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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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突破与创新:大趋势下的“蝶变”过程(9)

日本神户大学教授、《财经》杂志法学顾问季卫东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目前中国的问题却很特殊——立法的主导权握在行政机关手里,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基本上限于表决通过。虽然与英国众议院那样的‘承认型议会’或者日本的‘内阁法案占优势’格局不无类似之处,但是,起草作业绝大部分由某个相关的政府部门包办承揽,代议机构的审议活动也大都流于形式,相当多的法律还是采取具有命令性质的行政法规的形式,表现出鲜明的奇异色彩。这就很容易导致立法权被行政权吸纳的事态,甚至出现个别主管部门为了防止束缚手脚、维护既得权益而争夺规则制定权的现象。

显而易见,造成政府部门在立法方面有机会营私舞弊的根本性弊端,既不单纯是行政主导的法案起草,也未必就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归根结底还是在保障公开辩论和反复审议方面的程序残缺。”

如何在立法上进行改革?

第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以广为人们所关注的车船税法的制定为例。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施行。车船税虽然只是一个小税种,但是这次车船税立法的过程和成果却具有特别的意义。正如参与了整个立法过程的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所言,这部法律的通过,是税收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鲜活实践,昭示着我国在财税法治化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制定的。从立法层次上来说,这部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010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车船税法进入立法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征求社会公众对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情况》,从2010年10月28日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到11月30日,1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近10万条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合理的机制充分表达了自身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明显的表现是,有许多意见是要求修改草案、降低税负。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专门召开了有专家参与的座谈会,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最后通过的车船税法,合理地吸收民众与专家的意见,对税额标准做了一定的调整。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是,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同时,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做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法开始实行,中小排量车车主成为本次车船税立法改革的受益者。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车船税法实施后,全年可减轻中小排量车车主负担超过28亿元。

可以看出,在车船税法的立法过程中,纳税人积极参与立法,表现了对自身权益的关心,证明只有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理念,才能真正体现税法作为兼顾国家税收和纳税人权利“利益协调之法”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这次车船税立法的一大亮点。

第二,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认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这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当前我国重点领域立法应重视金融体制改革,实现银行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加快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提出,我国在完善现实社会法律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空间、虚拟社会的立法。信息时代的虚拟空间法律基本还是空白,如何加大网络空间法律建设,同时在无国界的网络社会,率先把我们的网络空间法律规则抢先建立、发布、传播,有利于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立法应由公众广泛参与,由人民代表深度参与。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从此,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草案,由过去的“公开是例外”,转向“不公开是例外”。

以改革走在全国最前沿的深圳为例。国内第一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在深圳诞生的,其中三分之二条文根据民意拟定。《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69项条文中62项依据民意修正。征集、吸纳民意作为最重要的立法环节,成为立法规则。法律草案征得民意破万条,在深圳已属寻常。

敞开大门,谨防一家独大、垄断话语权,让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和参与。立法听证会、立法辩论会,均由深圳开全国先河。“停车听证”、“禁摩听证”场场爆满,使民意在立法中具有了沉甸甸的分量。2012年11月,深圳市法制办还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1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

如今,在全国很多省(市),政府都在进行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的实践。将公众的立法参与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公众的意见要及时公开并形成制度,建立公众立法参与的回应机制,让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及其他媒体深入了解法律制定过程中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都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和有效手段。

现在,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还有一定的不足。立法的公众参与过程中,召开的专家座谈会较多、公民听证会较少;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或公众提起法规备案审查之后,常规性的反馈制度尚待建立等。另外,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能够使立法制度得到充分完善,也能够使立法效力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