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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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26)

当一国人民取得了在他国的市民权之后,除了和人们一起投票、讨论,他们没有其他方式来行使这种市民权。因为在古代,不存在代表制的观念。因此,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如果将罗马市民特权授予大部分意大利居民的话,就会完全破坏罗马共和国。这是因为,人们无法分辨谁是罗马市民、谁不是罗马市民;一个家族,也不知道自己的成员了;并且,无论什么样的人,哪怕是暴民都能进入议会,取代那些真正的市民,然后自己决定共和国的事务。然而,对英国来说,就算美洲现在派五十或六十个新代表出席议会,人们还是很容易地从中分辨出谁是议会议员、谁不是议会议员。因此,与罗马组织因为罗马与意大利的结合而受到破坏不同,英国组织不会因为英国与其殖民地的结合而受任何损害。与此相反的是,英国组织还会因此得到完善。为了得到准确的消息,各殖民地应当派出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帝国事务的所有会议。不过,对于英国与殖民地结合政策实行的难易,或者说实行时会遇到多大的困难,我不想妄加推断。

不过,我认为主要的困难,不会出自这种结合的本质,而可能会来自大西洋两岸人民的偏见。

实际上,对于大西洋此岸的人民来说,我们根本就不用担心美洲的代表会打破议会组织的平衡,他们的加入并不会使国王的势力过分增强,也不会使民主的势力过分增大。因为,如果美洲代表的人数和美洲的纳税额成比例,那么统治手段将与受统治人数的增加成比例。美洲加入议会之后,君主和民主的势力仍然会保持相同程度的相对实力。另一方面,对于大西洋彼岸的人们来说,他们其实也不用担心因为远离政府而遭受较多的压迫。因为他们有出席议会的众多代表保护,从而免受所有的压迫。远距离并不会削弱代表对于选民的依存关系,代表们还是会记得是由于人民的选举,他们才能获得议员一席,并且从中获得好处。因此,他们为了尽可能让选民保持对自己的好感,必然会以议会议员的权力为选民的利益办事,例如举报殖民地的行政或军事长官的各种不法行为。而且,美洲人民应当有很多理由认为,他们不会永远远离政府所在地。由于殖民地的财富、人口和改良发展速度飞快,也许只要一个世纪,美洲的纳税额就会超过英国国内的纳税额。那时候,帝国的首都可能就会迁到帝国内纳税最多的地方。

人类历史上最大并且最重要的两件事情,就是美洲和绕好望角到达东印度通道的发现。这两大发现在不过二三百年,这样短的时间内,影响已经很大了,不过其对世界的所有影响还没有完全呈现出来。以我们的智慧,暂时也无法预测它们以后将对人类产生怎样的利益或不利。然而,就目前来说,它们将世界上最遥远的部分联系起来了,人们能够互通有无、增加和促进产业发展,从这些角度上看,它的影响基本上是有利的。然而,对于西印度和东印度的土著居民来说,这两大发现带给他们的不幸,已经抵消了那些商业上的利益了。

但是这种不幸的结果,应当说是出于偶然,而并非出于事物的本质。美洲及东印度通道被发现之后,欧洲人的强势力使他们在这些遥远的地方横行霸道。以后,这些地方的土著人可能也会强盛起来,而欧洲人可能会衰弱,世界各地的居民就都具有了相同的实力。这样相互之间可以制衡,从而使它们能够相互尊重。但最能达到这种相同实力的方式,就是相互传授知识和改良技术,而这个过程又伴随着世界各国商业的扩大。

这两大发现的另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它促进了重商主义的发展,使重商主义异常膨胀。重商主义的目标,就是要用商业和制造业以及都市产业来促进国家的繁荣,而不是依靠土地改良和耕作以及农村产业来促进国家的富强。于是,欧洲的商业都市市民成为了很多地区的制造业者或运输业者,例如,他们既是欧洲、波罗的海和地中海周围各国的制造业者和运输业者,也是美洲耕作繁荣地区的制造业者,还是亚洲、非洲和美洲各地的制造业者和运输业者。这样一来,欧洲的产业就开拓了两个新的市场,每一个都比以前的市场要广阔得多,并且其中一个市场还在逐渐地扩大。

表面上看,虽然那些占有美洲殖民地且直接和东印度通商的国家,享受了这种贸易的全部利益,但是受到一些限制的其他国家,也常常可以享受这种贸易的大部分实际利益。以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为例,它们对其他国家的产业提供的利益,就要大于其对母国产业提供的利益。听说,殖民地每年要消费三百万镑以上(我不敢肯定)的亚麻布,而这么大的消费,西班牙和葡萄牙只提供了一小部分,其他都是由法国、荷兰和德意志等国家提供的。另外,这些国家还将从这项贸易获得的利润分配给人民,以增加他们的收入。而西班牙和葡萄牙所获得的那些资本利润,仅仅是使加的斯和里斯本的商人更加奢侈。

同上,有一些保证殖民地垄断贸易的条例,常常非常不利于该条例本来想要施惠的国家,反而对该条例本来想要限制的国家的不利影响较小。也就是说,本来想要不正当地抑制其他国家的产业,结果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自己的产业发展。举个例子,按照这样的条例,汉堡商人不能直接将亚麻布运往美洲,也不能直接从美洲运回他们需要的烟草,因此,他们需要将亚麻布运到伦敦,然后从伦敦运回德国需要的烟草。于是,这些商人只好以略低的价格出卖亚麻布,而以略高的价格购买烟草,从而他们的利润也就相应地减少了。不过,和直接与殖民地进行贸易相比,汉堡与伦敦贸易的资本周转速度要快得多。我们根本不需要去假设殖民地没有伦敦还款及时,因为这一点单从距离就可以看出。这样一来,汉堡的资本就能在德意志维持更多的劳动量。因此,这种限制汉堡商人与美洲直接通商的条例,虽然使汉堡商人个人的利润减少了,却有利于其整个国家。然而,对英国来说,殖民地的垄断吸引了大量伦敦商人的资本,并且资本周转速度很慢,因而对伦敦商人自己来说是有利的,但对国家来说则是不利的。

欧洲各国都想要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对其殖民地垄断贸易的全部利益,结果,它们除了为殖民地支付维持其统治和保卫其战时安全的费用外,没有获得别的利益。垄断这些殖民地所产生的困难和负担那么多,然而殖民地垄断贸易所获得的利益却要和其他国家一起分配。

表面上看,对美洲的垄断贸易,好像能获得很多的价值。对那些目光短浅的野心家来说,情况尤其如此。在政治纷争和战争中,这种垄断贸易自然是最吸引人的了。然而,在这光鲜的外表下,却深藏着有害的因子。因为它使得大量资本超过自然状态流入这种垄断贸易,从而不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

我曾在第二篇谈到,一国的商业资本总是会流入对国家最有利的行业中。

如果它投入运输贸易中,那么这个国家会成为经营各国货物贸易的中心市场。

资本的所有者会尽可能将大部分货物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避免出口的各种麻烦和费用。即使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价格低于出口销售的价格,资本所有者还是会愿意在国内销售。同时,他也会尽可能地想要将运输贸易转变为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一旦他的资本投在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上,他又会尽可能地将那些要出口到国外的大部分货物在国内销售,使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变为国内贸易。这是因为,各国的商业资本,都会自然流入近距离的贸易而拒绝远距离的贸易;流入周转次数多的贸易,而拒绝周转次数少的贸易;流入能维持国家最大生产劳动量的贸易,而避免流入维持国家生产劳动量最小的贸易。总之,在一般情况下,它会自然流入对国家最有利的贸易,而避开那些最不利于国家的贸易。

在一般情况下,那些远距离贸易对国家的利益的确很少,不过,如果其中的某一贸易突然提高了利润,致使其足以抵消近距离贸易的好处,那么这种高利润也会吸引近距离贸易中的资本,从而使各种贸易的利润都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不过,这种高利润正好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社会实际情况下,用于远距离贸易的资本,和其他贸易的资本是不相称的,并且全社会的资本,并不是按照最合理的方式分配到社会上的不同贸易中的。以不应有的低价买入一些物品,或者以不应有的高价卖出一些物品,或许会使市民中的某一阶级受到损害,使他们付出多而收获少,从而破坏了所有阶级应有的平等状态。投入远距离贸易和投入近距离贸易的同量资本,虽然不能维持相同的生产劳动量,但他们都是社会所必需的。许多远距离贸易经营的货物,是为了满足近距离贸易经营的需要。不过,如果从事远距离贸易经营的货物的利润,超过了应有的水平,那么这些货物就会以不应有的高价(稍微超过正常水平)出售。

这种高价,就会使所有从事近距离贸易的人受到或多或少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会从近距离贸易中撤回部分资本,转入远距离贸易,使利润达到适当的水平,也使货物的价格降低到正常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人们也会从通常对公众有利的贸易中撤回一部分资本,投入通常对公众利益较少的贸易中。并且这个时候,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于是他们都将从近距离贸易中撤回资本,投入远距离贸易之中。

个人利益的驱使,会使他们将资本投入对自己有利,通常也是对社会最有利的贸易中。假若他们将过多资本投入某一贸易,那么当这种贸易的利润下降,而其他贸易的利润提高时,他们便会立刻改变这种错误的投资。不需要法律的干涉,个人利益的驱使就会自然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地按照对全社会最有利的比例投入国内不同的贸易中。

然而,这种自然且最有利的资本分配,却会受到重商主义法令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关于美洲和东印度贸易法规的影响。这两大洲的贸易,比其他两个贸易部门吸收的资本要大。不过,扰乱这两个贸易部门的法规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两者都采用垄断的手段,但垄断的种类并不相同。然而,无论是哪种垄断,它们都是重商主义的手段。

我们知道,各国都尽可能地想要垄断对美洲的贸易,从而阻止其他各国与其所属殖民地直接通商。在十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葡萄牙人认为是他们发现了通往东印度的通道,因此想要垄断东印度的贸易,并声称他们拥有印度各海的唯一航行权。荷兰人也排斥欧洲其他国家与其所属香料岛直接通商。很明显,这种垄断妨害了欧洲其他国家,使它们不能经营本来有利的贸易;与直接和殖民地通商相比,它们只好用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这种垄断贸易经营的货物。

自从葡萄牙权力衰落以后,欧洲国家都不要求印度各海的航行垄断权了,目前印度各海的主要海港都对外开放,所有欧洲国家的船只都可以在那里航行。但目前,除了葡萄牙和法国,欧洲其他国家的东印度贸易都受到了特许公司的不利影响。这种特许公司的管理的垄断,事实上不利于实行垄断的国家。

因为这些国家的大部分人民,不仅不能从事本来有利的贸易,并且与自由贸易时相比,人们只好以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这种垄断贸易经营的货物。以英属东印度公司的成立为例,英国的其他居民不但不能经营这种有利的贸易,而且还要用较高的价格购买东印度货物。这些特许公司的垄断,使他们在出售这些货物时,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并且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又难免会产生大的浪费。这些超额的利润和大的浪费,最后都是由本国购买者来负担的。因此,特许公司的这种垄断(我们称为第二类垄断)比前述的殖民地垄断贸易(第一类垄断)更加不合理。

虽然这两种贸易垄断采取的并不是相同的方式,但都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分配。第一种垄断,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享有垄断权的贸易中;第二种垄断,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吸引资本流入享有垄断权的特殊贸易,有时又排斥资本流入这种贸易。在贫穷的国家,吸引过多的资本流入这种贸易显然是不利的;而在富裕的国家,排斥过多资本流入这种贸易也是对国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