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法律篇
国家要安宁,社会要稳定,经济要发展,生产要有序,生活要提高,家庭要和谐,人口要控制,是离不开管理的。比如,在村里,有村民委员会来管理;在社区,有居民委员会来管理;生孩子,有计划生育部门来管理;违法纪,有公安部门来管理……
后面的内容告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法律都是有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也都是依法办事,依法来管理。
有了这些管理,就为我们的生活上了一道保险杠,撑起了一把保护伞,砌上了一堵防火墙。
第一节 当家做主建家园
——村民委员会管理
我国九亿多农民,聚村而居,以村为单位选举产生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涉及到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案例点击】
杨某与林某均系某村村民。杨某是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两家不仅房屋相隔不远,而且承包地也挨着的。2008年,因为承包地灌溉水的问题,林某对村民委员会决定的分配方式不满,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于是找到杨某,要求重新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承包地灌溉水的分配方式。但是,杨某以这是经多数村民举手同意通过的分配方式为由,对林某的要求予以拒绝。
一、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是我国历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民主实践,在我国农村已经实行了20多年。可以说,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名词点击
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以村为自治区域,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对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简单说,就是村民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案例点击】
小刘的老家在渝东南的大山里,不通公路,信息闭塞,经济发展十分落后。为了发展经济,改变落后的面貌,带领村民们致富奔小康,村委会主任老陈决定修建一条公路,将山里的农产品运出去。于是,村民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发动全体村民集资修建道路。由于村民们本来经济就十分困难,村民委员会的这一决定遭到了许多村民的反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体现在: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案例点击】
某村因为遭遇了百年一遇的洪水,损失惨重,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根据受灾情况,上级政府给该村拨发了救灾款。可村民们却反映每户只拿到了很少的一部分,不知道上级政府到底给村里发了多少救灾款,也不知道村民委员会具体是怎样发的。对此,村干部说,村里每户的受灾情况不同,在分发救灾款时很难做到绝对平均,怎么分都会有人有意见,但对救灾款的具体数目以及发放清单,却一直拒绝提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同时,村民委员会还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有:
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自己的领导自己选——村委会的选举与罢免
【案例点击】
村民李某2005年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2008年该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李某是该村有名的致富能手,平时点子多,门路广,多数村民认为他能带动全村致富,将之推举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但选举委员会一些人提出李某曾被判过刑,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只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属于本村村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案例点击】
某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如期进行。当天,计票工作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朱某建议大家先内部讨论一下选举结果,然后向参加选举的村民们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同意了朱某的建议。于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参加选举的村民宣布,第二天上午才能宣布选举结果。而参加选举的村民们却坚决要求当场宣布,否则,大家就不认可这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秘密写票制度。
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案例点击】
老王是2008年经村民选举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他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任劳任怨,千方百计带领村民们脱贫致富,得到了村民们的一致称赞。但老王脾气急躁,有些村务问题与乡政府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常常和乡政府的有关领导争吵。2009年5月,在乡政府召开的一次全乡干部会议上,雷乡长在会上宣布免除老王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同时指定由该村的老钟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老王对此决定不服,便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自己的权利自己享——珍惜权利依法选举
【案例点击】
某村马上要开始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侯某也想参加竞选。他用4万余元从粮店购买了900袋面粉,运回村后放在一家小卖部里,授意小卖部店主以5元一袋的价格卖给村民,共卖出600余袋。经人举报,当地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侯某的行为具有贿选嫌疑,干扰了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决定对侯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规范选举,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节 乡村安宁的守护神
——治安管理
五彩缤纷的自然,有其运行的秩序;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更离不开秩序。社会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秩序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其中的一部。
【案例点击】
王某发现邻居李某的牲畜在啃吃自家地里的庄稼,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起来,被村民劝开。经查,双方均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且事后均愿意和好。于是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李某向王某道歉并愿意给予适当补偿,王某表示接受,双方握手言和。公安机关没有对双方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就是公安机关用强制手段,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不受侵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国家建设的一种管理形式。
一、莫以恶小而为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表现
在社会生活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有发生,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四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案例点击】
某市烧伤专科医院的技术居全国领先地位,每天一大早就有很多人排队挂号。一天,村民王某替亲戚去排队挂号,见前面人很多,就走到前面加塞儿,站在其后的胡某说了几句,王某就朝胡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双方扭打起来。后医院保安人员赶到,才把二人拉开。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没有按秩序排队,还打架闹事,扰乱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进行了治安处罚。
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是由人们共同遵守的一定的行为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包括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以及交通秩序、医疗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就是破坏了这种有序的社会状态,不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
扰乱车站、码头、商场、公园、运动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以及结伙斗殴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禁止和制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第23条至29条就明确规定了哪些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内容。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点击】
刘某是某地养花专业户。一段时期以来,刘某花圃内的珍贵品种在夜间被人偷窃,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元。于是,他在花圃周围设置了电网,并贴出告示。某日晚,刘某的父亲在花房值班,听到一声惨叫,连忙拉闸断电,出来一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花圃边,即进行急救。因抢救及时,触电人短暂休克之后,便恢复正常,只是头总有些迷糊。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对刘某私设电网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并责令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公共安全,不等同于公共场所的安全,它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社会安全。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的,或者过失的使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一定的损害,或者可能遭受比较严重的威胁的行为。我国法律禁止和制裁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第30条至39条就规定了哪些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内容。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案例点击】
田某喜欢上了本村女青年小丽,希望能与其交朋友。但小丽已经有了男朋友。田某追求不成,心想,我得不到,那么谁也别想得到。于是,田某就经常发一些黄色短信去骚扰小丽,小丽不堪其辱,报了警。田某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和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利,危害性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案例点击】
农村青年姚某整天游手好闲,常常干点偷鸡摸狗的事情。一天下午,他与两个同伙闲逛到乡中学门前时,正好看见学生贾某低着头走出来。姚某等人随即上前:“喂,逃学了还是让老师轰出来了?”“身上有什么好东西,孝敬孝敬我们,要不然告诉你家长。”贾某见他们人多,就把身上的10元钱给了姚某。初试尝到甜头,姚某接着又在学校门口敲诈了2名学生。学校发现这一情况后,将姚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鉴于敲诈数量不大,情节轻微,几人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故意的、非法的将国家、集体财产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故意损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我国法律禁止和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第40条至49条就规定了哪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处罚内容。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案例点击】
李某从家乡来到城里,一时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听人说倒卖火车票可以赚大钱。于是他便托在火车站售票处工作的亲戚买了4张火车票,高价倒卖,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认为李某高价倒卖火车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了倒卖票证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款规定,给予李某治安处罚。
【案例点击】
某村村民曹某在城里某建筑公司做木工,每年夏季施工,冬季在家。闲来无事,经常在冬季与同村村民以一种叫做“别棍”的纸牌赌博。虽然每次赌资不大,但常常一赌就是一天一夜,一冬过来也输赢千元以上。一次赌博中,他们被乡政府人员堵在屋里。后来公安机关对包括曹某在内的几个村民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500元,并没收纸牌。
我们要正确区分赌博活动与正常娱乐的界限。一般来讲禁赌不禁牌。要保护群众正当的娱乐活动。对于家庭成员、亲朋之间打扑克牌、打麻将娱乐时带有少量的输赢的活动,不能一律以赌博活动进行处罚,而应当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除上述行为之外,还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刻画、涂污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若干种行为都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二、伸手必被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公安机关要给予一种行政上的惩罚,这种惩罚就叫做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在给予处罚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辅助性措施。具体包括:没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与严加看管、约束、强制性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主动投案、有立功表现等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要从重处罚。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情节轻微,如打架没有造成伤害或只造成轻微伤害,毁损他人财物很少的,可以采取治安调解这一处理方式,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疏导教育,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存在的矛盾,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三、家园安宁我有责——营造良好的乡村治安环境
“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家,维护要靠你我他。”维护社会治安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执行为我们乡村的安宁、村民的安居乐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广大公安干警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一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国泰民安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但是,群众的参与才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强大、最有生命力的基石。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全民参与,才能搞好社会治安。因此,作为村民,我们都有责任、有义务为维护社会治安,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尽一份力。
第三节 少生快富奔小康
——计划生育管理
“独生子女一枝花,利国利民又利家”、“素质好,男女都是宝”、“少生晚生都要优生,生男生女都要优育”、“优生优育出人才,农家日子富起来”。这些有关计划生育的标语、口号告诉我们:美好生活从计划生育开始。
【案例点击】
又是一个赶场的日子,吴某与谢某相约去赶场,顺便买点家里的日常用品。当两人快走到镇政府时,远远地看见镇政府前面的空坝围了很多人,很是热闹。她们到跟前一看,原来正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与咨询活动。吴某说:“生孩子是自己家的事,想生就生,还计划什么?”谢某附和道:“生多生少都是我自己挣钱养,为什么不可以?”
她俩说的话恰巧被镇计划生育协会的王主任听见了,王主任说:“生孩子可不只是自己家的事,你们好好看看宣传栏的内容。”
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计划生育是国策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低人口发展速度,节制生育;二是提高人口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我国的计划生育主要是指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首先,实行计划生育是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消费资料的前提下,人口越多、增长越快,所需要的抚养、生活费用就越多,能够用于生产的费用和人均占有的消费资料就越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就越慢。所以,这两种生产必须保持平衡,才能协调发展。
其次,我国人口现状要求实行计划生育。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国情之一。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诸如吃饭问题、就业问题等,都与人口基数大、增长快有直接的关系。实行计划生育,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制定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三,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人口增长过快,不仅使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给就业和教育带来沉重压力,还使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难重重。
二、只生一个好——我国的生育政策
【案例点击】
幸福村的老李头这几天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他的宝贝孙子长到快3岁了,还从来没有叫过他一声“爷爷”。开初一家人只是以为这孩子说话比别的孩子晚,倒没怎么在意。可前几天孩子的父母带他进城到大医院做了检查,诊断结果是:孩子一岁时因发烧注射了庆大霉素而导致了耳聋,由于听不见声音,也就影响了他的发音器官,所以孩子就成了聋哑人。不过,听医生说,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共10条)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第一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
三、少生优生,幸福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就是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晚婚、晚育,一方面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学习,并且能够更好地抚育后代;另一方面对于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也有重要意义。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少生,可以减轻国家、集体和家庭的负担,符合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优生,可以提高人口素质。
四、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得到实惠——奖励与社会保障
【案例点击】
在全国计划生育模范村、革命老区山东省沂南县和庄村,这几年依托该村计划生育协会已经建立了种植、养殖、销售、建筑、运输、慈善等六个专业服务协会,扶植和引导群众从事加工、运输、规模养殖等致富门路。
60岁的李世高是村里养殖协会的会长,他自豪地告诉记者,全村有156户养蚕,200亩桑田,以28元一千克来算的话,每年可以为村里创收90万元。
他说:“政策不是逼着你计划生育,而是让人感觉到‘少生快富’,让全社会体会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好处,‘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
五、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生育史上的一场变革,它必然会受到封建思想和传统旧势力的干扰。尤其在农村,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旧观念,妨碍着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中国的计划生育机构,过去一直是代言政府劝人少生,而如今,在中国农村很多地方,它已经增加了帮助农民致富这一功能。
六、奖励独生子女父母
【案例点击】
小李的父母生育了5个子女,母亲身体不好,全家就靠父亲一人劳动,家里经济条件很差,只有一间破草房,小李读到初中毕业,算家里文化最高的。两个姐姐早早就出嫁了,两个哥哥在家务农,闲时打点短工,至今连媳妇都没娶上。小李说:“家庭子女多,小康会滑坡。我已与女朋友商量好,将来我们生了小孩,就去办独生子女证,只有实行计划生育,才能让自己更轻松,日子富起来。”
例如,《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招工、解决住房、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农村居民年老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必要的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七、解除后顾之忧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国家不但通过少生快富工程帮助他们走上致富之路,又通过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还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案例点击】
据报道,从2007年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政策。个人参合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据统计,从2007年以来,全市享受补贴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居民累计达20万人次,补贴资金为270万元。2008年,重庆市又投入200万元,全市共有12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受益。
重庆市从2004年开始,陆续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措施,主要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农村独生子女残疾扶助制度;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照顾政策;独生女大学生“助学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资金补贴制度等等。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依法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口;依法生育(含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享受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十、农村独生女考试加分照顾政策
从2005年开始,重庆市实施了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给予加分照顾的政策。独生女本人和父母为重庆市农业户口的,经过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确认上报后,在报考市内院校各批次时,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的照顾。与此同时,重庆市各区县还实施了农村独生子女升县属高中的加分政策。
重庆市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改善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解除了他们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二是促进了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三是促进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是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十一、超生的代价——缴纳社会抚养费
【案例点击】
“你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二胎,根据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罚款21000元,限你两天内将款交到村部,否则后果自负!”这是村里给阿玲的一张罚款通知单。
阿玲被吓傻了。这个数字就是再除以10,她家也拿不出来。做月子还是借姐姐阿香家的钱。为了还这账,孩子刚满月,丈夫就去江南打工了。看着这罚款通知,她真的好害怕。
超生,即计划外生育,一直是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内容。过去是以罚代管,各地标准参差不齐,由此导致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今后超计划生育的公民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单位、社会不会对其进行额外制裁。
《条例》第44条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与所超生的胎数和性质相关,如果生三胎或者更多的,按前面的计算基数,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是生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仍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案例点击】
黄某18岁外出打工时与比她大3岁的同乡陈某相恋并生下一个儿子,儿子半岁时,他们回到了农村老家,这时黄某才刚满20岁,他们去乡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但是也缴纳了6000元社会抚养费,才把儿子的户口上了。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再生育的,也要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1年还应当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二、我们在行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实行计划生育利国利民,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破除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旧观念,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实行计划生育,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稳定国家计生政策,共创和谐美满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