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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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中国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2)

(四)矿产资源开发

在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持区别对待的态度。划分依据是问题产生的时间,划分标准是立法时间。如果矿山资源开发的破坏问题产生在立法之前,则补偿主体是国家政府,补偿来源是财政资金。如果矿山资源开发的破坏问题产生在立法之后,则补偿主体是进行资源开采和开发的企业,补偿来源是企业资金。

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别设立治理基金。治理基金的来源比较多元化,包括对企业开采的收费、个人或组织捐赠和其他收入。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利用这一治理基金来处理、补偿。为了筹集老矿复垦的基金,美国还颁布了《复垦法》,设立了专门的土地复垦基金。复垦基金属于美国国库帐中的一项。从1977年-1986年10年间,美国政府共筹集了复垦基金18×10$,其中10×10$用于各州土地复垦。截止到2007年,美国20%以上历史破坏土地已经得到复垦。复垦基金50%交中央政府,入国库后拨内政部掌握使用,50%留在州政府专款专用。

与此不同的是,德国不依赖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而是主要依靠州际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筹集资金。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区环境问题,德国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矿山复垦公司以恢复矿山。其运作所需的资金均来自于地方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笔资金的分配比例是,四分之一作为销售税,四分之三分配到各州,分配方向是经济水平高、富裕的州向经济水平低、贫穷的州转移。

(五)生物多样性

基于生物多样性的生态补偿形式比较多,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为保持生物地健康生长,政府购买栖息地,一般这类区域均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义。第二,为了防止过度使用,规定使用栖息地或者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自己消费的生态服务进行付费。第三,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了相应的管理服务,对这种服务要进行补偿。第四,转让可交易权利的补偿。第五,保护性交易的补偿。总体看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补偿大多依托政府资金和基金会来实施。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美国的《联邦政府野生动物恢复决议援助计划》,该计划于1937年制定,被称为P-R计划。该计划的手段是设立基金,重要的目的是为保持生物多样性而购买栖息地。实施的方式是对打猎的枪支弹药征收约10%的税金。截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政府为生物多样性作出了很大贡献,体现为已经购买了160万hm栖息地,并有1600万hm土地是与土地拥有者共同管理,所有的管理运作资金均由政府提供。

三、国外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启示

(一)利用法律法规来保证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稳定性

为了保证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力,许多国家在环境税法体系的基础上,还构建了生态补偿财政支出的法律体系,将国家购买各项生态服务、国家赔偿地区或居民保护生态而损失的经济利益等上升到法律高度。

从森林生态补偿来看,日本的森林法规定,国家对被划为保安林的所有者加以适当补偿,同时要求保安林受益团体和个人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瑞典森林法规定,如果某地林地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由国家给予充分补偿。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林主为保护生态效益而影响正常经营,有权要求政府赔偿。法国政府还对国有和集体林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免除税费,并对私有林经营提供各种财政优惠政策。

从农业生态补偿来看,美国、瑞士、欧盟都通过立法手段,以补偿退耕休耕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产环境。美国政府认为农业是影响生态环保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在美国的农业法案《Farm Bill》中,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生态环保问题对农业的资金补偿。1992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农业法则明确提出对可持续性农业发展的财政和补偿支持。英国1985年环境法案已提及在农场经营中考虑生态保护。

从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来看,美国和德国都专门立法,分别规定了立法前后不同的生态恢复方式。美国颁布了《复垦法》,设立了专门的土地复垦基金,并规定复垦基金属于美国国库帐中的一项。立法前的生态恢复就依靠土地复垦基金。

(二)灵活运用多种财政政策措施

从生态补偿实践来看,各国灵活运用了多种财政政策措施,从收入政策角度,有环境税、收费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从支出政策来看主要有政府购买政策。环境税和收费政策最完善的是OECD国家,基本实现由收入税向危害环境税的转移。根据征收名目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类环境税:对废气征税(如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氮税等等)、对废水征税、对废物征税、对噪声征税、对农业污染物征税。政府购买是各国最常用的生态补偿手段之一。不管是森林、流域、农业还是矿产开发和生物多样性,政府购买的痕迹都无处不在。如奥地利和爱尔兰政府,分别为建立天然保留地和提供生态保护的服务买单,哥斯达黎加建立国家政府的林业基金。纽约市政府为流域内的环境友好生产方式提供补偿,德国、南非购买保护流域和水源的服务。美国政府购买野生动物栖息地。除了政府购买,转移支付也是必不可少的补偿手段。如巴西的“生态ICMS”和德国的矿山复垦资金。

(三)政府的财力是生态补偿的有力保障

以上提及的奥地利、澳大利亚、爱尔兰、美国、德国、瑞士、芬兰、日本、英国等均是OECD的成员国,工业发达、政府财力雄厚,国家有能力大量投资生态环保。哥斯达黎加、巴西虽然不是OECD成员国,但前者依靠高附加值的高新科技产业经济崛起,后者作为金砖四国之一,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因为不论税收减免、政府直接购买或是政府公共项目的开展,国家都是支付的主体,政府雄厚的财力是根本和基础。之所以富国比穷国更重视生态保护,与两者财力的差异不无关系。前者的政府财力能够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而后者不能。一言以蔽之,生态补偿与一国的财力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生态补偿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

(四)让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互补

从外国生态补偿的实践可以看到,虽然政府购买是生态补偿最主要的形式,但是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互补,两者可双管齐下地发挥作用。如哥斯达黎加林业基金的一部分就是依靠开发者为取得所需资源的保障所提交的。美国退耕计划主要采用首先公布耕地的计划面积、补偿标准等信息,使农场主自愿选择是否退耕,而补偿标准则是由农业局根据当地的相对生产率和旱地租金价格等进行评估、确定。生态补偿的过程中,既体现政府引导,又借助市场机制,实现政府和市场的无缝结合。另外,在流域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碳储积与储存等生态补偿方面,政府和市场的结合也随处可见。

第二节中国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一、环境税

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一般来说,环境税就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它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设立了独立的环境税税种。就中国而言,目前具有绿色含义的税主要有:对有可能对生态产生破坏的消费品征税、对使用资源征税、对车船使用进行征税和车辆购置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

(一)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3年底的税制改革方案中推出的。根据1993年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1种消费品,与环境有关的产品有7种。之后加入了鞭炮和烟火。以下是这八种商品的消费税税率。

随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我国政府继2006年4月1日对原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最大规模的调整,增加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税率为5%的消费税。增加成品油税目,除将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外,还将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

从2009年1月1日起燃油费改为税,同时提高了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1994年前后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的对比,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是能源消费与国民经济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弹性系数越小,则说明在产出增长一定的前提下消耗的能源越少。当国民经济中耗能高的部门(如重工业)比重大,科学技术水平还很低的情况下,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总是比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快,即能源消费弹性系数>1。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耗能工业的迅速发展,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会普遍下降。汽油产品消费上升的趋势并没有受到抑制,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也没有下降。在1994年以前,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在037-0.55之间。1994-2004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从0.44逐步上升到1.59。一直到2005年,该系数才逐渐开始下降。1994年以来,汽油和柴油消费税的征收额逐年增加,但在总税收中所占份额逐年下降。

二、机动车。中国工程院福院长杜祥琬院士就曾在院士大会学术报告会上说:“如果中国人像美国人那样,两个人拥有一辆车或更多的话,不仅对中国意味着灾难,而且对世界也意味着灾难。”这表明,抑制机动车的消费可直接缓解城市交通发展对大气氮氧化物污染的压力。中国近几年来摩托车和小汽车的生产量和国内购买量上升较快,小汽车已经开始进入许多中高收入的家庭。随着2009年汽车下乡、购置税减半等优惠政策刺激下,汽车消费更是异常火爆,汽车保有量激增。截至2010年2月底,北京机动车已达到413.2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329.1万辆。如果按照2009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1755万人换算,北京市千人轿车拥有量为187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我国平均每百户家庭2008年底拥有家用汽车8.83辆,如以每户3人计算,则千人拥有家用汽车近30辆。高盛的研究表明,中国每1000名居民拥有41辆汽车。这说明消费税对汽车消费的抑制作用有限,其主要功能还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资源税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0月1日。现行的资源税是依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进行征收的。征收资源税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开发者之间的收益,使资源开发者能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同时促使开发者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由于资源国有,因此资源税实际就是开发者对资源使用权的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资源税。资源税主要是对油、气、矿等进行征税。油主要是指原油,气主要是指天然气,矿主要包括盐、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黑色金属矿原矿。

(三)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2007年1月1日起,1951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取代它们的是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新车船税以车辆载客数和船舶净吨位为计税标准,环境保护的意义并不明显。从实践效果来看,该税种提高了车船消费的成本,对节能环保起到间接的作用。但是,从1994-2007年的数据可知,车船税占总税收的比例大致在0.13%-0.22%之间,征税额最多达到68.2亿元,其较低的纳税额和较少的比例决定了节能环保的作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