前,不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市场体系中,我国在保单持有人的产权界定以及实现途径上都尚未触及。

6.2.2非正式制度

与正式制度不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由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组成,其中意识形态处于非正式制度的核心。非正式制度实际上比法律规则和司法强制等正式制度对人们的行为有更大范围的实际约束作用。因此,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不仅应包括法律等正式制度的构建,而且还应考虑道德文化理念等非正式制度的适应与融合。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现实发展状况,本书认为,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同样受制于保险监管者、保险公司以及保单持有人等主体的意识理念的约束。

首先,保险监管者的监管理念(非正式制度)影响监管政策(正式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效果,进而影响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美国在保险监管目标中明确指出将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费率控制,即确保费率充足、适度,且不存在歧视性待遇;二是限制不公平竞争;三是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看出,美国的保险监管目标是明显的客户导向型的。同样,德国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在此理念指引下及时修正各项监管制度。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2009年)的立法宗旨来看,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是“规范保险活动,保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可见,我国保险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核心目标不明确。此外,我国保险监管存在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的现象,侧重于事后监管,对于事前的预警、防范监管不足。一方面,过度监管使得市场的内在规律难以发挥作用,市场自身的纠错机制无法有效启动,同时保单持有人将过分依赖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予以保护,自身保护意识难以培养。另一方面,监管不足导致保险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惩处,同样影响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因此,监管核心目标的不明确以及保险监管者的监管理念的偏差将影响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