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从此旅游不吃亏:游客维权与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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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2)

拓展阅读:因“未告知”游客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被判赔偿2010年8月27日,济南历下区居民刘某等28人去青岛旅游,并和济南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第二天,在青岛八大关海水浴场自游活动时,刘某不慎造成右脚后跟粉碎性骨折。刘某受伤后,旅行社的导游立即将其送往青岛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回到济南后,刘某又到医院治疗。其后,刘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5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在游客下车自由活动前,没有讲述安全注意事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2294.67元。

(三)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前,对于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都缺乏亲身体验。有关旅游活动的信息一般来自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目的地的宣传机构。有些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或有关风景区做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行社条例》第24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侵害旅游者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支付双倍赔偿。

拓展阅读:零负团费揽客,侵犯游客消费知情权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上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

旅行社此举侵犯了旅客作为旅游服务消费者知悉旅行花销真实情况的知情权。游客遇到“零负团费”时一定要注意查清该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首先是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其次是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例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餐饮标准、自费项目等。

(四)接受旅游教育的权利

随着出境游的不断升温,部分中国游客在境外的不文明举止也引起舆论关注。一般情况,大家都会指责旅游者素质低下,有损国家形象。但是,事实上这里有旅游者的旅游教育权利不被重视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这说明旅游者首先有获取有关旅游活动的知识的权利。特别是旅游者从一个熟悉的生活环境到陌生的旅游环境,旅游者对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公共秩序要求等都不清楚。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告知、教育,并且有义务督促旅游者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也许旅游经营者因自身条件所限,不能在旅游教育方面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旅游教育问题,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对旅游教育进行研究和总结,并通过媒体对外宣传。必要时还应走入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这样才能彻底改变中国游客形象不佳的问题。

拓展阅读: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常见不文明行为1.随处抛丢垃圾、废弃物,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上厕所不冲水,不讲卫生留脏迹;2.无视禁烟标志想吸就吸,污染公共空间,危害他人健康;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争抢拥挤,购物、参观时插队加塞,排队等候时跨越黄线;4.在车船、飞机、餐厅、宾馆、景点等公共场所高声接打电话、呼朋唤友、猜拳行令、扎堆吵闹;5.在教堂、寺庙等宗教场所嬉戏、玩笑,不尊重当地居民风俗;6.大庭广众之下脱去鞋袜、赤膊袒胸,把裤腿卷到膝盖以上、翘“二郎腿”,酒足饭饱后毫不掩饰地剔牙,卧室以外穿睡衣或衣冠不整,有碍观瞻。

7.说话脏字连篇,举止粗鲁专横,遇到纠纷或不顺心的事大发脾气,恶语相向,缺乏基本社交修养;8.在不打折扣的店铺讨价还价,强行拉外国人拍照、合影;9.涉足色情场所、参加赌博活动;10.不消费却长时间占据消费区域,吃自助餐时多拿浪费,离开宾馆饭店时带走非赠品,享受服务后不付小费,贪占小便宜。

(五)选择消费的权利

目前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被强迫消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也是旅游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明确规定了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旅行社条例》第33条规定,旅行社及委托的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果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违反该条款,根据《条例》第59条规定,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这说明,如果旅行社及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行社及导游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拓展阅读:旅游团安排“强制购物”,侵犯了游客自由交易权旅行社安排购物往往是服务内容之一,但有的却以各种方式强制或干预游客购物。

如果游客购物的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对旅客购物负有应有的协助义务,如旅行社未履行上述协助义务甚至存在强制交易行为,不但构成对附随义务的违反,还构成对旅客自由交易权的侵犯。游客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让旅行社明确是否存在购物活动,如有购物活动安排应当在行程计划中明示购物地点、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如果导游在行程计划之外另行安排购物活动,旅客有权拒绝参加。如果被迫参加且被强制购买的,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