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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我的人权我的财产(3)

小强私自拿钱买东西父母可退吗

案例回放:

小强今年12岁了,刚上小学五年级,班里好多同学都开始用手机,又能拍照片又能上网,各种功能可多了。小强眼里看着,心里羡慕不已,也想着自己能有一个手机。于是他偷偷拿了家里1000元钱,去商场买了一个手机,在同学们面前炫耀了一阵子。后来这事被小强的父母知道了,他们严厉地批评了小强,并且把手机拿到商场要求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说小强偷拿家里的钱商场并不知情,并且手机并没有质量问题,商场是不能予以退货的。双方协商不成,小强父母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强的钱是偷拿的,商场并不知情,在这一点上商场没有过错。小强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手机是特殊商品,小强作为未成年人对购买手机的这个合同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过了小强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手机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然而,小强的父母不予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还财产。

父母有权处置小杨的财产吗

案例回放:

小杨是某中学三年级的学生,过春节时,舅舅送给他一台笔记本电脑,小杨非常喜欢。可是,正上初三的他面临中考,学习非常紧张,妈妈怕玩电脑影响小杨的学习,于是想把电脑卖掉,而小杨不答应。妈妈认为是自己的弟弟送的,她有权处理,而小杨认为是舅舅送给他的,妈妈无权处理。为此事,小杨和妈妈发生了矛盾。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都忽视未成年人有财产权,常常以孩子还小为由,将未成年人的财产当做了自己的财产,将孩子的压岁钱、亲友赠与的礼物等等无形中据为己有。事实上,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一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中小学生的财产权的,应如何处理,以及未成年学生应如何应对父母侵害自己财产的行为。

1.父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发生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未成年中小学生应如何应对父母侵害自己财产的行为?

(1)对于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具备了一定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因此在面对父母侵害自己财产权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未成年人在行使自己独立的财产权时应该主动与父母商量,征求父母意见,要学会把钱用于正当的地方,不挥霍浪费,这样会赢得父母的信任,能够放心让我们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并由自己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处分。其次,未成年人可以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己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占用或者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是不对的。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听劝阻,未成年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

(2)对于未满10周岁的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的时候,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一来,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最容易受到侵害。然而随着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未成年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建议我国设立未成年人财产公证制度和提存制度,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提存,待未成年人有了一定的自主能力成年后交还本人。

法律故事会中,小杨舅舅送给小杨的电脑是小杨自己的财产,小杨的妈妈无权处分小杨的电脑,因此,尽管妈妈担心电脑会影响小杨的学习,但为此将电脑出卖是不对的。本案例中小杨的父母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就使用电脑的利弊和小杨进行沟通,而不能通过擅自处分电脑的方式来试图达到目的,这样不但伤害母子之间的感情,而且还会适得其反。

初中生冬梅可以擅自改名吗

案例回放:

就读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刘冬梅,出生在寒冷的冬天,爸爸妈妈希望她能像冬天的梅花一样美丽又坚强,于是给她取名叫“冬梅”。刘冬梅上初中后越来越认为自己的这个名字太俗气,不够有特点,于是就向全家人宣布说:“我不愿意叫‘冬梅’,太俗气了,我要叫‘文清’!”爸爸妈妈认为“冬梅”这个名字寄托了自己对女儿的希望,坚决不让她改名字,还吓唬她说如果再说改名字的事就要动手打她了。

律师说法:

如今的未成年学生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很多孩子会出于各种原因不喜欢自己的名字,要求改成有个性的名字。但是,有些家长不愿意自己的孩子改名字,这样就造成了孩子和父母之间的矛盾,那么,未成年学生是否可以改名字?下面,我们做一详细说明:

1.未成年学生可以改名字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改名权是姓名权其中一项内容,未成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当未成年人具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后,认为自己的名字不够悦耳或不具备积极向上的意义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改变。所以,刘冬梅的爸爸妈妈无权阻止她改名。

2.未成年学生改名字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首先,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次,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由此可见,改名应当在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刘冬梅可以在其爸爸妈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但是,由于父母反对,因而不会陪她去公安机关改名。所以,本案例中冬梅可以向老师求助,向老师说明相关情况,由老师说服爸爸妈妈或者由老师陪同向户口登记机关说明相关的情况;或者也可以向当地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求助;或者自己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说明相关情况。

父母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劳动

案例回放:

张某(男,某村农民)与于某(女,某村农民)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三男一女。几个子女的出世使本已经一贫如洗的家庭更加艰难。全家人生活靠张某和于某种田及农闲时到外面打工维持。夫妇二人终日劳作,疲惫不堪,但仍然只能维持全家人的温饱。

2003年10月,张家的长子张某某已经15岁了,正在上初中。也许正是由于家庭的贫困,张某某学习十分刻苦,学习成绩也很好。但张某夫妇感到家里需要人帮忙,仅靠两个人已经支撑不下去了,他们向张某某提出了退学的要求。

张某某不愿意离开心爱的学校,苦苦地哀求父母让他继续读书,但父母的意志十分坚决,让他为几个弟弟妹妹着想,委屈一下自己。在父母半劝说半强制下,张某某退了学,和父母一起参加了劳动。农忙时,他和父母一起干农活,农闲时,到父亲打工的砖窑上去烧砖。由于张某某尚未成年,身体还在发育当中,沉重的体力劳动让他不堪重负。

一天的劳动下来,累得他浑身疼痛,饭也吃不下,觉也睡不着。在砖窑干活的工友们看到张某某痛苦的样子,纷纷劝他的父亲:“这么小的孩子,让他干这么重的活,小心把身子累垮了!”张某听了这话,总是叹着气,无奈地摇摇头:“没办法,家里还有几个更小的,等着吃饭呢!”张某某退学的情况引起了学校老师的重视,老师来到张某某家里了解情况,于某撒谎说:“孩子到外地亲戚那里去读书了。”

老师感到事情有蹊跷,便向周围的邻居了解情况,好心的邻居将张某某在邻村砖窑上干活的事告诉了老师。获悉这个情况后,学校的领导和张某某的班主任一起来到砖窑上,看到了浑身都是泥巴、瘦得不成样子的张某某。张某某看到平时待他像母亲般的老师,再也忍不住泪水,扑到老师怀里,痛哭失声。

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老师和学校领导当即要求张某某的父亲让孩子立即复学,并指出:他让孩子退学并强迫孩子参加劳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执拗的张某坚持不同意让张某某复学,要求孩子干活养家。学校将此事反映到了乡政府和村委会,在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下,张某某的父母终于同意让张某某复学。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砖窑经营者给予了经济处罚。

律师说法:

由于未成年人还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其生理、心理状态还未完全成熟,如果过早地进入劳动领域对其身心发育不利,而且也影响社会上未来的劳动力供给水平。因此,劳动就业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环节,只有科学地处理好未成年人的劳动问题,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在德、智、体各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对参加劳动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张某某未满16周岁,根据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属于童工。所谓“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因此,对张某某父母和砖窑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父母强迫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参加劳动,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做法是正确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彤彤可以参加劳动并获取报酬吗

彤彤今年从育红小学毕业了。他不想再接着读书,就想找个活干。他看隔壁的宁宁哥哥每天去服装厂打工,就跟宁宁哥哥说自己也想去。宁宁哥哥说,服装厂的工作非常辛苦,他肯定受不了。彤彤说,自己肯定没问题。宁宁哥哥就带着彤彤来到了服装厂。服装厂的老问彤彤想干多久,彤彤说先干半年。于是老板就把他留了下来。结果,每天早上六点半,彤彤就必须吃完早饭。七点钟的时候,要在操场列队集合,各个小组的负责人点名以后,就进入生产车间工作。中午12点才能休息,而且只有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彤彤只好端个饭碗,在车间蹲着吃完午饭。下午一点又开始工作,一直坚持到深夜。每天算起来,彤彤都要工作十个小时以上,非常累。才一个月,彤彤就觉得自己受不了了。于是他到老板,想要结完一个月的工资再走。结果老板说,当时说了要干半年,就必须干半年,要不然不给工资。

律师说法:

我们国家的义务教育是九年制,包含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我们前面说过,这样的教育不是自愿性而是强制性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所以,彤彤刚刚上完小学,他还需要接着读初中。彤彤的父母应该保证彤彤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详细讲过,在这里就不再多叙述了。这一节,我们要了解的是彤彤辍学以后,可不可以参加工作,凭自己的劳动去赚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