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人的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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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衙门内外的公正

在一座衙门的中央大厅里,有一个低矮的、约10 平方英尺的木制架子,上面还铺着一张红色的毛毡。毛毡上,摆了一张桌子和一把威风凛凛、引人注目的太师椅,这两样东西都被漆成了红色。桌面上放着文房四宝,墙上挂有鞭子、竹板,以及其他各种刑具。架子的另一边还有一面铜锣、一面钟鼓,当然还有用来敲击它们的木锤。

一个原始的中国法庭就是由这些东西组成的。这种法庭的历史同中华帝国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虽然大部分案件都是在高墙深院的大牢里审理的,甚至还有一些案件是通过幕后操控而私自了结的,但是从理论上来说,上一段的描述才是中国真正的法庭。任何人都可以进到这种法庭里观看法官是如何审判犯人的,所以说,这种法庭对老天爷也是开放的。如果哪个中国人要控告另一个人,那么无论白天还是黑夜,他可以随时击鼓鸣冤。当法官大人听到鼓声后——按照法律规定——他必须马上穿好官服,来到前台,正襟危坐在太师椅上,时刻做好面对任何原告或被告的准备。在使他们不受任何恐吓、挟制,法官大人在公正廉洁——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条件下,认真听取原告和被告的申诉,然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最公正的判决。中国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正义才是常胜将军。”中国法庭在处理案件上的方式正体现了这种说法。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中国法庭的特点就是效率高、花费低,而且值得人们信赖。

世界上,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历史似乎是最古老悠久的,而且这种制度在长达几个世纪以来都没有发生重大的改变。虽然这种体制的内容比较简单,但是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是维护那些希望通过司法制度得到帮助的人,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无论人们控告的是官府的不公正还是其他人的敲诈勒索。案件的审理都是在无数个监督和预防机制的影响下进行的。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人们对法官的判处不服,那么他可以向上一级法庭申诉,有些案件甚至可以直接由皇帝亲自审理。早期的大清帝国,还制定了一套特殊的司法制度。这是为了保护那些最贫穷、无依无靠的人们所制定的。对于这类人的上诉和案件的审理,各地官府不得巧立名目,向他们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甚至那些穷困潦倒、衣衫褴褛的乞丐,只要他们根据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申述,从理论上来说,他们的案子一定会送到皇帝的手上。

对于上面提到的这种法庭,或者说是一种司法制度,无论从它的组织机构还是权限范围上看,都表现得很奇特。其中最主要的机构就是都察院,也就是朝廷设立的一个负责查办各类案件的一个部门。其实它还有另一个名字叫“监察部”,这个名称将其职责更明确地表达出来了。所有督察官们都有权听取一切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情况,而且,当他们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时,坚决不能收取任何不合理的费用或报酬,同时,他们还要观察、监督、弹劾各级各部门官员的行为和表现。任何人,无论是位极人臣的大官,还是小小的七品县令,都要接受督察院清朝公堂内之县令、衙役、官差及罪犯,旁坐者为主控官官员的严格监督。甚至皇帝都时刻会受到他们的弹劾和指责。举个例子来说,当光绪皇帝参加前任皇帝同治帝的葬礼时,途中遇到一位督察官员,双膝跪地,高举一份奏章,里面的内容是抗议和反对光绪帝继位,阻止他一揽朝权。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和一腔热血,这位臣子竟然在光绪帝面前拔剑自刎。当时,光绪仅仅是一个刚满三岁的小孩。再如1871 年,北京某位督察官为了一件事情和恭亲王闹翻了,因为他公然表示对恭亲王的反对和不满,使恭亲王处在一种焦头烂额的局面里。因此,恭亲王向我发誓说,如此自找麻烦地去管制一个小小地方官,倒不如收回成命、撒手不管,随他去吧。

说到中国的法律,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从那时起,法律条文常常被修改和增删。就像我们在前面章节中指出的,从整体上来说,清朝的法律中包含了无穷的智慧,温和且人道。它能够根据各种不同情况,具体而详细地制定出了五花八门、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比如说,中国这个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于多次犯罪的人来说要予以加倍且严厉的惩罚,这一点与我们国家的法律很相似;再如,法律规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来说,他可以交纳一笔罚金就此了结。这样一来,如果某个罪犯被判打一百大板,那么他只要交纳五斤银子就可以免除皮肉之苦。还有其他条例的温和程度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例如,《大清律例》上规定,如果被判死刑的罪犯的父母或祖父母都年事已高且弱不禁风,光绪皇帝,名爱新觉罗·载湉,是清朝第十一位皇帝,也是清朝第一位非皇子而继承大统的皇帝常年卧病不起,或者其子女为独生子,一旦将他处死便无人照料的,遇到这种案件,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处理,而是要禀告皇上,由他亲自定夺。对于那些被判处鞭打惩罚的妇女们,她们有权利在被处罚时穿好内衣。而且,在执行叛国罪或起义造反的罪刑的时,法律规定凡七岁以下的儿童和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都不许围观。清朝的法律里还有很多奇特、有趣的条款。比如说,如果某位天文学家被判处流放,那么他的罪行可以用一百大板来减免;但是如果这位天文学家犯的是令无数人发指的罪行,那就不能减免。至于天文学家为什么会受到这种青睐,我们也很困惑。再如,如果一位远离家乡的男子不顾父母在家乡早已为他确定的终身大事,而与另外一名女子私订终身,那么他必须放弃自己所追求的女子而遵从父母之命,与那位没见过面的女子结婚。关于婚姻,中国的条款中还规定,地方官员不得与他所管治的百姓家的女儿结婚;除了同一亲族血缘关系的人在几代之内禁止通婚,甚至是同一姓氏的两个人也绝对不可以结婚,如果事前有了婚约,则必须解除,而且聘礼必须没收充公。从表面上看,这些条款好像并不会给他们带来实际麻烦。可是,我们知道,在四亿中国人里几乎只有408 个姓氏,因此,与在婚姻方面同姓氏没有丝毫限制的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这种法律条文对男女婚姻方面必然会产生一些影响。当然,在这方面,清朝法律的另一条规定却是值得世界上的其他民族效仿的,它甚至可以刻进石碑永世保存和流传。其内容大体是,当男女双方要确定婚姻关系时,他们必须向对方的家人清楚地说明自己所选择的伴侣的情况,例如是“毫无缺陷、身体健康、年龄相当”。如果双方对这几点有什么隐瞒或欺骗的话,那么他们必然会受到十分严厉的惩罚。

从整体上来说,在中国这种如此温和而又不悖常理的司法制度背后,加上一套针对滥用职权和不公正的相当成熟且完备的预防机制,可以说,它能够使作奸犯科的人无一漏网,并且使清白无辜的人不受冤枉。但是,从中国法庭的实际操作而言,贪污贿赂、敲诈勒索、循私舞弊、残害忠良、颠倒黑白等现象不但是无法避免的,而且渐渐地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怪的现象,即使中国的司法制度十分精确严密,甚至是无与伦比的。在中国的法庭上,既没有陪审团,也不存在律师。对于案子的最终判定通常不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判定的,而往往是参照以前与之相类似的案子而得出结论的。所以,这种做法便导致了许多非正式的吃法庭的食客。通常这种人被称为是“求证者”。虽然这种人没有公认的地位,而且上层官员常常严厉地谴责他们,甚至皇帝都亲自下令禁止地方官员雇佣这类人。可是这些措施都是无用的,这种“求证者”并不会因此而消失,他们依然出没于这个帝国的各个角落,并且安居乐业。一旦出现哪个具体的案子需要判决裁定时,这种人便如鱼得水,有了用武之地。他们从不计其数的档案卷宗中查找出一个与此相同或类似的案例,然后作为法官审理新案件的判定指导和样板。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求证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从那些浩如烟海的,甚至可以追溯到洪荒远古的历史记录中,找到一个自己想要的案例。正因如此,贪污行贿、敲诈勒索等情况屡屡发生。无论被告人是清白的还是罪孽滔天,他都会拜访那些“求证者”。而且,只要被告人慷慨地向那些“求证者”献上一笔丰厚的见面礼,那么“求证者”就会格外照顾他。在此我们有必要补充一句,那些贪婪残忍的求证者的唯一收入就是打官司的人送来的贿赂。尽管如此,每个求证者几乎都清代官员公堂审案的情景是脑满肠肥,富得不得了。如此,我们看到了真相,这个故事也就结束了。据说,中国的官员并不会直接收受贿赂,他们常常是私下里通过法庭所雇佣的那些食客,以某种做生意的方式获得贿赂。

中国的皇帝赋予了官员相当大的处事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采用种种手段只为获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口供。其实这种做法毫无益处。在中国的法庭我们几乎看不到谁会立誓;即使有人立誓,他也不会得到别人的信任。在西方,证人如果做了伪证,那么他便视为犯罪,但是在中国却没有这种说法。中国人的理论根据是,如果有人存心要撒谎,那么任何誓言也不能使他说真话。事实上,中国的判官根本不在意双方当事人或者证人讲的是不是实情。他们获得真凭实据的方式是,首先,单独审问每一个当事人,然后对当事人进行反复、详细、煞费苦心的追查和盘问,从而验证他们的口供中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是这样做常常会出现当事人的口供中互相矛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的各执一词和互相冲突,他们便会被带上法庭当场对质。在法庭上,每个人要当着对方的面重复自己的证词。这时,堂上的判官就会仔细地观察研究每个人的表情和他们的一言一行,通过他们的表现来判定谁说的是真话,谁在撒谎。对此,中国的官员们都是精于此道的高手。

如果上面提到的这些招数不灵时,判官则有权下令严刑拷打那个被怀疑是说假话的人,这样一来可以使他们从实招供。有时,判官会在审问的过程中突然暂停,下令用杖条抽打被审问人的嘴巴,直到把他的嘴打得鲜血淋漓。然后判官就会警告他,如若再不招供,后面还有更严厉的皮肉之苦等着他呢,于是继续审问。另外,判官不仅有权命令证人在一条铁链子上跪上几个小时,而且他还可以下令将证人的双手拴住将其吊起来,甚至有权把证人长时间地禁锢起来,不给他吃喝。虽然法律禁止官员在证人身上使用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他们仍然使用。对于一个被指控有罪的人,对他采取种种措施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其招供画押。可以说,官员们为达目的,有时甚至使用了一些无法形容的极端恐怖的酷刑。一些无辜的人常常因为忍受不了这种折磨而屈打成招,只为了从那种无法忍受的残酷折磨中求得一丝生还的机会。有一次,我见过三个被指控偷了东西的中国人,他们就是在下面这种方式下屈打成招的:他们的手都反背在身后,被一根结实的绳子绑得紧紧的,然后一根长长的绳子的一端与捆绑处相连,而另一端则拴在大树枝上。就这样,三个人被腾空吊起,在光芒四射的毒日头下,暴晒了三个多小时。当他们被放下来的时候,已经是不醒人事了。他们的肩关节处变得青肿烂紫,好像是脱臼了。又被折腾一番后,这三个人醒了过来,但是他们仍然不认罪。可是,当判官下令让他们再感受一次这样的折磨时,他们立刻坚决地认了罪。我们没有必要再多列举这样的例子说明,在清朝的法律上,这种残忍的折磨是被严格禁止的;同时,我们也没有必要指出,当下级官吏向上级汇报案件的审理情况时,即便他们是通过上述的酷刑使犯人招供的,他们也绝对不会把这种判案手段向上级汇报的。

当然,这种凄惨恐怖的判案手段并不是所有官员都采用的,这些景象只是一个特例。大多数官吏还是比较公正且富有人情味的,虽然在他们的队伍中存在一些愚昧无知、眼光短浅,且信奉迷信的人。对于他们在判案过程中常常使用的那些陈旧且荒唐的手段和方法,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都与两个世纪前,欧洲法庭上通行的做法异曲同工。虽然它们很可笑,可是我们并没因此感到奇怪。当他们检查被害人的尸体,或者审问杀人犯时,他们所采用的方法更加荒唐可笑。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将嫌疑犯带到受害者的尸体面前,让他摸一下尸体。

据说,如果这名嫌疑犯就是凶手,那么受害者尸体上的伤口就会瞬间重新流出血来;如果某人被怀疑是被药毒死的,那么验尸官就会拿一根银针扎进受害者的尸体,据说,如果银针探到了毒药,那么它在拨出来之后就会变成绿色;另外,如果被害人被怀疑是毒药致死的,那么验尸官还要仔细地检查死者的骨头,据说,如果死者的骨头颜色呈现出上述类似的异常,那么说明死者真的是死于致命的毒药。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其整个政治体制一样,都是建立在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基础上的。从理论上来说,各级地方官员是他们所治理地区的百姓的衣食父母,对于这一点他们时刻不忘。所以,这些父母官在审案过程中总是反复调查、千方百计、苦口婆心地规劝告诫那些证人或主犯,让他们认罪伏法。对此我们并不感到奇怪,他们通常会采取劝诱、恳求、威胁的手段,甚至搬出孔子的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导引一个不好对付的硬骨头;他们会讯问证人或主犯一些风马牛不相及和无关痛痒的问题,甚至向他保证他会受到慈父般的体谅和照顾。

在整个过程中,这些父母官总是用他们那敏锐的眼睛,随时捕捉证人或主犯的任何细微的表情、举动,好像自己发现了什么蛛丝马迹一样。这种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的审问,只为了一个目的——找出真相。

有一次,我非常荣幸地坐在了一位中国官员的身边,观看他是如何审讯被指控聚众攻击一名美国公民的7 个犯罪嫌疑人。他们仅仅是挖煤的矿工。他们企图用沾满煤粉矿尘的小垫子打那位美国人,而那些小垫子原本是当他们从矿井下向上扛煤块时,同来垫肩膀的。可以说,那些沾满了煤粉矿尘的垫子同沙袋一样危险,仅仅一个小垫子,就可以要了那位美国人的命。情况很清楚,这几位矿工是无法逃脱责任的。案件发生在城市中心的一个广场,当时正值中午。如果需要证人,则能找来100 个。当问过每一个被指控人的姓名之后,那位令人心生敬意、满脸慈祥,经历了70 年风雨,在官场上摸爬滚打的官员,突然转脸看着其中一人,用一种亲切的语气问道:

“现在你把整件事情都说出来吧,你为什么要打美国人?”

“老爷,我根本没有打他啊,”那人回答道,“当时我并不在场。而且,我是一个只知道干活的老实人。我可以向您一千次、一万次地保证,我确实没有动那美国人一个指头。”

“是的!这一点我们都知道,”那位官员说,“像你这种大清的顺民,连小孩子都不会伤害的。但是,究竟是什么驱使你去伤害美国人的?难道你没听过孔子说的那句,四海之内皆兄弟吗?你为什么要伤害自己的兄弟呢?当然,我们知道你真的没做这种事。案发当时,你或许正躺在床上,或者睡得正香。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肯定地说你做了这种事。如果你能够及早坦白,那么我们就能省去许多麻烦。当然,我们十分清楚其实你并不想伤害谁,你只是和他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也许你在街上听到有人散布谣言说,假如谁敢惊吓一名外国鬼子,或者把他痛打一顿,那么他就会远离这个小镇,永不回来,所以你很想尝试一下。的确,当时你并不在场,但是你还是打了那个美国人。现在,你把头抬起来,看着坐在我身边的这位先生。他是专程从千里迢迢的北京来到这里,就是为了这件案子。

他是美利坚合众国驻我国的一名官员,现在我要完全按照他的意思惩罚你。对于这件事的整个过程他早已了解。快告诉我你的名字,然后请求我把你抓起来。

但是,我想你能够从这位美国官员的脸上看出,他是一位心地善良、脾气随和的人。赶快告诉我们实情,只有这样他才不会找你的麻烦,而且还会放了你。这位官员现在还有其他事情要处理,需要马上赶回北京。他曾许诺我,如果我们今天把这件事处理完,那么明天他会邀请我吃饭。我想你也不希望因为自己的事而耽误人家,是不是?他对这件事已经了如指掌了,不要把他惹恼了,赶快坦白交待。”

就这样,我身边的那位老先生喋喋不休、东拉西扯、没完没了地反复盘问、观察,大约用了一个多小时。但是那位被指控打人的矿工却瞅准了机会,一遍又一遍地说自己是清白的。可是他的语调变得越来越低,底气也渐渐弱了。最终,他招架不住了,说:“但我只是打了他一下,并不像他们那样很起劲儿地打他。”

突然,那位老官员像闪电般迅速地反驳他:“这么说你真的动手打那个美国人了,对吗?好的,现在把实情告诉我们。”于是这个人耷拉着头,像调皮的学生用针扎老师的椅子被捉住一样。他胆怯地说:“好吧,如果要交待,那我就交待好了。我想大概是我带头打的那个美国人的。”

“这就对了,”老官员说,“我们早就知道是你干的。当然坦白交待总是对的。”说完,他便转向我,问道,“您说我应该如何惩罚他呢?”我告诉他了一种比较适当的处罚办法,他同意了,然后立刻向那名矿工宣布。紧接着,其他犯人也纷纷承认自己的罪行,这件案子审理得很顺利,后来只用了不到10 分钟的时间就审理完了。

如果美国监狱改革协会(Prison Reform Society)的成员有机会看到大清帝国的监狱的话,那么毋庸置疑,即使他看到中国情形最好的监狱也会使他感到震惊的。他一定会瞠目结舌,傻呆呆地说不出话来。大清帝国的监狱大多是令人作呕、阴森恐怖的地牢。那里发生过不计其数的野蛮、残酷的事情,根本就不是语言能够形容的。但是,对于这种监狱,我们必须说明两点。首先,在各地设立这种监狱的目的,是为了使当地乡村中那些低级的流氓无赖、鸡鸣狗盗、易于作奸犯科的人感到恐惧,使这种监狱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所以,一旦谁有幸成为地牢里的客人,那么他必然会在这里尝尽苦头。因此,无论谁,只要他对中国穷苦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些了解,同时又知道这种监狱对百姓的确起到某种震慑、约束的作用,那么很快他就会明白,大清帝国的监狱就是阴曹地府。其实,如果我们将美利坚合众国中设施条件最差的监狱搬到大清帝国的土地上,我想在这一地区享受蹲监狱“权利”的人们至少有一半会急不可待地再制造一些犯罪行为,从而可以获得一个居住在单身牢房的“权利”;而且当这种人住进去后,他们便开始绞尽脑汁地想办法加重自己的罪行,从而获得长期居住在这里的“特权”。

第二点我们要明确的是,在中国,监禁罪犯其实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处清朝末年外国人拍摄的行刑场面罚措施。监狱仅仅是用来暂时扣押证人和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正在接受审判的罪犯等,这些人都在等待着自己应得的惩罚。在大清帝国的法庭上,并不存在将某某人判处多长时间监禁的说法。这种情况使中国监狱内部存在的种种惨无人道、可耻的做法更加不可饶恕。因为他们使无数清白的人含冤,永世不见天日,甚至最终含冤而死,成为冤魂。而且,在这些“死亡之屋”(house of death)中,我们可以找到所有我们能想到的恐怖、残忍和虐待的现象。曾经有一位北京人在某监狱大门上写了两个汉字“地狱”。但是,与监狱内部的实际情景相比,这两个字所表达的内容仍然有些温和、苍白。

清朝的法律中规定了五种合法的处罚方法。它们是:笞刑(flogging)、戴枷锁(wearing the“kang”)、烙刑(branding)、流放(banishment),以及死刑(death)。在这五种刑罚中,我们需要详细介绍一下的就是第二种刑罚。根据大清刑律的规定,枷是一种由一块近似正方形的干木头做成的刑具,它长约3 英尺,2.9 英尺宽,通常情况下重35 斤。但是依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它还可以被加重,有时可以加到125 斤重。这种刑具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一边是用铰链接合在一起,而另一边有一把锁。中间部分被挖成了一个圆形,一般与人的脖子粗细相同。现在我们对它的用法已经很明确了。一旦要用上它时,先将它打开,将上面的圆洞同犯人的脖子的粗细校正一下,然后就可以合上锁好。戴上这种刑具后,再将两张纸条19 世纪英国铜版画描绘的清代杖刑场面。杖刑、枷刑都是清代刑罚中最为常用的手段各贴在犯人的脸上。其中一张纸是用来写犯人的姓名、年龄,以及家庭住址;另一张纸条则要写上犯人的罪名,以及记录他被这种有损身心健康的“项圈”折磨的天数。犯人一旦把它戴上,就要日日夜夜与它相伴,直到规定的日期到来,才能将它取下来。戴上这种刑具后,犯人的手是摸不到自己的嘴巴的,因此吃饭的时候必须要别人喂。白天,犯人要被人牵着穿过大街小巷;晚上,他便被锁在监牢里。因为他没有办法躺下,所以他只能直挺挺地蹲、坐或站着睡觉。

中国的法律中,有三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其中一种被人们认为是最体面的死法就是绞刑,其次是斩首,最后一种也是最严厉、残忍的一种,就是凌迟处死。

凌迟处死这种处罚只适用于叛国贼,或者是中国人思想意识里被认为是万罪之首的人,即那些违反了家常伦理孝道的人。例如,将自己的父母或者祖父母残害致死的人,都要受到这种刑罚。执行绞刑的方法是,先将一根绳子松弛地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从犯人的脑后处伸进一根长棒子,紧接着刽子手便开始拧动这根棒子,直到犯人断气为止。斩首的过程则很简单,刽子手只要握住一把两个柄的沉甸甸的大刀,向跪在地上的犯人的脖子后面猛砍一刀,咕噜一声人头落地就算了事了。当然,在此之前,犯人的双手要反绑在身后,头向前伸。

孔夫子曾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所以任何人都有一项重要的责任,那就是在死的时候保持四肢完好、五官不损,就像刚出生时那样去向祖先们报到。由此,那些被判斩首的罪犯的朋友常常会花费巨大数额的钱财买通关节,希望在埋葬犯人之前,将他的头缝到其脖子上,使其尸首两全。一般情况下,这种特权是可以获得的,但有一个条件——罪犯的头必须翻转过来缝在尸体上,也就是让他的脸向下,面对着后背。在此,我们顺便说一句,正是因为有了孔老夫子的这一教条,才使大多数中国人宁愿一死了之,也不愿意通过外科手术将身体里的任何部分去掉来保命。

某些高级官员有时会得到一种特殊的恩赐,特别是对那些皇亲国戚而言。

但是,这种恩赐只有当他们被判死刑时,才能得到,那就是自杀。因为大清帝国将自杀看作比死在刽子手之下等其他方式都要体面。如果某位重要的人物犯了死罪,那么他就会收到一只异常精美的盒子,而且还用皇帝专用的黄色丝绸包裹着。当他打开盒子时,里面放着的通常是一根整洁的白丝细绳。这是一道无声且严厉的命令:收到这根细绳的人必须用它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他在24小时之内没有根据这份礼物所暗示的方式去做,那么他的生命将由刽子手结束。

当一名外国人观看了中国法庭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之后,他首先会这样认为,中国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与外国的方式截然不同。在这里,唯一一位坐着的,而且是高高地坐在堂上的是审判官,其他官员以及旁听者和观众都要站在各自的位置上。而犯人和证人必须双手触地,跪在中央。只要审理没有结束,他们则要在法庭上一直保持这种姿势。这种规则有时会使人感到尴尬、不愉快,但是它又是一场很有趣的争论。

1873 年冬天,在北京居住的两名美国人同中国一位包工头发生了争执。这位包工头曾与那两个美国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一座楼房承包给他们建造。但是包工头在最初赚了一笔巨额收入后,竟然违反合同上的规定,要停止施工。经过美国驻华使馆同总理衙门进行交涉,将这件事交给总理衙门中的一名官员和我共同处理。当我们将那名包工头和另外两名美国人传来后,一个异常棘手的问题出现了。那就是在这个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究竟是站着呢,还是坐着,或者是跪着?因为当时没有就此做出什么正规程序的安排,所以,我主张让他们都坐着。可是,我的这个提议却将我身边的那名中国同事吓得魂不附体。他说他要求中国的包工头跪在地上,而且明确指出,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所以那两名美国人也必须跪在地上。这位中国同事的心情我是完全理解的。因为在他看来,如果让原告和被告都大摇大摆、神气活现地坐在公堂上受审,那他们岂不是和自己没什么区别了?这样一来也就没有什么法庭尊严可谈了。然后他又说,如果他允许那名中国包工头坐在法庭上,那么别人将会嘲笑和鄙视他,他也就会告老还乡了。但是,如果真的允许那两位美国人坐在法庭上受审,那么他将不接手这个案子。其实他的这种想法令我感到好笑。他竟然想让那两位自由的美国公民在中国的法庭上长时间地跪着。那两名美国人的年纪比我要大得多,并且其中一位已经是满头银发的老者了。假如我劝说他们按照中国官员的那种乖戾、荒唐的要求去做,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但是,我发现如果详细地回复中国同事的这种意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是最终我还是向他说明了我的观点,即中国的这种习惯在我们美国根本就不存在。在我们的国家里,即使罪犯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他最多也是站立着,而不是下跪。同时我还指出,他的这种要求有辱人格,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

经过长时间激烈的争论,我们双方达成了一种共识,也就是各自按照本国通行的做法处理当事人在公堂上的受审状态。也就是说,那位中国官员要求包工头跪在地上,我则要求自己的同胞站在公堂上。这样一来,我们听取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最终圆满地了结了案子。

1877 年,福州地区也发生了一起与之相类似的案子,但这起案子比前者严重得多。我又一次勉为其难地接受了任务,与该省的按察使共同审问一大批牵涉一起受贿案件的中国人。当审问即将结束的时候,根据案情的发展,我们必须让另外一位中国人出庭做证。当时,这个人正在美国驻华领事馆中担任一项职务,而且还有一份来自华盛顿美国国务卿签发的任命书。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假如没有我们的许可,这名中国人是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而且,当时有权传唤他的人只有我一个。在按察使的请求下,我同意传唤这名中国人出庭做证,但是我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把他当作一名真正的美国人来看待。得到确切的肯定答复之后,第二天,这位证人出现了。

当他刚走进法庭时,那位按察使便大喊一声:“跪下!”

“对不起,”我说,“我们事先说好了,这位证人是不能在法庭上下跪的。”

“我才不管这些呢,”按察使回答,“他既然是中国人,就必须按中国的法律办。跪下!”

“您要是这样说,那您就违反了自己的承诺,”我气愤地说,“证人是不能跪的。

“跪下!”按察使仍然坚持着。

“不能跪,站起来!”我大声地说。

“你给我跪下!”按察使愤怒地又大喝了一声。

“离开这里。”我快速地对证人说。

那位受到惊吓、不知所措的证人听了我的话,小跑着逃出了法庭。然后,我和那位按察使开始了一场唇枪舌剑的争吵。最终,按察使向我道了歉,我重新将证人召了回来,让他站着接受审问。

我们还可以通过一起案件,看到中国法庭上存在的许多极端的不公正和残酷野蛮的行为。在这起案子中,其中被判有罪的是一名中国的商人和美国领事馆的一名翻译。事实上,那名商人根本没有接受审判。而是早早地四处活动,根据自己的如意算盘将各个关节的官员买通,与他们勾结,配合默契。所以,当官府审理这起案子时,那名商人竟然神气活现地出现在法庭上,并且成为了按察使的亲密朋友和心腹。那名翻译则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人,但是他加入了大不列颠臣民的队伍。所以,他不仅不受美国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不必为中国的法律付出任何代价。最终,他只是被解除了职务,除此之外,一根毫毛都没有掉。

当地的30 名愚昧无知的渔民就是这件案子的唯一无辜受害者。至少根据证据来看,他们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当时正值八月份,热浪袭人。福州城里霍乱横行,到处都有死尸,臭气熏天。尽管如此,那些渔民仍然被送进了阴森恐怖,条件恶劣到无法形容的监狱里。在那里,他们遭受着各种折磨、毒打、忍饥挨饿。

就这样,几个月后,他们才被带上法庭。从他们的外表上看,他们个个饱受了致命的摧残,其情况真是惨不忍睹。其实,这30 个人当中仅有23 个人还剩下一口气,能够坚持到法庭上做证;另外7 个人早已经死在了监狱里。其中一个渔民是被四名狱卒像木头一样抬上法庭的。进来后,那个人努力支撑着身体,要跪在那里,可是他已经奄奄一息了,不久便倒在了地上。最终,法官不得不让他四肢着地,仰面朝天,彻底躺在那里受审。这个人一次只能说出一两句话,其声音极其微弱,根本听不清他讲了什么。

在审问过程中,我发现那个人颤抖的手总在自己胸前破烂不堪的衣服里摸索着什么。过了一会儿,我看到他从里面摸出了一张折叠着的纸,然后紧紧地把它攥在手里,但是我仍然能够从他的指缝中看到纸的一角。这时,按察使的仆役好似猛虎般一跃而起,向那个人手里的纸条扑去,但是他还是晚了一步。因为我早就悄悄告诉我的仆人,时刻关注这位可怜的渔民的一举一动,所以,我的仆人眼疾手快,最先抢下了那张纸条。原来那张纸条上的内容是向我请求帮助和保护,并且上面详细记述了30 名渔民所遭受的骇人听闻的摧残和折磨,以及由此引发了7 条人命案,这7 个人都是含冤而死的,在他们任何一个人身上都找不到指控或证明他们犯罪的事实。但是,在这起案子中,只要当事人是中国人,我就变得无能为力了。我只能充满憎恶而又恐惧地看着正义被一点一滴地亵渎。中国的官员们会因为我们的任何干涉而感到不满和怨恨,这样一来,那些可怜的渔民必然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报复。可以说,多年来,我在中国的法庭上亲眼目睹了各种各样的事情和状况,但是上面提到的这起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我见过的最惨无人道、鲜廉寡耻、令人发指的野蛮行为。

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存在这样一条古老的规定,尽管它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法律要求了,但是我们也可以提一下。这条规定乍看之下似乎很滑稽,但是仔细想想,其中蕴含着无穷的智慧和道理,而且很有趣味性。它的内容大致是,无论什么时候,当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时,判官在听取他们的陈述,或者在判官审问任何一方之前,他必须先下令绝对公正地将当事人各“打三十小竹板子”。这样做就是为了警告他们,不要冒冒失失、慌慌张张、随随便便地跑公堂上来打官司。除非是什么天塌地陷、非同小可的大事,一般小事就不要惊动青天大老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