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区域发展与公共治理:未完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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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经验与实践(7)

9、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澳大利亚找到了一种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的比较成功的方法和模式,而且近年来的政府债务的确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并且政府债务呈现出一种逐年下降的态势,整个借款融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债务偿还以及政府的信用评级管理等都步入了一种良性互动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可以认为,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有效运作,为妥善处理在不同时期出现的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借款融资计划方面存在的巨大压力和冲突,提供了一个持久、灵活和快速的对话平台和协商机制;为妥善处理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分权管理关系,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有用范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见证了从集权主义管理模式到分权主义管理模式再到市场主义管理模式的历史演化和变迁。

五、几点启示与建议

1、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上,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首先需要在法制建设上重点突破,而且在起步阶段,应当强化法制的权威,加大执法的力度。明确责任和纪律,整顿债务秩序,规范借债行为,严格依法治债。

2、中国的政府债务及管理状况,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对政府债务的数量、结构、分布等情况的了解和掌握,恐怕还很难说已做到了心中有数。从中央到地方再到乡镇村组,不论是显性债务还是隐性债务以及或有债务,相关的一些基础管理工作还相当薄弱。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还亟待构建和创新。

3、在中国,建立和健全下列监管机制,非常重要和紧迫。即政府债务管理的决策(投票)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投融资机制;宏观调控机制;统计评价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信用评级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等。

4、建立一个类似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机构,很有必要。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类似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这样的权威职能机构。可以考虑构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家债务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管理。具体负责国家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赤字的监督和管理。把政府债务的举借和筹措、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债务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等等,纳入到一个比较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之中。

5、国家债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目前的中国,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利用、管理和使用好国家债务是一个非常艰巨的长期战略任务。如何借鉴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无疑也是一个非常艰巨的长期战略任务。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当与时俱进,努力开拓,锐意创新,不辱使命,共同把中国的政府债务管理和使用好,为整个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2004年3月18日)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1、Bruce Rasmussen: Financial Management Mechanisms, Presentation(未刊稿),2004.02

2、Bhajan S.Grewal: Hard or Soft Budget Constraints: The Case of Australian Loan Council, Presentation(未刊稿),2004,02

3、www.treasury.gov.au

4、www.finance.gov.au

5、www.cgc.gov.au

6、www.dtf.vic.gov.au

7、www.treasury.nsw.gov.au

8、www.tcorp.nsw.gov.au

9、 www.treasury.qld.gov.au

10、www.bce.com.au

11、www.aph.gov.au

12、朱永涛主编: 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入门(上册),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第5篇:香港取消遗产税情况考察报告

——一个初步的观察与思考

2006年,笔者获得了一个到香港大学接受以政府财务与公共管理为专题的短期培训机会。在接受培训和实地考察的过程中,笔者对香港取消遗产税的一些情况作了重点了解和探讨,获得了一些新的认识和启示。

一、遗产税收制度的一些背景情况

根据现有文献,遗产税主要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有学者因此而把遗产税又叫做“死亡税”。学界普遍认为,遗产税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要有遗产或财产;二是要在遗产或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才能征收。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现金和存款,还包括房产、投资、知识产权以及有价证券等其他资产。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政策以及纳税意识与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遗产税的设置和建构也存在一些差别。现今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以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实行分遗产税制度的国家,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度的国家,以加拿大、意大利、瑞士等国家为代表。

据学者考证,遗产税最早产生于四千多年前的古埃及。当时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率先开征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则始于1598年的荷兰。随后,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相继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从其出现就被人们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状态。同时,开征遗产税将进一步强化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征遗产税,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

据初步统计,在世界上近130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目前正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0多个,占总数的近60%,从整体上看,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数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越来越认识到遗产税的开征在带来财政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和影响。有鉴于此,在最近几十年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纷纷停征遗产税。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瑞典等国家都已先后相继停征了遗产税。在美国,布什总统上任后,宣布了1.6万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其中包括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

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多数不开征遗产税。有些发展中国家先是开征遗产税后又取消遗产税,比如印度、埃及等国。近几十年来,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取消遗产税,比如阿根廷、马来西亚、新西兰、以色列、中国澳门等。据初略统计,没有开征遗产税或者曾经开征而目前已经停止征收的国家和地区有50多个,占到了世界上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总数的近40%。

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通过调整遗产税制度,比如提高起征点,增加扣除额,降低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途径,降低遗产税负担。澳大利亚、意大利、哥伦比亚等国则不征收遗产税,对个人所得的遗产改征个人所得税。

取消或降低遗产税已逐渐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开征遗产税会促使富豪千方百计采取各种避税技巧,或将收入转移境外,以离岸信托基金等方式来逃避遗产税,或将财产和收益转入其基金会名下,以规避遗产税。通过各种避税措施,最后导致遗产税的纳税主体主要以普通中产阶层为主,这和开征遗产税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初衷和提倡公平纳税的税制原意大相径庭,难以有效发挥遗产税均衡收入分配,遏制两级分化的功能,并且还使当地的资本吸引力大为下降,从而导致其国际竞争力处于劣势。

二、香港取消遗产税的一些基本情况

据了解,香港于1915年开始引进并征收遗产税。其后,香港对遗产税的征税额进行过多次调整,免税点从500万港元逐步调高到750万港元,但适用的税率一直维系在5%到20%之间。近年来,香港遗产税每年税收约为15亿港元,占政府全年总收入的0.7%左右。遗产税自开征以来,一直是香港政府一个比较固定的税收来源。根据香港税务局2004—2005年年报公布的资料,2001—2002年度,香港遗产税收入19.278亿港元;2002—2003年度为14.027亿元;2003—2004年度为14.553亿元;2004—2005年度为14.684亿元。不难看出,香港政府的遗产税收入,近年来虽然波动不大,但并未表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趋势,而且在政府财政总收入中的份额不到1%。显然,遗产税及其收入对香港政府财政收入及其增长的影响并不十分的显著和突出。

取消遗产税问题,首先由香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先生于2004年3月在2004-2005年度预算案中提出来的,并引起香港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香港取消遗产税的提议,得到了香港商会、会计师公会、税务学会等行业团体的大力支持。他们认为,通过取消遗产税可以增加香港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让更多的人放心持有在港的资产,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使香港成为更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他们设想,通过取消遗产税来带动香港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他税收收入,以抵消取消遗产税的损失,同时增加就业。据了解,英国的遗产税税率为40%,日本、韩国的最高税率为50%。如果香港的社会政局稳定、经济平稳发展,取消遗产税后,可能会出现财富的“聚宝盆”效应,使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的维持和提升。不仅如此,随着中国内地的发展,一些富人倾向于将部分资产放在海外,尤其钟情于投资香港。如果内地开征遗产税,而香港取消遗产税,显然香港对这部分财富的吸引力将大大增加。新西兰的案例被认为是一个比较好的证明。新西兰在1992年取消遗产税后,次年直接外来投资增张了103%,之后的两年亦保持了20%的增长速度。支持取消遗产税的人们坚持认为,新西兰直接投资的增加与遗产税的取消有着必然的直接联系。

支持取消遗产税的另外一个考虑,是遗产税的实际征纳问题。据调查,在香港,大部分富人生前都愿意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财富转移到其名下的基金会以规避纳税,或者将其所拥有的财富转移到海外以逃避在香港纳税,从而使得政府的遗产税收入预期大打折扣。这样,真正富有的人或者财产继承人,并未能承担实际应当承担的缴纳遗产税的相关义务;相反,倒是并不太富有的人,缴纳了比较多的遗产税,从而未能充分的发挥遗产税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两极分化的经济职能,未能完全的体现遗产税征收的公平性原则。

取消遗产税也遭到了诸多团体的反对。反对者指出,取消遗产税将会造成社会上的贫富悬殊情况加剧,有背于税制上能者多付的原则。取消遗产税,直接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应的投资增长短期内又无法确切评估。反对者认为,取消遗产税这一固定税源,还可能会使得香港的财政状况趋于恶化,影响香港经济的正常发展。

香港特区政府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形成草案并提交立法会审议。进入2005年,法案先是在6月提交立法会一读,又在11月相继通过二读、三读。2005年11月2日,香港立法会以37票赞成、9票反对及1 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正式通过《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该法案已于2006年2月11日开始生效,并将其效力追溯至2005年7月15日。

三、香港取消遗产税效果的一个初步估计

香港取消遗产税,显然并不是一个草率的行动。一个虽然数额不多,但也不是太少的税种被取消,显然并不是纯粹出于政府财政收入的考虑,也不是简单的基于遗产税可有可无的考虑。从纯粹的财政收入角度讨论,取消遗产税在近期肯定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取消遗产税后的经济发展成绩及其效应,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可以通过其他收入的增长和增加来弥补因取消遗产税而损失的收入,可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或者经济学问题。遗产税存废之选择,可能更多的还是一个战略性问题,是一个需要进行经济学上的超边际分析的问题。因此,在短期内来评估取消遗产税的效果及其综合影响,是一个相对比较困难的问题,也是一个显得有些急功近利倾向的问题。在现实性上,也许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之后,取消遗产税的效果及其影响才会彰显出来。当然也许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其他政策资源配置的失当而对冲了取消遗产税的积极效果和乐观正面的影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判断取消遗产税的对错或者优劣就显得相对比较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