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遭到养父母虐待的该怎么办
案例回放:
小宇自幼在孤儿院长大,7岁那年,有一对穿着很体面的夫妇来到孤儿院想收养一个男孩,最后看中了小宇。之后,这对夫妇和孤儿院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小宇终于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可是,渐渐地,养父母发现自己的养子在学习上特别吃力,明显落后于别的同学。为了帮助小宇提高成绩,小宇的养父母想尽了各种办法,让小宇参加辅导班、给小宇找家教,可是依然不起什么作用。养父母对小宇失望至极,对小宇的态度越来越冷淡,不再照顾小宇的日常生活起居,让小宇和保姆住在一起,每次考砸了,都会遭到养父母的暴打,并且不给小宇饭吃。小宇不明白为什么养父母这么讨厌自己,他开始想念孤儿院,终于偷偷跑回去找院长诉说自己的遭遇,院长知道后十分气愤,找到小宇的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这是因为收养制度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有利于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们周围,却也存在着不少侵害养子女权益的现象,如虐待、遗弃养子女。此时,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以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到侵害。
第一,养子女被养父母虐待,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应当承担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得损害养子女的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养子女可能会遭遇到来自养父母的侵害。如法律故事会中,养父母暴打小宇,并且不给小宇吃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此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可见,孤儿院作为小宇的送养人,完全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外,如果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养父母虐待养子女会受到什么惩罚?
虐待未成年养子女,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法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虐待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如果养父母虐待养子女,如本案例中,小宇的遭遇,不仅送养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而且养父母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养父母虐待亲爹妈领回
案例回放:
兆光村有对夫妇王林和刘薇,因结婚多年尚未生育,便领养了同村刘江家未满周岁的女孩小华。王林夫妇开始对小华很好。5年后,刘薇到处求医寻药,终于治好了不孕症,生下一个男孩,从此王林夫妇便处处看小华不顺眼,非打即骂,经常不让孩子吃饭。转眼小华已到了入学的年龄,王林夫妇却说啥也不让小华上学,说丫头片子本是赔钱货,再搭一笔学费更吃亏。消息传到小华亲生父母那里,他们十分难过,便和王林夫妇商量,要求领回小华。王林夫妇坚决不同意,理由是当初已办了领养手续,再说小华也快会干活了,领回去不是白养那么多年了吗?小华的亲生父母只好诉讼到法院,法院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了小华与王林夫妇的收养关系,小华又回到了亲生父母的身边。
律师说法:
养父母不能正常履行抚养义务,生父母完全有权要求依法解除这种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王林夫妇作为养父母,对小华如此虐待,已违背了父母的正常行为与义务,属违法行为。《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例中,王林夫妇对小华打骂不止,又不许孩子上学,已严重侵犯了小华的合法权益,小华的亲生父母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小华与王林夫妇的收养关系。所以,法院支持了小华亲生父母是有法律依据的。
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由谁来抚养
案例回放:
赵某夫妇早年收养了一个弃婴,赵兰10岁那年,赵某夫妇离婚,协议赵兰由赵妻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两年后,赵妻在一次车祸中身亡,赵兰暂时跟随赵妻的父母生活,而赵某也不再支付抚养费。二位老人无经济来源,无力负担赵兰的生活费。于是要求赵某继续支付抚养费,但赵某认为赵兰由自己前妻抚养,现在前妻亡故,赵兰又是养女,自己已经尽到对她的抚养义务,不应当再承担对她的抚养责任。后赵兰为此诉到法庭,要求赵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
尽管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为了保护收养关系,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确定了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缘关系。因此,必然地,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受到离婚的影响,离婚后养父母仍然对养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和子女问的关系。
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便产生了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故事会中,赵兰作为赵某夫妇的养女,除了不具有血缘关系外,其他一切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相同。因此,养父母不能以子女是被收养的为借口,不履行养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教育等义务。
第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既然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不会因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养父母之间离婚后,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抚养义务。法律故事会中,赵某认为离婚后,收养关系就解除了的想法是错误的,赵某不得停止支付赵兰的抚养费。否则,赵兰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被送养的小军如何选择
案例回放:
小军出生时,由于父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母亲适逢下岗,一个人带着小军生活,日子越来越艰难,最后只好带着小军上街乞讨。后王某得知达一情形后,打算收养小军做养子,于是和小军的母亲商量后,小军的母亲含泪答应。就这样,双方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晃5年过去了,小军已经11周岁了,养父视小军为已出,父子关系非常融洽。这天,小军放学回到家,发现家里有客人,一男一女,女的一看到小军眼圈就红了。原来,他们是小军的亲生父母,小军父亲后来回到了家乡,并且经过多年的努力,开了一家公司,母亲现在也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供职,日子越快越好,可夫妻俩却越来越想念小军,于是打算将小军带回家。而养父根本不舍得小军离开,表示不同意。小军左右为难,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律师说法:
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双方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血缘关系。为了维护收养关系的稳定性,同时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可见,在收养关系的解除上,双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来决定。
1.合法的收养关系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解除。
收养关系是一种关于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建立的是拟制的血缘关系。
2.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为了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养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根据《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则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因此,法律故事会中,小军的母亲因当年无力抚养小军而将小军送养,而生活富裕以后由于思子心切,意图解除收养关系未尝不可,但是双方也就是小军的父母和小军的养父王某,需要达成一致协议,否则不得解除。另外,《收养法》第26条还规定,如果双方想要解除收养关系,而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例中,小军已满10周岁,所以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征得小军本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