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共识:中国在改革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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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原罪归属:是谁之过?(3)

2006年11月,□□中央□□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胡德平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提出,“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

12月17日,“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时任重庆市委书记汪洋指出,“民营经济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

12月27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部部长刘延东表示,“目前社会对‘原罪’问题、‘第一桶金’讨论得很多,我在这里也给大家吃一个定心丸,中央(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绝对不会变化的。这个决心是坚定的。”“我们还是主张不争论,还是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

民营经济的原罪到底是谁之过,无论是将其归咎为民营经济本身还是当时不完善的制度,恐怕都有失偏颇。

民营经济的参与者在很长时间内都社会声誉不佳,民营经济参与者经营与管理的不规范,甚至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成为导致他们社会声誉不佳的主要根源。

部分民营企业家获取财富的方式饱受质疑。民营企业出生便面临着残酷的生存考验。奔走于产业中下游的民营企业家中,不免有人利用关系,利用掌握的资源,利用改革开放政治体制上暂时的盲点,为生存铤而走险,鬼神之道来者不拒,把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打制度擦边球,甚至突破政策与法律的底线。部分民营企业一开始就有了原罪。承认某阶段某群人的过错,是我们对待历史应有的客观态度,“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是一种勇敢的进步。

如果把原罪这顶帽子扣在所有民营企业家的头上,也是片面而缺乏公正的。由于民营企业的原罪是历史问题,历史已不可逆转,对待原罪较为理性的态度是社会对原罪的适度宽容。

对原罪定义乃至讨论它的外延不是最终目的,如何对待原罪才是最重要的经济和法律命题。在制度大变革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家会在灰色的空间中游走。所以,如果是历史、制度的原因,再加上企业家当时的盲目冲动与“群体性经营幼稚”造成的结果,最后只让民营企业家来埋单,未免太过残酷;所以,如果以某些群体作为彻底的负面样板,试图“赶尽杀绝”,是社会集体理性思考能力的怠惰与市场经济的不幸。因此,原罪是历史,赎罪才是现世。更何况,那些因为不抵市场风险而悄然陨落的经济先烈们,一样打上原罪的烙印,并没有人追究他们的罪过,但却非要让这些顶着财富光环的幸存者锒铛入狱,一样是不公平的。不妨让这些有“达则兼济天下”能力的人,将功赎罪。在不损害企业家精神与市场化动力的条件下,用非暴力的方式,给企业家赎罪的机会,洗去罪责才最现实与最迫切的。

如果非要对民营企业的原罪穷追不舍,那么,就只能陷入“原罪不止,惩罚不息”的漫长而广泛的“原罪大清洗运动”中。到那时,倒下的不止是一批人,还有一大批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给这些戴着原罪帽子的企业家以机会赎罪,也是给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