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02年2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伤残的刘某、田某、姜某等十三人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广东YA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的座椅。并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标准赔偿自己的各种损失,十三人请求赔偿金额,总计近300万元人民币。
2001年初,刘某等人从沈阳、大连等地来到广州,参加由广州“美丽人生”美容美发连锁店举办的培训班。培训结束时,刘某等人找到广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四路营业部,要组团作广州一日游,并以“美丽人生”为名签订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4月18日中午两点左右,旅游团在白云山风景区结束了广州一日游的最后一站,乘车下山。当大客车行驶到白云山摩星岭路段时,沉浸在欢乐中的游客谁也没想到,灾难顷刻间降临到自己头上。失去控制的大客车冲出路面,凌空坠入五六十米的山涧,被甩出车外,挂在山坡树上的随团导游,在第一时间用移动电话报了案。正在附近执行任务的武警某部战士,和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广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职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对刘某等游客进行了救助。受伤的游客被很快送到广州南方医院等医疗机构抢救。
几个月以后,刘某等人结束第一阶段的治疗,先后出院或转院治疗。这时,从惊恐中镇定下来的刘某等人意识到,自己人身受伤害,财产遭损失,该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5月18日,经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广州市公安局一交通警察支队对这起事故做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认定:大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没有责任。
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来看,这是一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司机和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等人认为大客车是YA旅行社提供的,因此,某旅行社要负责任。
游客们没有想到的是,大客车是广东YA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经协旅游公司租用的,自己并不是车主。那么该找谁来担负这个责任,赔偿游客的损失呢?
经过多方的咨询,刘某等人决定找YA旅行社,理由是旅游合同是与它签订的。
广东YA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一家内地与香港合资的旅行社,是广东省几家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之一,在业内有着良好的信誉度。对刘某等人提出的索赔,感到非常意外。
广东YA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部经理林青:很明确车辆运行的时候,发生意外。冲到山坡里面去。这种情况是无可抗拒的,我们是无法预见的,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故应该是追究车主。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广东YA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了积极配合的态度,派出全体员工看护伤员,在长达五个多月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先后垫付了170多万元人民币,保证了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已经伤残的刘某等人,一边继续进行治疗,一边不停地在东北和广州之间奔波。广东YA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也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应对这场官司。双方都在等待法庭的一槌定音。
2002年7月22日,双脚踝骨伤残的刘某从沈阳赶到广州,等候法庭的判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游团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为此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原告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现在原告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选择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做出判决:
判决广东YA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的十三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财物损失费等共计355多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140多万元,还需支付212多万元。
判决书下达后,广东YA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适用法律不当,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将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司机和车主另案提起诉讼。败诉也带给旅游同行们不小的震动。一审判决后,受伤游客认为自己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而输了官司的YA旅行社却觉得,这样认定扩大了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的责任范围,自己的经营活动面对的风险可能会更大。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定义和概念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合同的签订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