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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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论不同国家资本发展的不同(1)

财富的自然积蓄

都市与农村之间进行的通商,是文明社会的重要商业。进行这种商业交换的媒介,既有原生产物与制造品,也有货币。农村供给都市的,是生活资料及制造材料;而都市供给农村的,则是一部分制造品。如果一个都市既不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也不进行其他生产,那么它所需的全部财富和生活资料,几乎都得由农村提供。

但是光凭这一点,还不能说明都市的利得就是农村的损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分工在这里所起的作用,和它在其他方面所起的作用一样,即有利于从事各种职业的居民。农村居民与其亲自制造他们所需的制造品,不如与都市居民进行交换,因为这样能让他们用较小量的劳动生产物换到较大量的制造品。农村剩余的生产物,都可以拿到都市去,以交换他们所需的物品。农村剩余产物的市场范围,取决于都市居民的人数及其收入。都市居民人数及其收入越多,市场范围就越广阔,越有利于广大人民。产地距离都市一英里和二十英里的谷物,在市场上的售价是相同的。但是,后者的售价除了要补偿其生产和上市所需的费用之外,一般还要提供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因此,都市附近的农业家和耕作者从谷物中所得的,既包括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也包括运费;另外,他们在购买这些东西时,还节省了远途运输的费用。

如果把都市附近各农村的耕作事业,跟远离都市各农村的耕作事业进行一番比较,你就会知道都市商业对农村是有利的。城乡通商不但有利于农村,还有利于城市,这种有利作用,恐怕就连宣传贸易差额的各种谬说都不敢否认。

从事物的本性上比较,生活资料必然会比便利品和奢侈品优先生产。所以,生活资料生产业,也必然比便利品和奢侈品产业具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对农村的耕作和改良,必然比增加奢侈品和便利品优先进行。乡村居民只有在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况下,才能生产出能够供都市居民消费的剩余产物。所以,只有农村剩余产物增加了,才能考虑增设都市设施。不过,由于供应都市生活资料的,不一定非得是附近甚至是国内的农村,也可以是其他地方,所以这种例外虽然不具有普遍性,却也能使各时代、各个国家的繁荣进步进程产生差异。

农村发展比都市优先的情况,虽然在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需要产生的,但所有国家本身也都有促进其实现的天然因素。只要人类的天性不被人为制度压抑,那么在土地尚未完全开垦、改良之前,都市的进程是不会超过农村的耕作和改良所能支持的限度的。在利润几乎相等的情况下,必然有大多数人宁愿在开垦和改良土地方面进行投资,而不愿意在工业和国外贸易中投资。如果把资本投在土地上,那么投资人就可以更加直接地对其进行监察,因而他的财产安全比商人的资本更有保障。商人的资本,不但经常处于商业的狂风巨浪中,而且还经常要为其他一些人为的不可靠因素而担风险。原因是,商人经常须贷款给一些不熟悉的远郊的人,所以难免会做出一些愚蠢甚至不正当的行为,从而遭受危险。相反的,地主的资本却可以固定在土地的改良产物上,能够得到最大的人为安全保障。此外,乡村具有美丽的风景,在乡村生活会非常愉快而又恬静;再者,如果乡村所提供的独立性没有遭到人为的迫害,那么每个人都很可能会被乡村的这一巨大魅力所吸引。既然耕作土地是人的原始目标,那么只要有人类存在,这个原始的职业就会受到人们的欢迎。

如果农耕中缺少了工匠,那么在进行农耕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不便,甚至会使农耕时作时辍。无论是锻工、木工、轮工、犁工、泥水工、砖瓦工、制革工的服务,还是鞋匠和缝工的服务,都可能会被农民需要。这类工匠出于互相帮助的需要,再加上不必像农民一样固定地生活在某地,所以一般会自然而然地聚居在同一个地方,最终形成一个小市镇或小村落。后来,不但出现了屠夫、酿酒家和面包师,还出现了有必要提供一些临时需要的其他工匠和零售商。自从他们加入之后,市镇就日益扩大起来。乡民和市民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比如,乡民所生产的原生产物,可以拿到市镇上去交换制造品。而市民就是依着这种交换,才有了工作和生活的资料,这些资料的数量取决于市民售给乡民的制成品的数量。所以,市民只能按照乡民对制成品的需要增加的比例来增加材料和食物。而乡民对制成品的需求程度,又是随着耕作和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发展的。所以,只要是在人为制度不扰乱事物自然发展趋势的社会里,乡村耕作和改良事业发展的结果,都是都市财富和规模随着乡村耕作和改良事业的发展比例而增长。

在我国的北美殖民地有些未曾垦殖的土地,虽然它们很容易就能购买得到,但是还没有哪个市镇存在为了远销而兴办的制造业。北美洲的工匠,当他拥有的资本比他为供应邻近乡村而经营的职业所需的数额多时,他想不到要办一家远销工厂,而宁愿将多余的资财用在购买或改良未开垦的土地上,由技工变成农业家。当技工的工资高昂得即使能够让他舒畅地生活,也不足以诱使他为别人工作时,他一般都会给自己干。因为,在他看来,技工只是靠雇主生活的仆役,而耕作自己土地的农业家,却可以从自己家庭的劳动中取得衣食之资,是独立于世界的真正主人。

相反的,当一国土地都已被开垦,或是不容易购买时,如果技工的资本不能完全投入邻近地区那些随时需要的事业上,那么他就会把其余部分的资本用来扩张远销事业。比如,锻工将自办铁厂,织工将会开创麻织厂或毛织厂。各种制造业,会随着时间的推进慢慢地进行精密的分工,用大家容易想到的各种方法对生产加以改进。

在利润大致相等的情况下,人们宁愿从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业这两种投资途径中选择前者,就像人们在农业和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比制造商的资本更加安全。同样地,制造商的资本也因为随时都能监察到而比国外贸易的资本更加安全。诚然,无论是哪个时代的社会剩余原生产物和制造品,即超过国内需要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都必须被送往外国去交换其他物品供国内消费。输送剩余产物去外国的资本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无关紧要。当本国的资本不足以耕作所有土地、制造所有原生产时,用外国资本将本国剩余原生产物运输到外国的做法,就是极其有利于本国的做法。因为,有了这种资本之后,就可以将本国的全部资本都投资于更加有利的用途上。即使一国的输出业大部分都是由外国人经营的,该国国民的富裕程度仍然可以非常高,这一点,可以由中国、印度和古埃及的富裕程度充分证明。假如北美和西印度的殖民地只能靠本地资本输出剩余产物,那么它们的进步应该会慢得多。

从事物发展的自然趋势来看,进步社会都是先在农业上投入大部分资本,然后在工业上投资,最后才考虑投资于国外贸易的。我相信,所有独立社会的资本,总是会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这种极其自然的顺序使用。因为,只有先开垦了一些土地之后,才能逐渐建立更多的城市,然后才可能出现粗糙的城市制造业,并逐渐出现一些愿意投身于国外贸易的人。

在所有的进步社会里,这个自然顺序都已经不同程度地发生过。但是,今天欧洲各国的许多情况,却似乎与这个自然的顺序完全相反。当地的大多数精制造业或者适于远销的制造业,都是由国外贸易引出的,并使得农业得到了大的改良。这种顺序是由当时的统治阶级的风俗习惯强迫实现的,它是一种反自然的退化顺序。虽然这种统治后来大大改变了,但这种风俗习惯却没有发生什么改变。

欧洲农业在罗马帝国崩溃后曾受到抑制

欧洲在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入侵罗马帝国西部之后,发生了一次大变革,随后欧洲就扰攘了好几百年。城乡贸易随着野蛮民族掠夺和迫害原有居民而被中断,城市都变成了荒墟,乡村也荒芜了,使得处于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的富裕西欧,变成了极其贫乏的野蛮之地,大部分土地都被野蛮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为数不多的耕作土地中,几乎每一块土地都是有地主的。因为,所有土地都被吞并了,而且大部分都是被少数大地主给吞并的。

吞并荒地,最初虽然有很大的危害,但这种危害有可能只是暂时的。这些土地,本来可以通过继承或分割的方法被拆小的,但长男继承法的存在阻止了大土地因继承而被拆小,限子嗣继承法又限制了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被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看成和动产一样的谋生手段,那么按照自然承继法,土地就得像动产一样被分配给所有的儿女,因为父亲关心每一个儿女的生计。这种自然承继法被罗马人普遍采用。在罗马,只要是父母养的儿女,无论大小,都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他们分配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分配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不再只是谋生手段,还是权力强弱的象征时,比较适当的分配方法就是不分割,使其专属于一个人。不安定时期的大地主同时也是小贵族,他的佃户是他的附属物,而他不但是他们在和平时期的立法者和裁判者,还是他们在战争时期的领导人,他可以任意地对邻邦甚至是对国王作战。土地的大小,决定了地产是否安全、居民有无保障。所以,分拆地产的行为无疑是对地产的破坏,即把它的各个部分都暴露在强邻的侵蚀和吞并之下。

长男继承法,就是顺应当时这种需要慢慢盛行起来的,君主之位也通常由长男一人继承。但是,最初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君主出于安全和权力的考虑,宁愿不分裂国土,而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继承国土。但重要的是,选择谁呢?自然要有一个郑重的普通法规,使得选择有一个明白而无可争论的标准,从而避免出现按不大可靠的个人资质好坏来进行筛选的现象。同一家庭的各个儿女,只有性别和年龄的区别。不过,男性一般比女性好,而年长的又比年幼的好,所以长男继承权就这样出现了,跟着还出现了所谓的直系继承。

一种法律在成立之初,一般都需要周围环境的支持,以使其合理化。事实上,这一法律仍然能在环境发生变化之后继续有效。在现在的欧洲,拥有一亩地的小地主,也可以像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一样安全稳妥地生活。虽然产生长男继承法的环境已经改变,但是长男继承法却没有随之消失,反而成了各种制度中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法律,说不定还会再存在几百年。不过,长男继承法也就只有这一个优点而已,它的其他特点无一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

因为,这种权利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必然要使其他儿子变得贫困。

长男继承法实施的自然结果,就是限子嗣继承法。实施限子嗣继承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并防止一部分遗产在赠与或割让时因子孙不肖或是遭遇不幸而落在别人名下。罗马人对这种法律一无所知。虽然现在有几个法国法律家喜欢附和罗马古制,但无论是罗马人所谓的继承人预定法,还是嘱托遗赠法,其实都与限子嗣继承法截然不同。

限子嗣继承法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的时期,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它可以像一些君主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能使许多人不致因一个人的轻举妄动而遭殃。但是,由于今日欧洲各国的大地产和小地产都同样受保护,所以这种法律的实施也变成了荒唐之举。制定这种法律的根据,是一种错误的假定,即人类后裔对所有土地及其他所有物没有同等的权利,反而是五百年前的祖宗心意决定了当代人的所有权。在今日欧洲,还有很多地方在实施限子嗣继承法,尤其是那些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条件仍是贵族血统的地方。在贵族们看来,限子嗣继承法是保持大官爵的排外特权的必要手段。因为,贵族们虽然获得了多于其同胞的不正当利益,但还是担心别人会讥笑自己的贫乏,所以就想再获得另一种不正当利益。据说,世业世禄的制度在英国非常不受欢迎,所以当地对这种制度的限制比欧洲其他各个君主国都要大。尽管如此,英格兰也没有废除这种制度。而苏格兰仍有五分之一以上,甚至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正在受限子嗣继承法的严格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豪族兼并了大面积的荒地,并使它们没有再次分散的可能。而大地主往往并不是大改良家,他们的精力,几乎全都用来保护自己已有的领土不至于在混乱时节受到侵害,并向邻邦扩张自己的管辖权和支配权,所以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去开垦和改良土地。等到和平时期,虽然法制和秩序的安定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余暇,但是他们往往又没有必要的才能和心思去耕垦土地。如果他的费用大于或等于他的收入,那么他就没有用于耕垦土地的资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