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三农”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二次创业、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可持续经济的起点,同时还是中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经济发展的症结。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是要改变经济学范式。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村土地国有制。
范式先行——经济与经济学的重新洗牌
解决“三农”问题,经济学范式要先行。同样是开发土地生产潜力,在配置经济学看来,农村土地生产潜力的释放靠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再生经济学看来,农村土地生产潜力的发挥靠土地资源的再生。再生靠什么?靠国家投资基本建设、扶持农村创业工程。如果说,土地流转也可以再生,那也只不过是通过配置实现的有限的、相对的再生;而通过基本建设、通过创业工程变废为宝的开发实现的再生,则是绝对的、无限的再生。二者轻重缓急不可同日而语,本末更不可倒置。
所以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是转变经济学范式。要用对称经济学而非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经济学、价值经济学而非价格经济学、知识经济学而非物质经济学、再生经济学而非配置经济学、发展经济学而非增长经济学、幸福经济学而非货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而非GDP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农业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农业之所以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因为它是再生链、产业链、创业链的基础,是二次创业的基础、“反城市化”的基础,是绿色经济的基础。发展农业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且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前提。知识经济时期,这里的农业是指知识农业,而不是传统农业。知识农业使经济学系统化、立体化、生态化、动态化、文化化,使经济学成为与复杂经济系统相对称的复杂经济学。
所谓“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历史进程,要放在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时代来定位。知识经济时代,城市化不等于集市化,集约化生产也并非集中化生产。知识资本密集和劳动力分散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知识经济的城市化和工业经济的城市化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知识经济时代,城市化的核心是信息化和知识化,城市化的标志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完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知识经济时代的城市化相当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城市化”。“反城市化”不是“返朴归真”,而是对农村和城市的扬弃,是历史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知识经济是农村和城市双向发展、相互融合、消除差别的过程。用知识产业对农业、畜牧业、手工业重塑改造,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也是农村城市化的根本途径。如果用工业经济时期的思维方式来定位知识经济时期的“农村城市化”,按新自由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把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让中国重演西方曾经走过的“圈地运动”的工业化历史,虽然可以带来GDP的新一轮暴长,然而对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只能是一场灾难。这种经济学范式和思维方式既是时空错位,也不符合中国国情。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农业经济都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然而恰恰在这个重要的领域,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经济学、价格经济学范式失灵。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如果采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热衷、鼓吹的完全竞争、价格调节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只能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包括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才能得到根本解决。舒尔茨、刘易斯等经济学家虽然看到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但由于他们的分析框架是价格经济学,所以他们提出的方案也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用五度空间方法与人类二次创业理论,对现代农业合理定位,用国家宏观调控方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只不过在中国转型时期,这个问题更突出而已。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程序同其他国家并无本质不同。
由于线性思维方式的均衡分析法在分析农业、农业与工业的关系时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境,所以舒尔茨提出了不均衡分析法,以作为补救。这本身就使均衡分析法陷入悖论,使均衡分析法的普适性破产。在对称经济学看来,经济发展的不对称(“不均衡”)是相对的,对称(“均衡”)是绝对的。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恰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农业与工业的不对称状态(城乡差距)中,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使之逐步对称,而不是用所谓的“不均衡分析法”使之合理化、凝固化。完善的市场经济,就是充分的市场经济;充分的市场经济,就是对称的市场经济。只有农业与工业的对称发展,才有可持续发展。农业与工业的不对称发展,农业与工业的差距太大,将会拖工业的后腿。这是被各国的经济发展所证明了的。这种对称,严格意义上不是什么工业反哺农业,而是知识经济的重新洗牌。如果说,知识经济的横向重新洗牌为落后国家提供了后来居上的机会,那么,知识经济的纵向的重新洗牌,则为农业的发展水平与工业的发展水平持平提供了契机。通过建立知识农业、建设知识农村、培养知识农民,农业将成为与工业相辅相成的一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与各种政策扶持应起主导作用。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价格经济学与一般均衡论在理论上不能解释、在实践中无能为力的。在解决“三农”问题上,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经济学、价格经济学必须让位于对称经济学——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经济活力相对称的经济学。
土地入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使用权流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该“决定”的精神实质,是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再生,以进一步释放农村生产潜力、大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内需、转变农业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本人认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方面进一步放宽的政策,必须有与之相对称的、强有力的所有权方面的制度设计与配套措施,才不至于在实施过程中走样变调。
在对称经济学——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经济活力相对称的经济学看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是从农村土地入手;不但要从扩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入手,而且要从明确土地所有权入手。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是城乡土地产权一体化,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说,城市工厂的公有制必然要求农村的公有制与之配套,那么,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必然要求农村土地国有制才能成龙。把农村土地全部国有化,使农村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土地所有制并轨,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解除国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产权瓶颈,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发展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使农村享受和城市同等国民待遇、消除城乡差别的基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明确。“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农村土地产权明确,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在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时,可以从法制上有效避免农村土地经营权吞并所有权、使农村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杜绝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经营权扩大之间的不对称形成的、供“正经歪唱”的政策漏洞与寻租平台。可以说,确立农村土地国有制是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出台必要的法制前提与配套措施。
解决三农问题,要用市场经济,而不是用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来定位“三农”问题,把“三农”问题看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环来解决。目前从执政党和国家政策可以决定土地承包期长短来看,在事实上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农民包括其村社集体组织并不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这种理论(含法律)和事实之间的不对称,使农村土地产权处于模糊状态。而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之一,是产权明确;所谓产权明确就是明确产权主体与产权边界。首先是明确产权主体。产权主体无非是个人、集体、股份制、国有制。鉴于我国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土地分给个人的土地私有制根本不可能。而股份制的前提是私有制,土地私有制不可能,土地股份制也就不可能。由于村社集体组织的临时性、可变性,所以由村社集体组织作为产权主体,将造成主体不确定、主体缺位。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同时由于国家的至大无外性,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的边界明确。也就是说,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农村土地的产权明确,使农村土地成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适格的基础。农村土地产权明确,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村土地国有制可以为农村市场化改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土地所有权国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互为前提、提高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层级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权灵活性的程度相辅相成,农村土地国有制可以在加快市场化改革、搞活微观经济、搞活农村微观经济的同时,保证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避免土地流转化演变成土地私有化、变相私有化、土地资本化,避免土地资本化造成的“圈地运动”使农民流民化、赤贫化,根除中国几千年来因土地私有、土地兼并引起两极分化、朝代更迭的源头。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土地是国民经济命脉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可以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农村的基本建设。农村的基本建设,包括信息化建设与知识化建设。前者主要指信息高速公路,后者主要指农民的文化素质提高。这两方面只有政府投入才有可能做到。政府所要做的,是在把土地全部国有化的同时,投资农村城镇化必须的基础设施(主要是信息高速公路与交通、水利、水电、学校、医疗保健设施)建设,并通过小额货款,扶持农村创业工程。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使农村土地使用纳入国家宏调的一盘棋中,以实现整体规划。通过加大对农村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和农村创业工程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和农村劳力的效率,解决农村大量的实际失业问题。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统一土地产权归宿是统一管理的前提,统一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前提,规范管理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土地国有化,为严格控制土地实用,避免扩大土地经营权演变成官商勾结的新一轮圈地运动、新一轮两极分化的源头提供法律依据。
实际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使用的制度,不但对于农民产权有名无实,对于集体来讲,土地所有权也十分虚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虚弱的产权“主体”在各地政府面前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使自己能转干、提拔,不少农村干部迎合上级行政领导的口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使农村滥用土地、耕地、良田近乎失控。如果促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这种情形肯定会更严重。产权模糊与产权主体弱势地位的结合,使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化。相比之下,农村土地国有化可以为农村土地确立明确的、强势的产权主体。只有把农村土地国有化,才能避免农村土地双轨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造成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人为扩大寻租空间而造成监管缺失、耕地流失,从根本上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从长远、全局考虑,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可再生用地,保护与扩大耕地规模,使保护耕地的措施和农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进程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