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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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论增进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及分配劳动(15)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必须是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才会有这样的平衡。

当一个人的谋生职业并不会占用他的大部分时间时,他往往会趁着闲暇去从事另一种职业,即使他由此所得的工资低于那份工作的应得工资。

即便是现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也还存在着被称作“农场雇工”的人,只是数量少于数年前。这种农场雇工,是地主和农场主的外宿工。雇用他们的雇主,往往会为他们提供一间住房、一个蔬菜园、一块足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场,还有一二亩次等耕地。在他们为雇主劳动期间,每星期还能另外得到价值约为十五便士的两配克盂燕麦片。一年中,雇主一般只需要少许或完全不需要他们的劳动,所以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不受雇主支配的。至于他们自己耕种的土地,也不会花掉他能够随意支配的全部时间。所以,在以前,也就是农场雇工的数量比现在多的时候,据说他们都愿意趁着闲暇去为任何人工作,即使他们所得的报酬少得低于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在古代欧洲,这种雇工遍地可见。

如果一国的土地种得很坏,而且人口稀少,那么在需要大量劳动者的季节里,大部分的地主和农场主就会雇用农场雇工。显然,这类按日或按星期计酬的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在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中,雇主为他们提供的小租用地收入占了非常可观的一部分。可是,有许多作家却认为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只包括他们偶得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这些作家们凭着自己收集的劳动及食品价格的资料,把二者的价格说得都十分低贱。

像按日或按星期计酬的劳动生产物的售价,往往低于其应有的价格。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编织袜子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其他任何机织袜子的价格。原因是,编织袜子的劳动者获得主要生活资料的职业,是其他职业,而非制袜这一职业。每年,设得兰都会向利兹输入一千多双袜子,每双袜子的价格是五至七便士。听说,在设得兰群岛的小首都勒韦克,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是十便士。而设得兰群岛所织的绒线袜,每双价值都在一几尼以上。

盂译注:peck,英制容积单位,1配克=9.092升。

苏格兰亚麻线的纺织工作,也和编织袜子的工作一样,是由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于其他职业的雇工来做的。这些农场雇工们去从事纺麻或织袜工作,原本是希望从中得到全部生活资料的,可是往往只能得到极其微薄的生活费。在苏格兰,如果有哪个纺工一星期能赚二十便士,那么她在纺工当中就算是非常有本事的了。

富裕国家的市场一般都非常广阔,以致任何行业都能够容纳本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为获小利而从事另一职业的情况,多半出现在贫国。不过,类似的情况有时也会在一个富裕国家的首都出现。我相信,全欧洲没有哪一个都市的房租能高过伦敦。不过,房间里附带家具且租金相对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伦敦的房屋租赁价格,相比之下要远远低于巴黎。此外,在房屋质量一样好的条件下,伦敦房屋的租赁价格也远远低于爱丁堡。

造成单个房屋租金低廉的原因,竟然是全房租的高昂,这也许会让人惊奇。造成大都市房租高昂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劳动价格昂贵。一般来说,必须从远地供应的所有建筑材料,价格都相当昂贵。二是地租昂贵。由于土地被地主们垄断,所以就算是不良街市的一亩地皮的地租,也往往会比百亩最优良农田的地租更高。三是伦敦人民的风俗习惯比较特别。在伦敦,各家在租赁房屋时,都得租赁全屋。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住宅常常指的是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住宅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所有房屋。如果伦敦商人要租住房屋,以便跟顾客做生意,那么他就必须租下一整座房屋,最底层作为店铺,顶层用作一家人生活的地方,中间层分租出去,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把中间层分租出去,并不是说明他希望用分租租金来养活一家人。他期望的,是靠经营业务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而在巴黎和爱丁堡,人们往往会靠分租房屋来谋生,所以他们所得的分租租金,不但要足够支付全部的房租,还要足够维持他们一家人的生活。

由政策造成的不平衡

上述的三个条件中,无论缺少哪一个,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就会不平衡,即使是在完全自由的地方也不例外。然而,由于欧洲政策限制了事物向完全自由的方向发展,所以造成了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的更加不平衡。

欧洲政策促成这种不平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这么一来,能够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就会少于原本愿意加入的人数。

二、加大某些职业的竞争程度,直到超过这一职业的自然限度。三、不给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的空间。这么一来,原本投在某地某职业的劳动和资本,就不能自由地转移到另一地方、另一职业。

一、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比愿意加入的人数少了,给劳动和资本用途的所有利害造成了极大的不平衡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是同业组合,因为它拥有排外的特权。

有排外特权的同业组合,一般都设立在城市。在排外特权的控制下,只有那些有自由经营此项业务的人才能互相竞争。通常情况下,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人门下做学徒。

受同业组合规则的限制,每个师傅所收学徒的人数、学徒的学习年限,通常都是确定的。这么做的目的,就是限制各行业的竞争人数。规定学徒的人数,可以直接限制竞争;而规定学徒学习年限的长短,则可能会增加学习的费用,从而间接、有效地限制了竞争。

设菲尔德同业组合的规则规定,制刀师傅不得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徒弟。而在诺福克和洛韦加,织工师傅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如果谁敢违反,就得向国王缴纳每月五镑的罚金。在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制帽师傅也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如果谁敢违反,每月也要交五镑罚金,一半交给国王,一半交给向法庭控告这一事实的人。这两项由王国公法确认的规定,显然是按设菲尔德的同业组合精神制定的。在伦敦,丝织业的同业组合成立还不足一年,就规定了各个师傅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不过,这一规则后来又被议会法令给废止了。

在以前的欧洲,大部分有同业组合的行业,其学徒期限似乎都是七年。这些同业组合,以前的拉丁文原名都是“university”,在古时的都市特许状中比较常见,比如Black smith university(铁匠同业组合)、Tailor university(裁缝同业组合)等。现在,“university”这个词汇特指大学。在大学这个特殊团体设立的初期,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明显是根据以往同业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来规定的。在普通行业,一个人只有在具有适当资格的人门下做七年学徒,才能获得授徒的资格。在文艺上也是如此,一个人只有在具有适当资格的文艺硕士门下学习七年,才有可能成为有收受学生资格的硕士、教师或学者(这三个词的意思以前是相同的)。

伊丽莎白五年,颁布了一项通常被称为《学徒法》的法令。《学徒法》规定,此后,任何人要想从事英格兰当时的所有手艺、工艺或技艺,都至少得在这一行业学习七年。于是,以前的那些特殊同业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各市镇的行业公法。不过,该法令的用语很笼统,其适用范围,表面上好像是整个王国,但按照细则,它却仅适用于市镇。细则规定,一个农村劳动者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工艺,即便是他学习这几种职业的时间都没达到七年。这一人兼营几种工艺的规定,对便利农村居民是很必要的。因为在农村,往往没有足够的人数来单独操持一种工艺。

另外,如果严格地按照《学徒法》的细则来理解,那么其适用范围就只限于这一法令确立之前的英格兰各行业,而不适用于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政策的限制,造成了一些愚蠢的区别。例如,按照法令的规定,马车制造者要用车轮,只能向车轮制造者购买,而不得亲自或雇人来制造。因为车轮制造业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就存在了,所以马车制造者完全得受法令的限制。可是,马车制造业却是《学徒法》颁布以后才出现的,不受这一法令的限制,所以车轮制造者即便是没有跟着马车制造者学习一定年限,也可以亲自或雇人来制造马车。

根据这种理由,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伍尔弗汉普顿等地,许多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后新建的制造业,都不受《学徒法》的约束。

在法兰西,各地、各行业的学徒年限都不同。在巴黎的大多数行业,学徒的学习年限都是五年;而一个想做行业师傅的学徒,却至少还须多学习五年。这后一个五年,称为“伙伴期间”,在这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

在苏格兰,普遍都没有规定学徒年限的法律。不同的同业组合,其学徒年限也不相同。如果某个同业组合的学徒年限规定得过长,而学徒又想缩短这一期限,一般可以通过支付少额款项来解决。另外,在大多数城市中,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都可以用支付少额款项的方法获得。

在苏格兰,像亚麻布、大麻布织工这类的主要制造者,以及纺车制造人等附属产业的各种技工,就算不支付款项,也可以在自治城市从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都可以自由地在法定日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一般为三年,即使是一些需要精湛技艺的行业也不例外。据我所知,在欧洲各国,没有哪个地方的同业组合的法律有苏格兰这么宽大。

劳动权是其他一切所有权的主要基础,它神圣而不可侵犯。穷人的全部世袭财产是体力与技巧。如果他不能在不侵害他人的条件下,正当地使用自己的体力与技巧,那么他的这笔神圣的财产就被侵犯了。明显地,如果一个人不能在适当用途上劳动,那么另一个人就不能雇用他,这么一来,劳动者和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就都被侵犯了。

雇主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无疑有权自行决定要不要雇用某个劳动者。可是,立法当局却以担心雇主可能会雇到不适合的劳动者为名,假惺惺地加以干涉。明显地,这么做不仅是压制,还是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不良作品在市场上绝迹。一般来说,市场上经常出现不良作品的原因,不是无能,而是欺诈。这种欺诈,即使是在学徒年限最长时也避免不了,所以需要一种完全不同的法规来防止。比如,在金属器皿上刻上纯度记号、在麻布和呢绒上盖上检验标记。这种做法为购买者提供的保证,比《学徒法》所规定的保证要大得多。这时,购买者只要看记号或检验标记,就可以判别货物是否合格,而不需要查问货物的制造者有没有做过七年学徒。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使少年人更加勤劳。而按件计资的劳动者,则会越干越勤勉,原因是,他们做的工作越多,所得就会越丰厚。

从理论和事实上说,学徒再怎么勤勉,也很可能会因为利不干己而流于怠惰。下级职业就不同了,他们的劳动乐趣完全在于报酬,谁享受到劳动乐趣的时间最早,谁就会最早勤勉而又感兴趣地参加劳动。如果一个少年人长期劳动,却不能因此而享受到丝毫的利益,那么他当然就会对劳动产生厌恶。一般情况下,那些来自公共慈善团体的儿童,做学徒的年限会比普通年限长,所以他们多半都很怠惰且无用。

学徒制度,在古代是没有的。在近代,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几乎都成了法典中的重要条文,只有罗马法令中只字未提。学徒,指的是在一定行业中,跟着主子学习行业技艺,并在一定年限内无偿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的仆人。但是,在希腊或拉丁语中,没有一个能够表达这一概念的字眼,因此,我敢断定这两个国家根本就没有这种概念。

完全没必要把学徒年限规定得那么长。制造挂钟、手表的技艺,虽然比一般手艺要高超得多,但它也没有哪项神秘技术需要长期授受。最初,这些美妙的机器,以及用以制造这些机器的一些器具,都无疑是经过长期的思虑摸索才创造出来的,是人类发明才能的可喜成果。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被发明之后,那些理解他们的人,却只需要数天时间,就可以把它们详详细细地讲解给少年人听,并教他们怎样使用器具、怎样做机器。数天时间,足够用来讲授一般的机械工艺了。至于普通手艺,则必须得经过大量的实践和体验才能灵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