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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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税收优惠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8)

三、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10、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对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不上浮。要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并根据龙头企业资金需求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重点解决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逐步扩大贷款领域,增加贷款规模,重点解决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并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开发银行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力度,今明两年政府信用县域经济专项贷款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在“十一五”期间用于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要达到80亿元以上,支持龙头企业500家以上。各地要适当集中信贷资金,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办理社团贷款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对出口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龙头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

11、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典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12、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工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适当降低对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3、推进龙头企业保险工作。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保险组织形式,开发龙头企业急需的保险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更多的企业财产、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货物运输等保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四、推进招商引资和外向经济发展

14、对外商来我省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安排、良种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达到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优先增补为省级龙头企业;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先安排省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利用境外资金的重大项目,在前期费用及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支持;对中外合资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中方股本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15、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国家有关出口促进政策资金。

16、对有出口实绩的龙头企业获得HACCP、JAS、Eurepgap、SA8000、有机食品等各项国际认证及农产品国外商标注册发生相关费用的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列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品牌资金补助。对列入“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龙头企业,利用中部外贸发展资金对每个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7、龙头企业当年在境外实际投资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农业项目,可申请前期费用补贴;对境外农业投资项目从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单笔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帮助企业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

18、对出口龙头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缴纳保费金额给予一定的补贴(不包括国家补贴)。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

五、推进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

19、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结合,在同等条件下对龙头企业申请科技研发经费的项目优先立项。积极扶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帮助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国家“863”、“973”大型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0、推进龙头企业管理创新。积极开展省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争创活动,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开展龙头企业职工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加强信用管理,引导龙头企业开发信用资源,提升信用等级。

六、优化发展环境

21、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在省级项目安排上向龙头企业倾斜,增加龙头企业在省“861”行动计划中的立项比例。对皖北地区龙头企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在项目前期费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22、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在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暂免征水资源费。

23、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24、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龙头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供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25、鼓励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参与粮食收储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可按程序向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提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事有关政策性收储业务。在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税务部门可向其提供一定数量的大面额发票。

26、对皖籍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开放式收费站点(不含除国家绿色通道之外的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和外省该类车辆通行国家“五纵两横”绿色通道网络中206、310、312、318国道安徽段开放式收费站点,按有关规定全年免征通行费;通过国家“五纵两横”绿色通道中的高速公路,减免30%通行费。

27、各级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28、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争先进位活动,对发展快、贡献大、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功立业,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农、林、牧、渔、水利等部门的主要税收优惠摘录

(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2)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的生产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3)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和渔种,可以定期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三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购进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其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7)农村信用社可以暂减按百分之六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8)下列项目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①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产、种子在、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上述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值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⑤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其中,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在上述减免税期满之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⑥外国企业为发展中国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⑦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过农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⑧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以暂按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用地,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农业、林业、水利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12)国家规定的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并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就可以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3)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1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15)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16)下列项目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税:

①开荒取得的农业收入,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

②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③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

(17)国有森林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征、免征农业特产税的待遇。

(18)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公海和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暂免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农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1.河南省税收优惠向农民倾斜

河南省地税局为支持省县域经济发展,发布了《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该《意见》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4项,其中直接涉农的有以下8项: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也均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其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以及从事畜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及其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在农村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