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聆听大师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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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章 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1)

凡做考证的人,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要问,我提出的证人证物本身可靠吗?这个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这件证物本身没有问题吗?第二要问,我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本题的哪一点?这个证据足够证明哪一点吗?

历史的考据是用证据来考订过去的史事(另一版本作“事实”)。史学家用证据考定事实的有无、真伪、是非,与侦探访案,法官断狱,责任的严重相同,方法的谨严也应该相同。这一点,古人也曾见到。朱子曾说:“看文字须如法官深刻,方穷究得尽。”朱子少年举进士,曾做四年同安县主簿,他常常用判断狱讼的事来比喻读书穷理。例如他说:向来熹在某处,有讼田者,契数十本,中间一段作伪,自崇宁、政和间,至今不决。将正契及公案藏匿,皆不可考。熹只索四畔众契,比验前后所断,情伪更不能逃者。穷理亦只是如此。

他又说:学者观书……大概病在执着,不肯放下。正如听讼,先有主张乙底意思,便只寻甲的不是;先有主张甲的意思,便只见乙底不是。不若姑置甲乙之说,徐徐观之,方能辩其曲直。

在朱子的时代,有一位有名的考据学者,同时也是有名的判断疑狱的好手,他就是《云谷杂记》的作者张淏,字清源。《云谷杂记》有杨楫的一篇《跋》,其中说:嘉定庚午(1210,朱子死后十年),予假守龙舒,始识张君清源……其于书传间辩正讹谬,旁证远引,博而且确。……会旁郡有讼析资者,几二十年不决。部使者下之郡,予因以属之。清源一阅文牍,曰:“得之矣。”即呼二人叩之。甲曰:“绍 兴十三年,从兄尝鬻祖产,得银帛楮券若干,悉辇而商,且书约,期他日复置如初。兄后以其资买田于淮,不复归。今兄虽亡,元约固存,于法当析。”乙曰:“父存而叔未尝及此,父死之后,忽称为约,实为不可。”清源呼甲至,谓之曰:“按国史,绍兴三十年后方用楮币,不应十三年汝家已预有若干。汝约伪矣。”甲不能对,其讼遂决。

杨楫《跋》中又记张淏判决的另一案:又有讼田者,余五十年,屡置对而不得其理。清源验其券,乃政和五年龙舒民与陶龙图者为市,因讯之曰:“此呼龙图者为何人?”曰:“祖父也。”清源曰:“政和三年五甲登第,于法不过簿尉耳,不应越二年已呼龙图。此券绍兴间伪为以诬人,尚何言哉?”其人遂俯伏,众皆骇叹。

朱子的话和杨楫的《跋》都可以表示十二三世纪的中国学术界里颇有人把考证书传讹谬和判断疑难狱讼看作同一样的本领,同样的用证据来断定了一件过去的事实的是非真伪。

唐宋的进士登第后,大多数分发到各县去做主簿、县尉,使他们都可得着判断狱讼的训练。程子、朱子都在登进士第后作过主簿。聪明的人,心思细密的人,往往可以从这种簿书狱讼的经验里得着读书治学的方法,也往往可以用读书治学的经验来帮助听讼折狱。因为这两种工作都得用证据来判断事情。

读书穷理方法论是小程子建立的,是朱子极力提倡的。小程子虽然没有中进士,不曾有过听讼折狱的经验,然而他写他父亲程珂的《家传》,哥哥程颢的《行状》,和“家世旧事”,都特别记载他家两代判断疑狱的故事。他记大程子在鄠县主簿任内判决窖钱一案,方法与张淏判的楮币案相同;又记载大程子宰晋城时判决冒充父亲一案,方法与张淏判的陶龙图案相同。读书穷理的哲学出于善断疑狱的程氏家庭,似乎不是偶然的。

中国考证学的风气的发生,远在实验科学发达之前。我常推想,两汉以下文人出身做亲民之官,必须料理民间诉讼,这种听讼折狱的经验是养成考证方法的最好训练。试看考证学者常用的名词,如“证据”、“佐证”、“佐验”、“勘验”、“推勘”、“比勘”、“质证”、“断案”、“案验”,都是法官听讼常用的名词,都可以指示考证学与刑名讼狱的历史关系。所以我相信文人审判狱讼的经验大概是考证学的一个比较最重要的来源。

无论这般历史渊源是否正确,我相信考证学在今日还应该充分参考法庭判案的证据法。狱讼最关系人民的财产生命,故向来读书人都很看重这种责任。如朱子说的: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轻者,无过于兵、刑。……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或犹有误也。

我读完乾隆、嘉庆时期有名的法律家汪辉祖的《遗书》,看他一生办理诉讼,真能存十分谨慎的态度。他说:“办案之法,不惟入罪宜慎,即出罪亦宜慎。”他一生做幕做官,都尽力做到这“慎”字。

但是文人做历史考据,往往没有这种谨慎的态度,往往不肯把是非真伪的考证看作朱子说的“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因为文人看轻考据的责任,所以他们往往不能严格的审查证据,也往往不能谨慎的运用证据。证据不经过严格的审查,则证据往往够不上作证据。证据不能谨慎的使用,则结论往往和证据不相干。这种考据,尽管堆上百十条所谓“证据”,只是全无价值的考据。

近百年中,号称考证学风气流行的时代,文人轻谈考据,不存谨慎的态度,往往轻用考证的工具,造成诬枉古人的流言。有人说,戴东原偷窃赵东潜(一清)的《〈水经注〉释》。又有人说,戴东原偷窃全谢山的校本。有人说,马国翰的《玉函山房辑佚书》是偷窃章宗源的原稿。又有人说,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两晋六朝文》是攘夺孙星衍的原稿。

说某人作贼,是一件很严重的刑事诉讼。为什么这些文人会这样轻率的对于已死不能答辩的古人提出这样严重的控诉呢?我想来想去,只有一个答案: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考证学还缺乏自觉的任务与自觉的方法。任务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感觉他考订史实是一件最严重的任务,是为千秋百世考定历史是非真伪的大责任。方法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能发觉自己的错误,也不能评判自己的错误。

做考证的人,至少要明白他的任务有法官断狱同样的严重,他的方法也必须有法官断狱同样的谨严,同样的审慎。

近代国家“证据法”的发达,大致都是由于允许两造辩护人各有权可以驳斥对方提出的证据。因为有对方的驳斥,故假证据与不相干的证据都不容易成立。

考证学者闭门做历史考据,没有一个对方辩护人站在面前驳斥他提出的证据,所以他往往不肯严格的审查他的证据是否可靠,也往往不肯谨慎的考问他的证据是否关切,是否相干。考证方法所以远不如法官判案的谨严,主要原因正在缺乏一个自觉的驳斥自己的标准。

所以我提议:凡做考证的人,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要问,我提出的证人证物本身可靠吗?这个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这件证物本身没有问题吗?第二要问,我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本题的哪一点?这个证据足够证明哪一点吗?

第一个驳问是要审查某种证据的真实性。第二个驳问是要扣紧证据对本题的相干性。

我试举一例。这一百年来,控诉戴东原偷窃赵东潜《水经注》校本的许多考证学者,从张穆、魏源到我们平日敬爱的王国维、孟森,总爱提出戴东原“背师”的罪状,作为一个证据。例如魏源说:戴为婺源江永门人,凡六书、三礼、九数之学,无一不受诸江氏。及戴名既盛,凡己书中称引师说,但称为同里老儒江慎修,而不称师说,亦不称先生。

又如王国维说:其(东原)平生学说出于江慎修。……其于江氏亦未尝笃“在三”之谊,但呼之曰婺源老儒江慎修而已。

我曾遍检现存的戴东原遗着(微波榭刻本与《安徽丛书》本),见他每次引江慎修的话,必称江先生。计有:《经考》引江说五次,四次称江慎斋[修]先生,一次称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