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是最终出具检疫结果的重要依据。实验项目和结果判定标准依照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动物检疫议定书(条款)、协定和备忘录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执行。检出阳性结果或发现重要疫情须及时报上级检验检疫机关,并通知隔离场采取进一步隔离措施。
实验室检验须在隔离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隔离期的须提前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动物疫病和试验方法供实验室检验时参考,试验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
七、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
对实验室检验和隔离检疫的结果判定应严格按照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并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实验阳性的动物应出具动物检疫证书。
八、检疫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对符合协议书协议规定的动物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准予入境。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按照规定实施检疫处理。
九、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对检验检疫中的临诊记录、原始实验记录、文字记载和声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实验材料、血清、病理材料、分离到的菌株、毒株要妥善保存至少半年。
§§§第二节入境动物产品检疫
一、概述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联合签发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家养或野生动物、禽鸟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类等动物的毛、羽、绒、皮、角、骨、蹄、甲、内脏类及制品、哺乳动物的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和动物粉类、其他动物产品和动物检疫物主要品种如下。
1.毛、羽、绒、皮
(1)毛:是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马尾毛、牛耳毛、黄狼尾毛、洗净毛、炭化毛、毛条等。
(2)羽:是指禽鸟类的羽毛,如: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等。
(3)绒:是指山羊绒、牦牛绒、驼绒、水洗山羊绒、羽绒、鸭绒等。
(4)皮:是指牛皮、绵羊皮、山羊皮、猪皮、马皮、狐皮、貂皮、狗皮、兔皮、麝鼠皮、象皮、袋鼠皮、鳄鱼皮、蟒皮(蛇)、鸵鸟皮等。
2.角、骨、蹄、甲
(1)角:鹿角、鹿茸、广角、羚羊角等。
(2)骨: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及其他动物杂骨等。
(3)蹄、甲:动物蹄壳、贝壳、龟板、玳瑁、甲片等。
3.肉、内脏及制品
(1)鲜、冷、冻的牛、羊、猪、马、驴、骡、野猪、犬、鸡、鸭、鹅、火鸡、鸽、兔的胴体(或整只)或分割肉。
(2)鲜、冷、冻的牛肝、牛舌、鹅或鸭的脂肪肝、牛、羊、猪、马、驴、骡、兔的杂碎、肠衣、膀胱、胃等。
(3)干、熏、盐制的火腿、熏腿、腌肉、咸肉、腊肉、干肉、香肠、腊肠、灌肠及其他肉类制品。
4.哺乳动物奶及奶制品
哺乳动物的鲜奶及奶制品,如牛、羊、马的鲜奶及奶粉、炼乳、奶酪、酸奶、凝乳、黄油、乳清粉、冰淇淋等。
5.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
鲜、冷、冻、干、盐制的整体或分割的鳟鱼、大马哈鱼、鲑鱼、比目鱼、蝶鱼、金枪鱼、鲱鱼、沙丁鱼、鳗鱼、牡蛎、扇贝、贻贝、墨鱼、鱿鱼、章鱼、鲍鱼、海参、蜗牛、田螺、海螺等。
6.甲壳类动物
鲜、冷、冻、干、腌的对虾、中华绒毛蟹(大闸蟹)、梭子蟹、草虾、蜈蚣、蝎子等。
7.动物油脂及动物粉类
(1)动物油脂是指未炼制或已炼制的动物、禽类、水生动物及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肪,可供人类食用或工业用的油脂,如牛、羊、猪油脂、家禽油脂、羊毛脂、鱼油及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2)动物粉类是指不适宜人类食用的动物、禽类、动物性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等经加工制作而成,主要用作饲料添加剂,如肉骨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贝壳粉等。
8.蛋及蛋制品
蛋及蛋制品是指禽鸟类除种蛋外的鲜、冻及腌制加工后的蛋,如鲜带壳的鸡、鸭、鹅、鸽蛋、皮蛋、咸蛋、蛋黄、冰蛋等。
9.其他动物产品
根据农业部、海关总署(1992)农(检疫)字第18号文的规定,主要是指蚕茧、蚕丝、蚯蚓、蝉蜕、燕窝、鲸蜡、蜂蜡、蜂蜜、皇浆、牛黄、珍珠(粉)、熊胆(粉)、麝香、龙涎香、灵猫香、蛇毒、海马、蛤蚧、动物胎盘、牛鞭、鹿鞭、狗宝、水牛胸腺、胆红素等。
10.其他检疫物
按《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8章第46条第5款的规定。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及动物尸体和动物废弃物。
(1)疫苗类:弱毒疫苗、灭活苗、基因工程疫苗等。
(2)动物血清类:胎牛血清、小(犊)牛血清、马血清、兔血清、鼠血清等。
(3)诊断液:抗原核酸、核酸制品、阳性血清、阴性血清、标记抗体、溶血素、原代细胞、传代细胞、杂交瘤细胞等。
(4)动物性废弃物:未经处理的鸟粪、鸡粪、马粪等其他动物粪便、动物性废弃物。
二、报检
输入动物产品必须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若输入动物粉类,作为饲料添加剂用的肉骨粉、鱼粉、血粉、羽毛粉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3~5d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以便检验检疫局做好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的准备工作。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动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及标识、企业印章及标识的复印件。
(3)国内生产加工储存输入动物产品企业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证。
(4)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的正本及《产地证书》的副本。
(5)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管理机关允许入境证明书(副本),如虎骨、豹骨、象皮、象牙、羚羊角等。
输入动物产品必须按规定填写报检单,填写报检单要字迹端正,切勿涂改。
输入动物产品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以外生产、加工、储存或转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按下列办法报检:
(1)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生产、加工、储存的动物产品
①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检。
②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交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调离许可证,同时提交输入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证明。
③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文件,符合调离条件的签发《调离通知单》并按规定核收检验检疫费并通知调入地检验检疫机关,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输入动物产品抵达调入地时或调入地后,应通知调入地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对于不符合调离条件的输入动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办理调离手续。
(2)输入动物产品属于转关货物
①输入动物产品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意见及海关关封,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②输入的转关动物产品,货到转入地时(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转入地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三、现场检疫
输入动物产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出的官员按规定登轮、登机或登车检疫,审核报检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政府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产地证书、信用证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同时查看航行(飞行)日志、沿途停靠港、配载情况及舱位图、上一航次装货清仓及消毒情况等。
(1)对进口动物性粉类,口岸检验检疫官员应逐仓进行检查,如发现仓储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霉烂、包装严重破损、有毒物混装等,详细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处理。
(2)在入境肉、内脏类及其制品、奶制品、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应注意查验冷藏温度是否适宜、外观色泽是否正常、输出国家(地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号、注册标识、外包装标签上印章内容及检疫内容是否相同(包括原产国名称、生产厂等)。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现场检疫时对符合要求的,允许输入动物产品卸离运载工具,运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封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运载工具、铺垫材料、装卸工具、污染场地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20%~25%漂白粉溶液进行消毒处理。
对输入动物产品货证不符、霉烂、腐败变质、包装严重破损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情况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对于退回或销毁的动物产品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
四、采样
由于输入动物产品的品种繁多,采样标准也各异,现分列如下。
1.皮张类
大、中动物原皮张逐张在臁部剪下2cm2大小,小动物皮张及分割原皮张按总数10%采样,大小为2cm2。
2.毛、绒、羽类
按每批总包数3%抽验,每包采样100g,每批最低采样量200g。
3.内脏类
按每批每品种总质量0.05%采样,每批每品种最低采样量500g,最高采样量不超过50kg。
4.角、骨、蹄、甲类
按每批总质量0.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0g。
5.动物性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
按每批每品种总质量0.05%采样,每批每品种最低采样量500g,最高不超过50kg。
6.油脂类
按每批总桶数2%~5%抽验,每桶采样40g,最低采样量40g。
7.奶及奶制品
按每批总质量0.03%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250g。
8.蛋及蛋制品
按每批总质量0.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500g,最高不超过20kg。
9.动物性粉类
采样量按实际到货量为准,每50kg为一袋计,到货量的1%袋数为应采样袋数。每袋采样10~15g,每20袋采集小样合为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约重200~300g,到货量在100t及其以下的应采袋数不能少于40袋。汽车、火车、集装箱运输的采样可根据实际情况,使样品尽量具有代表性。
采样方式为3层5点式,是指仓剖面上、中、下3层,5点是指仓平面的4角与中间货袋。
10.其他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1)蜜蜂、蜂蜡等按每批总件数2%采样,每件采样40g,每批最低采样量500g,最高不超过10kg。
(2)动物性药材按每批总质量0.1%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g。
(3)其他检疫物按国家有关规定采样。
采样必须用灭菌采样器,将采集的样品按编号装入灭菌容器或灭菌塑料袋内送实验室检验,输入冷冻动物产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冻,保持冷却即可。
实验室未出结果前,输入的动物性产品不得生产、加工或上市销售。
五、实验室检验
输入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目的是既要防止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又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按不同种类、不同要求做实验室检验。
1.皮张、毛、绒、羽、骨、蹄、角、甲类
做炭疽杆菌检验:199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56页。
2.内脏类
实验室应按下列进行:
大肠杆菌数的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30页。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36页。
沙门氏杆菌的分离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64页。
志贺杆菌的分离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76页。
3.动物水产品、软体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类
弧菌病细菌分离实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46页。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46页。
4.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
沙门氏杆菌的分离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64页。
志贺氏杆菌的分离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76页。
大肠菌群数的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34页。
大肠杆菌数的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30页。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第336页。
5.动物性粉类
对所采集的样品做沙门氏杆菌等病原菌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文件汇编》(第三辑)第140页“农业部文件(1991)农(检疫)字第2号”。
六、出证处理
(1)对输入的皮、毛、绒、羽、角、骨、蹄、甲类,经实验室检验合格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以生产、加工、使用。
(2)对输入的内脏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经实验室检验合格的,贴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