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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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论国家的收入(9)

虽然火灾、水灾乃至战争造成的损害很难准确地计算出来,但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一些规则和方法估算出来。因此,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似乎可以成功地经营保险业。伦敦保险公司、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属此类。对于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它修造好了,其管理也是很容易的,可以制定出一些规则和方法来进行管理,就连修建河道也可以这样。例如,一里的造价、一闸的造价,都可以与承包人订立合同来约定。修建向城市供给清水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那些没有取得特权的股份公司经营这些事业,也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

但如果股份公司的设立仅仅是让特定的商人享受其他人无法享受的利益的话,那肯定是不合理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要趋于合理,不仅要求其经营事业必须制定出一定的规则和方法,还必须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那种事业的效果明显比一般商业更大;二是所需的资本必须大于个人合伙企业能够筹集到的数额。那些效果很大胆、所需资本很少的事业,个人合伙企业也能够做到,因此并不是必须设立股份公司。上述的四种事业均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如果银行业管理得当,就会取得很大效果,其效果之大我已经在第二篇中讲过了。如果一家公共银行的设立,是为了维持国家信用,也就是说当国家有特别急需时,为政府垫付某一税收数百万镑的全部收入,再由该税收一两年后归还,那么这种银行所需的巨额资本,个人合伙企业是不可能筹集得到的。

保险业能够给个人财产带来很大的保障。因为一种可能使人没落的损失,有了保险业后,就被分配给很多人来分担了。但保险业要想给予他人保障,就必须拥有巨额的资本。听人说,在伦敦西保险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在检察长那里的一份名单中,一百五十个私人保险业者在开业不到几年的时间里就全都失败了。

通航水道、运河以及供给城市自来水的各种必要工程,不仅需要很大、很普遍的效用,而且需要的巨大费用也是个人所办不到的。

综上所述,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是合理的;同时,也只有上述那四种行业是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其他公司,诸如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熔铅公司和玻璃公司,则都不是同时具备上述那三个条件的。这些公司需要的费用非常大,大得任何个人都无法支付,但它们的效益却很低。不过,对于他们是否制定了适合股份公司管理的规则和方法,从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这件事,我就不得而知了。还有,矿山企业公司也是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因此它早就已经破产了。而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情况也类似,虽然最近它的股票价格没有跌得像以前那么厉害,但还是和其票面价格差很多。还有其他一些为促进国家特殊制造业而设立的股份公司,也都是弊大于利,常常因为经营不当而导致社会总资本的减少。由于董事们对某些特定制造业的偏爱,因此即使他们很正直,股份公司的发展也会妨害其他制造业的发展,并破坏产业和利润间的正常比例。而我们都知道,产业和利润之间的平衡比例,是影响一国一般产业的最大因素。

第二项青年教育的费用

和前面所提到的道路运河一样,青年教育也是由自身的收入来支付自身的开支。老师收受学生的学费或谢礼,就构成了这一类收入。虽然教师的薪酬并不是完全来源于学费或谢礼,但也似乎不需要社会一般收入来支付。在很多国家,行政部门都掌握着这种收入的征收和运用。大部分的欧洲地区,普通学校和专门大学需要的费用,并不需要社会一般收入来负担,或者说需要得极少。教育经费主要都来自地方收入,例如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某项专款的利息。这些专款是交给保管人负责的,它们有的是由君主拨付的,有的是私人捐赠的。

无论哪种职业的人,他努力的程度都与他努力的必要性相适应。当然,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境况不一样,这种必要性也就因人而异了。如果一个人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就是他的工资,那么对他来说,工作努力的必要性最大。为了获得更多的工资以养家糊口,他必须做一些有价值的工作。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相互的竞争就会自然地使每个人都努力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即使是卑微的工作,竞争也会激励人们不断努力,从而超过别人。所以,只有竞争才能够激励最大程度的努力。还有就是伟大的目标,它也会诱导一些坚强且具有雄心壮志的人去努力做好工作。但一般来说,努力的程度可以说并不是必须要有大的目标来督促。如果一个人仅仅有大的目标而没有实现的必要性的话,那么这种目标也不会激励人们作出多大的努力。以英国为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可以使很多人实现自己的野心,但那些富贵家庭的人,却并没有几个人在这种职业上崭露头角,就是因为他们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很低。

对于上述那些捐赠的财产,是否对教育设施有所促进,是否激励了教师的勤勉和能力,是否使教育转变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利的事业,其实是非常容易回答的。

如果一个普通学校或专门学校获得了一笔捐赠的财产,那么势必会降低老师勤勉的必要性。因为,老师是依照其教学成绩和名望按月领取一定薪水来维持生活的,这笔捐赠的基金其实就是给予了他与教学成绩不相关的收入。在有的大学,薪水其实只是老师收入的一小部分,他们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在这种情况下,捐赠的基金的确会稍微降低教师勤勉教导的必要性,但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师来说,教学的名望还是很重要的。他必须尽职地履行各种任务,以获得学生对他的敬爱、感谢和好评。

而有的大学禁止老师接受学生的谢礼或学费,他的薪水就是他工作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义务和利益可以说是一个相互对立的关系。如果无论他是否履行义务,他的薪水都是一样的,那么他就会选择不去履行义务。

因为,对每一个人来说,过着安逸的生活总是有益的。当然,当某种权力禁止他放弃工作时,他自然就会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敷衍塞责了。就算他喜欢工作,他也会去找一些有利可图的事情做,而不是把精力浪费在这些无利可图的事情上。

当教师服从的权力掌握在法人团体(专门学校或大学)的手中,并且教师又是学校或法人团体中的一员时,教师们之间总是会彼此宽容。他们以允许自己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宽容其他人不履行义务。并且,这被他们视为共同利益。

于是,近年来,牛津大学一些教授连装都不想装了。当教师服从的权力掌握在外部的人手中时,诸如主教、州长或阁员的手中,那么他们基本上就不能够忽视义务的履行了。然而,这些权力对教师们来说的,能够强制他们的也仅仅是上课的时间和演讲的次数而已。对于演讲的内容,还是得依赖教师的勤勉,而这是由努力的必要性来决定的。并且,这种外部监督的性质常常是任意专断的。一方面,享有监督权的人并不亲自去听讲,并且不一定能理解教师讲授的内容,因此,有效地行使监督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另一方面,这种监督权所产生的傲慢情绪,常常使监督者们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职权,于是,他们经常没有正当理由地任意批评和开除老师。这样一来,教师的地位降低了,他们从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变为了最卑微受轻视的人。教师们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后果发生,也只好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措施。这些措施并不是更加勤勉地工作,而是牺牲法人团体的名誉和利益去阿谀奉承那些监督者。例如,法国大学的管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这种专横的外部监督,其所产生的结果不言而喻。

假设学生能够随意进入专门学校或大学接受教育,而不需要考虑老师的学问名望,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也会降低教师追求学问名望的必要性。例如艺术、法律、医学、神学专业的学生只需要在大学住满一定年限就能毕业,必然会促使一定数量的学生不考虑教师的学问和名望,而直接去那个大学住满一定的期限。毕业生制度其实就是学徒制度,像其他学徒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进步一样,毕业生制度也可以促进教育的进步。

现实社会中,一些学生会因为某个大学提供的研究费、奖学金、贫困津贴等一系列慈善基金,而不考虑学校的名誉去那个大学学习。其实,如果需要依赖这些慈善基金的学生能够自由选择喜欢的大学就读的话,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引起各大学之间的竞争呢。然而,各大学都规定就算是自费生,未经学校允许也不得转入他校,这种规定其实就消灭了学校之间的竞争了。同样地,当学生不能够自由选择上课的导师或教师时,就算校长指定的老师很没有能力,未经申请许可,学生也不能更换老师。这种规定同样也会降低学校里各老师之间的竞争,从而降低他们勤勉任教以及关心学生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接受了学生优厚的报酬,老师都会疏忽职责,并不关心学生的教育。

教师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当他发现自己所讲的东西都没有多大意义,或者当大部分学生都不愿意来听他的课,或即使来听也表现出蔑视和嘲笑时,他必然会感到不高兴。于是,当他必须进行一定次数的演讲时,即使没有其他利益,他也会尽量完善以避免遭受嘲笑。当然,他可能会采用几种简单的办法来改善那种受人嘲弄的情况,例如不加说明地直接拿着书本来宣读,或者将外国的书籍直接翻译过来讲解,或者主要叫学生上去讲解而自己偶尔说几句。对于这种简单的事情,一方面只需要有限的知识和勤勉度即可;另一方面又不会遭到轻蔑或嘲弄,同时能避免讲出无意义甚至可笑的东西。而且,由于学校的规定,学生不得不全部到教室里去听老师讲课,并且要保持最有礼貌的态度。然而,这些规定其实就是在极大地削弱教师勤勉的必要性。

这些专门学校和大学的规定,其实就是为了老师的利益,更准确地说是为了使老师享受安逸,而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大家似乎都认为,教师是有智慧、有德行的,而学生是愚钝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校规总是在维持教师的威严。

无论老师是否疏忽职责,学生都必须对其保持礼貌的态度。实际上,如果教师真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大多数学生都会自觉地尊敬老师,而不需要校规的强制。例如,当老师的讲授非常值得学生去听时,无论什么时候,学生都会去听课。实际上,校规的强制应当仅针对那些幼小的孩子,强迫他们受到必要的教育。而当学生到了十二三岁以后,其实只要教师认真地履行自己的教学义务,学生们就会很自觉,也就不需要校规的干涉了。当老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使学生们有所得时,即使他在工作上有很多失误,学生们也不会计较,甚至还会隐瞒教师的许多疏忽呢。

我们可以注意到,大部分非公立机构的教育都做的很好。例如击剑学校或舞蹈学校,青年学生进去之后虽然未能学得很精通,但都学会了如何舞剑和跳舞。相比之下,公家设立的马术学校,其费用很高,但学校的教学效果却不是那么好。在文科教育中,最重要的三部分是读、写、算。到目前为止,与去公立学校去学习这三者相比,进私立学校学习这三者的更多,并且他们都可以学到必要的程度。然而在英国,虽然公立学校很腐败,但还是比大学要好得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公立学校里,青年至少可以学到希腊语和拉丁语,老师也会将必要的功课都教给学生;在大学,青年既没学到这些必要的科学,也没有学到学习这些科学的正确方法。二是在公立学校,在很多情况下,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基本上就构成了教师的全部薪酬。公立学校并没有什么别的特权。一个人并不需要在公立学校住满一定的年限才能毕业。在考试时,只要他已经知道学校教授的东西,就不管他在什么学校学过。

有时,我们感觉到那些大学所教授的一些课程并不是很好,但无论就个人还是社会来说,又感觉这些功课非常必要并且是教育的重要部分。现在有一部分欧洲大学,以前是罗马教皇为教育僧侣建立的宗教团体。那时,教师和学生基本上都拥有一种僧侣特权,而且由教皇直接保护学校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并且,他们享有一种豁免权,可以不受所在国民事法律的管辖,而只接受宗教法庭的审判。当然,这些学校里教授的大部分课程,都是诸如神学或为学习神学准备的知识。

当法律确定了基督教为国教时,拉丁语便成了西欧的普遍语言。那时,在教堂中都使用拉丁语举行礼拜和诵读圣经译文。自从野蛮民族入侵颠覆罗马帝国之后,拉丁语在欧洲各地也不像以前那样流行了,各地懂得拉丁语的人也慢慢地变少。虽然宗教环境发生了改变,但是人民的虔诚却保留了那些原有的宗教仪式,教会在举行礼拜时仍然使用拉丁语。于是,就像古埃及一样,欧洲同时使用着两种不同的语言———僧侣的语言和人民的语言。前者被认为是神圣的、有学问的语言;而后者被认为是世俗的、没有学问的语言。由于所有的僧侣在进行祭祀时,都必须使用这种僧侣的语言,因此,拉丁语开始成为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