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小法官普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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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不是抢劫犯

中学生张某(男,15岁),平日里就喜欢仗着自己年龄大,力气大欺负低年级的小同学。同学们对他也都怨声载道,但是也奈何不了他流里流气的行为。一日,张某由于终日上网花光了所有零用钱,因为没钱吃饭,于是心生歹念,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截树枝,在放学路上拦住了比他小的三位同学,恶狠狠的说:“把你们的钱交出来!”三位小同学一口同声的说:“没钱。”张某见不奏效,便举起树枝相威胁,三人由于害怕被打于是掏出来自己所有的零用钱,共计21元。张某尝到“甜头”后,便以同样的手段抢得其他两位同学共计人民币32元。后来,被同学告发,送至派出所。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审理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是否应当定抢劫罪。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规定,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张某以威胁手段抢劫其他同学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张某还未成年,应依法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只有15岁,虽已满14周岁但还未满16周岁;使用语言威胁和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财物,而且仅是零花钱等少量财物,符合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要求,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应当宣告张某无罪。

小法官支招:所谓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的情节并不复杂,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通过轻微暴力手段向其他未成年人获取少量财物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定性问题却争议颇大。但是随着审判实践的日渐成熟,以及我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日渐完善,这类案件的审理方法也逐渐明朗了。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因为这类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此种行为应当承当刑事责任。而且对于构成犯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一般情况下,对成年人的犯罪认定主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否实施了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上情况都符合的就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尤其是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在认定时尤其要慎重加以考虑。这个时候就应该刑法理论中去,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就要考虑到主客观两个方面,并不是形式上符合了某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就片面的定性为犯罪,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是否达到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层面。我国刑法总则第17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就是对这一刑法理论的体现。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但是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按犯罪处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人,虽然是强行劫取了他人的财物,但是一般情况下采取的是轻微暴力,也就是说采取的强制手段并不严重,而且一般情况下,索取的数额比较小。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符合《刑法》第17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按犯罪处理,只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给予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已经15周岁,而且实施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因此符合刑法有关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张某在实施强制行为时,只是随便捡起路边的一截树枝,作案工具危害力不强,而且两次作案加起来数额仅仅53元,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这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流氓气息的表现。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5月2日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于张某,法院并不会判决他构成抢劫罪,而是驳回检察院的起诉。可以责令张某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果有必要可以将他送至少管所教养管教。

总之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法院要秉承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