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心理治疗话语的语用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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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2)

第二节 目的与合作原则

一、目的原则

基于言语行为理论,廖美珍教授提出了语用话语分析的新途径——“目的原则”。目的原则的表述为: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或者说,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行为都带有目的的保证——“交际目的”(廖美珍,2004:43-52)。因此,人在进行社会话语互动的时候,在实施一个话语行为的时候,会传达出一种目的,互动双方也就不可避免地要进入一种目的关系(廖美珍,2005a:1-10)。这种目的关系既存在于日常话语之中,也存在于机构话语之中。这种关系既相对稳定,又具有动态发展的特点。

廖美珍(2005b:5-11)还进一步提出了目的层次观、结构观和系统观:“一个话语活动如果不是由一个话语行为构成的,便有一个总目的,总目的之下有子目的,而子目的下可能又有子子目的,形成一个目的系统网络。在这种目的系统网络中,从联系关系来说,有的子目的是直接指向总目的的,有的是间接指向总目的的。从对总目的的重要性来说,目的又可分为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辅助目的)等等。但是,所有的子目的都受总目的支配。”(注:粗体部分为原文强调)

目的是言语行为生成的原因,目的是言语行为发展的动力,目的原则是言语行为目的分析的基石(廖美珍,2005c:351-357)。廖美珍具体提出了目的原则所包含的八个层面的内容:(1)目的是话语行为生成的原因。(2)目的是话语发展和进行的驱动力。(3)目的是话语行为的意义所在(可以说,没有目的,便没有意义)。(4)话语行为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5)一个人一旦对他人执行一种有目的的话语行为,双方就形成或者进入了一种目的关系。(6)人们在社会互动中会形成不同的目的关系,基本上有三种:目的一致(相同,相似),目的冲突,目的中性。(7)目的驱使对话语形式的选择,因此,话语形式的研究离不开目的和目的的分析。(8)分析话语行为首先要分析目的和目的关系。

心理治疗话语既是机构话语,同时也具有日常话语的特点,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目的性。早在1987年,O'Hanlon和Wilk(1987:177)就明确指出,“不了解我们正在进行心理治疗的‘旁观者’势必会怀疑我们究竟在做什么,因为他所看到和听到的只是普普通通的谈话而已。该谈话之所以为心理治疗取决于我们谈话的目的”。Drew和Heritage(1992:22-23)也指出,机构性谈话都是目的性的(goal-oriented),至少其中有一个谈话参与者持有机构性谈话目的,这一目的可能是清晰的,也可能不太清晰(尤其是对非专业性参与者而言),而且,不同参与者的目的有可能相同,有可能冲突。因此,谈话的目的性成为心理治疗话语这一机构话语的区别性特征,对心理治疗话语的分析和研究必须以目的原则为指导。

二、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Grice在《逻辑与会话》(1975:45)一文中提出的谈话交流的基本原则。Grice认为,每个会话参与者都要遵守一条笼统的一般原则,即“参与会话时,你要根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也就是说,每个会话参与者所说的所有的话都要符合交谈的目的,而且“这种目的或方向可能是一开始就被确定下来了,也可能是在交流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可能是相当明确的,也可能是很不明确的,留给参与者很大的言论余地。但是在谈话的每个阶段,某些可能的谈话进展总是作为交谈中不合适的东西而被排除掉”。

合作原则包括四条准则,每条准则又包含一条或多条次则:

(1)量的准则:①需要多少信息你就提供多少信息(以满足当前的交流目的);②不要提供比需要的信息更多的信息。

(2)质的准则:①不要说你认为不真实的话;②不要说你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联准则:使(你的话)相关。

(4)方式准则:要清晰明白。①要避免表达含混不清;②要避免歧义;③要简洁(避免赘述);④要有条理。

在会话活动中,这些准则(即会话实践的标准类型)“不仅是所有人或大多数人实际遵守的,而且也是我们理所当然应当去遵循而不应该放弃的”(Grice,1975:48)(注:粗体部分为原文强调)。当说话者故意明显地违反某一条准则,并且让听话人体会到这种违反,由此就会产生某种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而听话人则可以利用会话的基本准则对对方的“会话含义”进行推导。

根据Grice(1975:49),谈话交流中的参与者不遵守合作原则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暗中坦然违反某一条准则;(2)通过明说、暗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对执行准则和合作原则表示弃权;(3)因为冲突,遵守此准则的同时违反了彼准则;(4)公然蔑视某一条准则,也就是公然不去遵守它。

说到底,Grice的合作原则的精髓就是四点:(1)会话参与者有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共同的方向;(2)说话人以对方合作为设定;(3)故意违反合作原则的某项准则可以产生含意;(4)对含意的分析可以解决形式逻辑无法解决的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句子意义和说话者意义的矛盾(廖美珍,2004:43-52)。

目的原则强调话语行为的目的性,合作原则强调会话参与者共同的目的性以及双方的合作性。合作是指会话活动中的双方为了共同的交际目的而做出的交际努力,而这种交际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会话参与者的话语行为。因此,目的原则是话语分析的纲领性原则,要先于合作原则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