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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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中国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6)

3、完善环境税收制度

环境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建立了以专门针对污染物排放征收的税种为核心的环境税收制度。我国虽然也有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但迄今为止,还缺乏独立的针对污染物排放征收的税种,更没有形成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环境税收体系。从税制结构看,力度最大的消费税规定对7类与环境有关的产品征税,分别是烟、酒及酒精、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轿车。从能源角度看,这7类产品仅仅涉及汽油和柴油,未将我国能源消费的主体——煤炭纳入征收范围,不利于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和污染的控制。因此,在我国引入碳税能够弥补我国税制在能源与环保方面的不足,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加大我国税制的绿化程度。

4、有效应对碳关税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产生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年6月22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也提出,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即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虽然中国政府认为这是贸易保护主义触角的延伸,明确表示反对,但是温室气体减排已成为国际主流方向。我国与其一味反对“碳关税”,不如借鉴国际经验开征碳税来积极应对。与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机制相比,碳税具有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的优势。我国应择机引入碳税,提高高排放企业的税负,减轻无碳排放企业的税负,同时对个人及家庭进行补贴,使我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走在世界前列。只有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才能将欧美推行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的影响降低。

(二)我国征收碳税的不利影响

早在2002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和挪威国家统计局就曾联合做过一个课题《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下降,但中国的经济状况会恶化。近几年来,国际上“低碳”、“减排”的呼声高涨,但我国却迟迟未征收碳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碳税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1、减缓经济增速

我国碳税的纳税人是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社科院公布的按行业估算的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名单显示,列前五位的产业及排放量占比分别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0.1%,石油化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5.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7%;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这意味着,如果开征碳税,受影响最大的就是这五大行业。参考《中国统计年鉴2009》,这五个行业在2008年的工业产值分别为30060.51亿元、22628.68亿元、44727.96亿元、20943.45亿元和33955.07亿元,分别占当年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9%、4.5%、8.8%、4.1%和6.7%。如果将五大行业的产值加总,其占当年全国工业产值的比重竟然高达30%。正是由于受碳税冲击最大的五个行业对工业产值的贡献较大,公众对碳税的征收一直持保留态度。

根据第一部分预测的结论,将碳税税率定在10元/吨就能实现减排目标。在10元/吨的税率下,宏观经济指标会有如下的变化,CPI指数几乎不变;GDP、投资、城镇可支配收入分别下降0.01%;农村可支配收入下降0.02%。对比2003年到2008年我国GDP的增速,分别是17.71%、14.60%、15.67%、21.41%和16.85%,均在10%以上。即当征收10元/吨的碳税时,GDP下降0.01%,属于我国经济可承受的范围。

2、减弱贸易竞争力

碳税的第二个不利影响是行业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减弱。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2004-2008年,三驾马车中对外贸易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分别为6.0、24.1、19.3、19.7、9.2,虽然呈快速增长趋势,但远远低于消费和投资的贡献率。参照商务部的资料,在二氧化碳排放量前五大行业中,居于首位的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主要用于国内消费,较少出口。余下的四大行业出口商品主要集中在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化学品及有关产品;机械和运输。2005年-2009年,这三类商品占出口总值的比例分别为53.24%、53.52%、53.98%、54.90%、56.0%,每年均占总值的半数以上。推行碳税后,这些“出口大户”生产成本将提高,成本优势减弱,对外贸易竞争力下降,从而影响出口。但这只是短期现象。

从长期来看,碳税带来的成本提高会促使企业采取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如更清洁的能源、低碳化的生产方式,逐渐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落后产能。由于提前与国际规则接轨,早做准备,即使碳关税在国际上推行,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也不会受到影响。相反,如果因为短期对出口行业的冲击就不征收碳税,不提前应对碳关税。一旦碳关税推行,我国企业的出口将受到重创。国内首先开征碳税,不仅不会减弱行业竞争力,反而是提高行业出口竞争力的必要途径,是积极应对碳关税的最佳策略。

(三)符合国情的碳税征收方案的几点注意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碳税在减少二氧化排放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环境税收制度和有效应对碳关税四方面积极作用明显;另一方面不利影响不如公众估计的严重——减缓经济增长的程度属于我国经济可承受范围;从长期看,也不会减弱贸易竞争力。因此,作为节能减排的工具,我国完全可以择机开征碳税。结合我国国情,在确定征收方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减排为目标,渐进式征收

征收碳税的初级目标就是实现减排任务。按照我国对世界的承诺,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按照第一部分的测算,碳税税率定在10元/吨时,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将达到1.09%,减排任务就能完成。因此,碳税税率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以顺利完成减排任务作为主要依据。

根据财政部《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的研究报告,随着碳税税率的提高,实际GDP、CPI、投资、农村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可支配收入的降幅逐渐增大。当征收90元/吨碳税时,GDP下降0.08%,CPI下降0.1%,投资下降0.25%,农村可支配收入下降0.27%,城镇可支配收入下降0.17%,GDP降幅是10元/吨税率时的8倍、投资降幅是10元/吨税率时的25倍,农民可支配收入降幅是10元/吨税率时的13.5倍,城镇可支配收入降幅是10元/吨税率时的17倍。也就是说,碳税的负面影响随着税率提高不断加大。为了将负面影响降低,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碳税征收一定要循序渐进。

2、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结合

当前,世界上通行的减缓气候变化的碳定价方案主要有碳税和碳“限额-交易”。碳“限额-交易”是指政府先设定排放总量的上限,然后发放可转让的许可限度,它赋予企业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那些能够以更低的成本降低排放量的企业可以把其许可限额转让给其他需要更多配额量的公司,通过这种排放权的交易,可以有效地实现所规定的减排幅度。碳税和碳交易比较,前者主要依靠政府,后者则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碳税的实施成本较低,碳交易的信息成本较低。国际经验表明,基于总量控制的碳交易,其效果优于碳税。为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国可采取碳税和碳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