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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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28)

另外,由于这些公司职员所处地位的性质,他们会采用更苛刻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他们来说,国家是他们公司统治的,国家的利益也是由公司来提供的。国家并不等于他们自己。他们明白,他们公司的真实利益和属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使公司损害属国的利益,也是出于无知的重商主义偏见。然而,公司职员的真实利益和属国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因此,就算是最伟大的智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损害属国的利益。欧洲发布的条例,虽然没有多大效果,但是大部分用意是好的;然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订立的条例,虽然更为有效,但都是极为邪恶的。这也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这些公司人员想尽快离开国家,和政府脱离关系。对他们来说,在他们离去之后,即使地震毁掉了那个国家,也不关他们的事。

以上谈到的内容,并不是贬低所有东印度公司人员的人格,也不是要贬低任何个别人员的人格。我埋怨的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和政治组织形式。他们的地位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因为那些咒骂他们的人的行为也不见得会更好。马得拉斯和加尔各答的议会在有关战争和商事上的几次决定,就犹如罗马共和国强盛时期的元老院那样英明果断。虽然这些议会成员的职业,都不和战争及政治有关。但是,他们即使没有受到教育、没有经验或者榜样,也能形成优秀的品质和德行。这一点,也许就连他们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是他们的地位,促使他们做出了某些高尚或者不高尚的行为。

总之,无论哪一点,这种特许公司的管理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这种公司的国家,它多少会造成损害,而对于被这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则一定会带来灾难。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是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的两大手段,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国家所执行的政策却是奖励进口和限制出口。不过,听说最后的目的还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富强。例如,这种政策限制工业原料和生产工具的出口,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够以比其他国家更低的价格出售货物,从而更有竞争力。这种政策也对一些价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加以限制,从而增加其他数量和价值更大的商品的出口。此外,它还对工业原料的进口加以奖励,使我国人民能以低价购买这些原料,并将其制成成品,从而避免了高价进口制造品。不过,在我国所有的法律中,我并没有看到有关对生产工具进口加以奖励的法令。这是因为,当制造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制造生产工具是一种很重要的制造业。奖励这些用具的进口,必然影响这些工具制造业者的利益。因此,法律往往是禁止而不是奖励这些用具的进口。以羊毛梳具为例,根据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这种商品的进口是被禁止的,除非其是从爱尔兰进口,或作为破船货物、捕获货物进口的。

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对这种禁令进行了重申,并且以后的法律也继续禁止,使它成为了一项永久禁令。

对于进口工业原料,有时是对其免税,有时是对其发放奖励金。例如,从一些国家进口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棉花;从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麻、大部分的染料和生皮;从英属格林兰渔场进口海豹皮;从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铁和铁条,还有其他几种工业原料的进口,如果按照正当程序向海关申报,则可以免除所有税款。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也许是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向立法者施压,要求他们制定这种免税条例,和其他许多商业条例。不过这些规定,的确是适当和合理的;如果有利于国家,将这些规定施行到其他的工业原料上,也一定会对人民大众有利。

然而,贪婪的大制造业者,却想要使这种免税超出加工原料的范围。以前,每进口一磅帆布麻织纱需要纳税六便士,每进口一磅法国和荷兰麻织纱,需要纳税一先令,而每进口一磅普鲁土产的麻织纱,则需要纳税两镑十三先令四便士。乔治二世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则规定:每进口一磅外国黄麻织纱,只需要纳税一便士。然而,我国制造业者似乎还不能长期满足于这样的低税额。

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出口每码价格不超过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可以获得奖励金。这种规定,实际上免除了对黄麻织纱所缴纳的进口税了。与麻织纱制成的麻布相比,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需要更多的劳动量。亚麻种植者和亚麻梳理者给一个织工带来的工作量,最少相当于三四个纺工的工作量;麻布的制造,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劳动,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我国的纺工,大都是些可怜的无依无靠的妇女,她们散居在国内各地。而且,大制造业者出售的制品不是纺工的制品,而是织工的成品。他们的利益,是尽量以低价购买原材料,以高价出售成品。他们为了以高价出售自己的货物,向立法者施压,要求立法者奖励他们自己麻布的出口,以高税限制所有外国麻布的进口,尤其禁止法国为国内消费提供的几种麻布。为了以低价购入贫穷的纺工的制品,他们主张对外国麻织纱进口予以奖励,使其和本国麻织纱竞争,从而降低本国麻织纱的价格。这样,也降低了那些贫苦纺工的收入,与此相同,他们还设法压低自己织工的工资。值得一提的是,重商主义奖励的产业,大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对于那些为穷人利益而经营的产业,他们基本上是忽视和压制的。因此,他们想要提高完成品的价格或者减低原料价格,完全不是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考虑。

麻布出口奖励金和外国麻织纱进口免税条例,颁布之初是十五年的期限,后来经过两次延长,将于1786年6月24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

享受进口奖励金的工业原料,主要是指从我国美洲殖民地进口的原料。最开始是在本世纪初,我国对于美洲造船用品的进口,才发放这种奖励金。造船用品,包括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以及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例如,进口每吨船桅木材享有二十先令的奖励金,每吨大麻是六镑的奖励金。后来对从苏格兰进口的船桅木材也发放这种奖励金。这两种奖励金,一直按原有金额继续发放,直到期满为止。大麻进口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船桅木材进口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议会议结束时期满。

然而,柏油、松脂、松香油的进口奖励金,在其有效期内,却经过了多次变化。以前,进口一吨柏油和松脂奖励四镑;一吨松香油奖励三镑。之后,进口一吨柏油奖励四镑的情况,只限于按照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其他好的商用柏油,则是每吨奖励四十四先令。每吨松脂的奖励金则减为二十先令;每吨松香油的奖励金减为一镑十先令。

乔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所规定的对从殖民地进口蓝靛的进口奖励金,便是第二次对工业原料进口发放奖励金。殖民地蓝靛的价格相当于法国上等蓝靛价格的四分之三,这个法令规定,每磅殖民地的蓝靛可以得到六便士的奖励金。当然,这个奖励金的发放也是有期限的,并且经过了几次延期,最后变为每磅奖励四便士,并于1781年3月25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

乔治三世第四年(这期间我国与北美殖民地的关系不是很稳定)第二十六号法令,对殖民地的大麻或生亚麻的进口奖励金,是第三次类似奖励金的发放了。这个奖励金的期限是二十一年,每七年分为一期,从1764年6月24日到1785年6月24日。第一期每吨奖励八镑;第二期为六镑;第三期为四镑。由于苏格兰的气候不适宜种植麻,其种植的麻产量不高、品质也很差,因此不享受这种奖励金。试想,如果苏格兰亚麻进口也可以享受奖励金,那就大大不利于我国南部的麻的种植和生产了。

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对进口美洲木材的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四次发放。它的期限是九年,三年为一期,从1766年1月1日到1775年1月1日。第一期时,每进口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可奖励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尺,奖励十二先令。第二期时,前者减为十五先令;后者减为八先令。第三期时,前者减为十先令;后者减为五先令。

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殖民地生丝进口的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五次发放。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为一期,从1770年1月1日到1791年1月1日。第一期时,每进口一百镑生丝,奖励二十五镑;第二期时,减为二十镑;第三期时,减为十五镑。由于养蚕造丝需要较多的手工人员,而北美的工价很高,因此即使这样高的奖励金,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的进口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六次发放。其期限是九年,三年为一期,从1772年1月1日到1781年1月1日。第一期时,进口一定量的以上各物,奖励六镑;第二期,减为四镑;第三期,减为两镑。

乔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的进口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七次发放,也是最后一次了。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为一期,从1779年6月24日到1800年6月24日。这次奖励金的发放,与美洲大麻和生亚麻的进口奖励金的标准一样,只不过没有扩及生亚麻。这是因为,如果对爱尔兰生亚麻进口发放奖励金,将会大大影响英国对这种植物的种植。其实,在对从爱尔兰进口的大麻发放奖励金时,英国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英国当时和美洲的关系好,但大家还是认为,与后者相比,前者是在更适当的情况下发放的。并且我们只是奖励从美洲进口的这几种商品,而对从其他国家进口这几种商品的都征收了较高的关税。因为,我们认为美洲殖民地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自己的财富。听人说,流入他们那里的货币,最后会因为贸易差额又全部回到我们这里,因此,无论我们在他们身上花多少钱,也不会减少我们的财富。也就是说,他们所有的也都是归我们所有,在他们身上花钱,就相当于花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是有利于本国人民的。重商主义的这种愚蠢,已经被实践经验所证明。假若我国的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奖励金可以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然而我们仍然要忍受奖励金自身所带来的弊端。

由于绝对的禁止或者较高的关税妨碍了工业原料的出口,我国呢绒制造者成功地让议会相信,国家的繁荣必须依赖他们这种制造业的发展。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进口中,他们获得了一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垄断权利;从禁止活羊和羊毛出口中,他们也获得了一种不利于牧羊者和羊毛生产者的垄断权利。很多人指责我国关于保证年收入的法律,认为它对那些以前是无罪的行为加以严厉处罚,实在是太苛刻了。但是,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要求议会颁布的那种支持他们不正当垄断权的法律相比,上述那种苛刻的法律也不是那么苛刻了。那些支持不正当垄断权的法律,就如德拉克的法律一样,可以说是人们的血泪史。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违反规定出口绵羊、小羊、公羊者,第一次犯,没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并在某一市日在市镇上砍断左手示众;第二次犯,则被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这种法律的目的,就是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规定,出口羊毛也是重罪,出口者将被没收货物,并判处死刑。

说实话,为了国家的人道主义名誉,我们并不希望这两种法律得到实施。

根据我的了解,第一种法律虽然到目前还没有被明令废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是有效的),但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其实已经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然没有明确取消第一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的刑罚,那就是凡是出口或企图出口一头羊的,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被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确废除了。这法令规定:“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出口法令,将羊毛出口当作重罪。这一法令的刑罚过于严苛,不能依法处理对犯罪者的控诉。因此,撤销该法令关于上述犯罪行为为重罪一节的规定,宣告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