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光华思想政治教育论坛:2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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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思想政治理论研究(8)

笔者认为,除去第二点不涉及公平与公正的区别外,第一、三点的区别恰恰可以颠倒过来,即:公平属于“价值取向”范畴,带有“应然”倾向;公正属于“操作性”、“工具性”范畴,带有“实然”倾向。公平是一种价值评判尺度,是用以衡量由政府、社会、组织建立的分配社会成员利益的各种政策、措施、法规是否合理的尺度。凡是最大限度有利于社会或团体所有成员正当利益的,就是合理的即公平的;凡是以损害或牺牲一部分社会或团体成员正当利益去满足另一部分社会或团体成员利益的,就是不合理的即不公平的。而公正则是指对社会或团体某种既定的标准、法规、尺度的执行、操作是无私的、客观的、不偏不倚的。无论这种标准、法规、尺度是否合理、是否公平,都与执行是否公正无关。例如,无论哪个时代、哪个社会、哪个国家,它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政策、规定都很难保证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公平的(就此意义而言,公平只属于“价值取向”上的“应然”,所以公平永远都是相对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公平”这一范畴的:他认为,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来说,“劳动”是衡量分配公平的唯一尺度),但在执行这些法律、政策、规定时,要求每一个执行机构、执行人员都必须公正无私,决不能以权谋私;都必须不偏不倚,决不能因人而异(即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通常说的“公平合理”、“公正无私”,实际上已把公平与合理(应然)联系起来,把公正与无私(实然)联系起来。例如,在目前我国的交通肇事致人死的赔偿规定上,城市人和农村人是“同命不同价”,这个尺度可能有失公平,但法官在判案时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做出判决的行为则是公正的。

笔者这种理解是否恰当,不妨从英文和古汉语的构词作一分析。

在英文中公平与公正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从英文的公平(fairness)与公正(justice)的构词及词性看,公平的词根fair有“美好的”、“干净的”之含义,fairness(公平)的词性偏重感性、情感之色彩;公正的词根just有“正义的”、“合法的” 之含义,justice (公正)的词性偏重理性、逻辑之特点。因此,运用公平(fairness)一词时,更多的表达了某种价值取向、价值理想;而运用公正(justice)一词时,更多的代表了某种现实要求。

在中国古代用语中,公正与公平仅一字之差,其词义的区别也主要体现在这一字的含义上。所谓“公”,有两个基本含义:其一,与“私”相对,指人的德性“无私”,如“兼覆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新书.道术》);其二是指 “公共”、“共同”,即“非私人性”。如古代的“公家”,意指朝廷,是“大家”不是“小家”,是公众之家不是私人之家。 又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我们今天使用的 “公理”、“公约”、“公款”、“公务”等概念也是此意。所谓“正”,作为动词用指“纠正”、“使……正”;作名词用指“不偏、不斜”,如“仪正而影正。”(《荀子.君道》)又指人的行为正派、正直、公正。 所谓“平”,作动词用有“铲平”、“平息”之义,作名词用有“平等”、“公平”之义。《管子.任法》曰:“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意思是如果法律不公平、不合理,法令不完善、不齐全,即使夺得了权位也会丧失。当“公”与“正”结合构成“公正”一词时,其“公”主要取第一种含义:无私。与“正”的含义相结合,公正一词主要运用于评价代表社会执法机构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的行为是否正派、正直、无私、客观、不偏不倚;当“公”与“平”结合构成“公平”一词时,其“公”主要取第二种含义:非私人性。与“平”的含义相结合,公平一词主要运用于评价社会法规、公共政策是否合理。

启示之一:由公平和公正的区别可以得知,当一个社会处于公正状态时,并不能保证这个社会是公平的。如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制”社会相比“寡头专制”社会无疑是公正的社会,然而对于广大奴隶而言却是不公平的社会。再比如,资本主义民主法制从形式上保证了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是公正的,但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上却是不公平的社会。正如列宁对资本主义普选制实质的揭示:“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 [1]

启示之二:公平作为人类社会的价值理想、价值追求是个永恒的课题,公平是衡量社会法规、公共政策是否合理的尺度,公平的实现程度永远是相对的;公正是评判社会当下政策、法规的执行是否客观、无私、不偏不倚的尺度,公正的实现应该是绝对的,绝不能以“相对性”为借口容忍社会的不公正,当一个社会处于不公正状态时,这个社会一定是不公平的。公平与公正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公平内容的实现离不开公正的形式,脱离公平内容的公正则是形式主义的公正。

二、关于组织行为学的公平理论及启示

发端于西方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组织行为学”,是当今企业组织管理者必修的一门课程,其实也应是社会管理者(包括执政党、政府)的必修课程。其道理很简单,正如老子所曰:“治大国如烹小鲜”,治国与治家的道理是相通的。管理企业与管理国家、社会不外是微观与宏观的区别。组织行为学中的公平理论对党和政府今天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美国行为学家亚当斯(J.S.Adams)1965年提出的公平理论建立在“归因理论”、“认知不协调理论”以及另一美国行为学家劳勒的“公平感综合模型”基础之上,后经荷曼斯(G.C.Homans)、古德曼(P.S.Goodman)等行为学家的补充、完善,已成为当今比较成熟的公平理论,我们可以用下列简表来概括:

付出与报酬的比较

比较结果

主观感受

自己的报酬 他人的报酬

————— = —————

自己的付出 他人的付出报酬相当感到公平

自己的报酬 他人的报酬

————— < —————

自己的付出 他人的付出报酬不足感到不公平(不满)

自己的报酬 他人的报酬

————— > —————

自己的付出 他人的付出报酬过高感到不公平(负疚)

说明:

1、“他人”既可指同单位的同事,也可是其他参照群体(横向比较),还可是自己的过去(纵向比较)。2、“付出”指一切投入,包括当下工作投入(如工作条件、责任大小、风险高低、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和过去工作、学习、培训投入(如资历、成就、学历、文凭、知识、能力、经验等);3、“报酬”指工资、奖金、住房、福利、升迁、表扬、休假等。

亚当斯认为,一个人只有在感到公平时才会心理平衡,才会在工作中发挥其积极性。反之,一个人感到不公平时就会心理失衡、紧张,而按照认知不协调理论,他必然要作出调节,以求得心理平衡。对于“报酬不足”的不公平,最常见的调节方式就是“怠工”(减少付出),“发牢骚”(要求增加报酬)或“跳槽”(弃职另就)。对于“报酬过高”的不公平,往往使当事者在“庆幸”、“负疚”之后改变对“自己付出”的认识,高估自己的“付出”,以求“心安理得”。

对亚当斯公平理论,古德曼提出了第三类参照对象,叫做“系统参照者”,意思是指:资源分配者在分配前是否对分配接受者作过一定的承诺,不论是明确的许愿,还是暗示性的默契;也不管是实际上有过,还是接受者误会而自认为有,都会被用作判断后来分配结果公平与否的依据之一。符合预期,产生公平感,不符合预期,不公平感会更加强烈。

此外,分配标准的选择和分配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是影响公平感的重要因素。如果分配标准选择不当,分配程序不合理,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当然值得怀疑。影响人们对分配标准的选择和分配程序自身的公正性的认识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是标准选择与程序制定的透明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如果让群众参与标准选择和程序制定,就会提高群众的接受性和认可性,产生公平感。

上述组织行为学的公平理论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启示之一:公平不仅是一种客观状况,更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公平感与分配的绝对量关系不大,与分配的相对量直接相关。这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过去绝对平均主义盛行,人们“绑在一起受穷”却被认为社会是公平的,社会也处于比较稳定状态;而今天在社会整体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之后,人们却“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抱怨社会不公平,社会反而存在不稳定隐患。

启示之二:改革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重新分配,以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如果当大多数社会成员感到不公平时,必须反思我们的改革、分配政策是否合理,否则我们很难保证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的“可持续性”。

启示之三:单位的“和谐”有赖于单位内部制定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标准和程序,社会的“和谐”有赖于党和政府制定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政策。

启示之四:“民主”、“公开”、“公正”、“透明”始终是“公平”的必要条件,而社会公平则始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

三、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务之急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阶段时,是社会利益分化,矛盾突出时期,如果政府制定的政策合理、措施得当,则可化解社会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社会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如日本、新加坡、韩国);反之,则会造成社会剧烈动荡,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大踏步后退(如菲律宾、阿根廷、伊朗、印尼)。

我国目前正处于这一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已开始暴露并出现群体化、激烈化的苗头(如大庆事件、咸阳事件、银川事件、万洲事件、汉源事件等)。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社会不公平乃至不公正问题正变得愈来愈突出。据世行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霍福曼(Bert.Hofman)分析发现,在当今中国明显比以前富裕的同时,中国的穷人却更加贫穷。分析显示,在2001 至 2003年的两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接近 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群实际收入却下降了 2.4%,而同期最富有的10%人群收入增加了 16%以上。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差距正不断拉大。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如果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如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扩大,分配秩序不规范,分配关系不协调,非法收入的失控等都将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且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不公平的主要表现是:

首先,竞争起点的不公平。现代社会要求给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在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参与竞争的平等条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我国目前却存在着各种社会歧视,严重影响社会成员的公平竞争。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以家庭出身为标志的政治歧视随着“左”倾路线的结束而被社会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却是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各种社会歧视,而农民则是这种社会歧视的最大受害群体。

对进城务工农民的身份歧视,这是由传统城乡二元结构遗留下来的问题之一,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农民在城市里做工从事的往往是劳动强度大、风险高、工资低的工种,不仅同工不同酬,而且还被拖欠工资,没有医疗、退休等社会保险,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歧视农民工的条例,如北京市劳动局1996年第2号通告就是限制农民工从事金融、保险、会计,出纳、文秘等行业的歧视性通告(这些限制性行业和工种1996年为15个,到2000年扩大到103个)。[2]此外,对农民工在居住、办证、用水、用电方面不合理收费十分严重,尤其是对他们的子女上学更是以收取高昂的“择校费”、“借读费”将其拒之门外,变相剝夺了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力。不少城市出现的“民工居住区”、“民工子弟学校”,使农民工及其子女被边缘化,脱离城市主流文化形成了“贫困亚文化”。汹酒、抽烟、赌博、偷盗等不良行为严重侵蚀农民工子女,影响他们的成长,使“贫困”从文化上得以“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