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宁波盐业运销管理体制与国家、省相应,经历了由原来零乱的自由运销,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经营,国营批发,供销社销售的体制。1949年5月,宁波按省财经会议方针,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运销。该年底,为统一盐政,加强生产、运销、税收工作,保证民食与国家财政收入,宁波盐业管理又改行统筹产销方针,产盐由国家收购入仓,销区设公营盐店配销商民,产区实行就场征税放销。1950年5月18日,中国盐业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庵东成立余姚办事处。与此同时,在宁波所设的支公司也在余姚县城关设置余姚批发处,运销按照“以国营为主,公私兼营兼销”的方针。截至1957年,宁波盐业私有经济成分已全部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国家掌握原盐,实行统购统销,统一分配。自1964年始,宁波每年先后由各销区批发单位或用盐单位向省局(公司)报送盐的《申请计划表》,省局(公司)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分配调拨计划与宁波各地产、销区见面并签订供需合同,每月再由用盐单位提出要盐计划,通过省局(公司)下达给产区及中转单位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按计划调运。1958-1968年间,大嵩盐场所产原盐由宁波盐业批发站统购包销,统一运往宁波,再转运鄞县内外,取消了肩贩行销。自1966年1月1日宁波盐运销业务纳入全国盐业托拉斯系统统一管理后,盐的内外销由宁波分公司下设各盐业批发站办理,用盐单位凭批发站准单赴场仓配放。“文革”期间,宁波盐的运销计划管理办法虽照旧,但受是时盐业管理体制和机构变化的影响,还是给宁波盐业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第三节 宁波盐产品的购销、运输与仓储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的影响,盐业托拉斯体制迅速走向解体,产销指挥系统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全国盐业形势趋于混乱。面对这种盐业形势的恶化,宁波广大盐业从业人员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排除诸多干扰,还是基本实现了盐产品的购销、运输与仓储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盐产品的购销
宁波解放后,1949年6月10日浙江省盐务管理局下令余姚立即停止商收场盐,产盐由国家统一收购。7月,浙江省财政会议改变产盐由国家统一收购的做法,决定对产盐采取自由运销的方针,产盐不再公收,由盐民与盐商直接交易,完税后出场。10月,浙江省又重新开启国家产盐收购计划,实行产盐重点收购的方针。以宁波为例,余姚场采取尽产尽收,其他场采取部分公收。截至1949年12月份,为防止盐荒,切实控制盐源,统筹配销并保证税收,下令场盐全部实行公收。自1966年8月1日起,因市场粮食销价提高,考虑到盐民购粮支出增加的实际情况,浙江省财政厅、轻工业厅、物价委员会联合通知,在自1965年7月1日起执行的分等公收价的基础上,按实际收购原盐数量,实行粮价补贴,除等外盐每吨提高2元外,其余各等盐及等内盐每吨提高4元。自1972年7月起,浙江省轻工业局在核定省内自产精盐(后改称特制细盐)公收价在现行优等公收价的基础上,又每吨增加10元,即慈溪、宁波、镇海、奉化、鄞县每吨61元,象山每吨64元。
新中国成立之初,受民国时期物价飞涨的影响,盐价波动较大。
1966年,国家开始实行食盐零售最高限价。自1966年5月1日起,浙江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文件对食盐的零售价实行最高限价,规定每500克最高限价0.17元(不包括精盐)。各地现行价超过0.17元的一律降至0.17元,现行价低于0.17元的不作调整。边远地区和山区实行最高限价后,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有困难的,由盐业公司负责补偿解决。工、农、牧、渔业用盐价格不变。与此同时,按省物价委员会通知,食盐批发价全省均按现行统一核定的零售价倒扣12%的批零差率计价,即宁波每吨237.6元,慈溪每吨220.0元,余姚每吨211.2元,鄞县每吨242.9元,奉化每吨246.4元,宁海每吨211.2元,象山每吨237.6元。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宁波下属各县盐产品的具体购销情况是:慈溪县自1965年7月1日起收购集体场盐一律实行分等计价,采取在公社大坨、大仓周围堆小坨,先化验后公收的办法。1966年8月,确定盐的收购价为:一等盐每50千克为2.35元,二等盐每50千克为2.15元,三等盐每50千克为1.95元,等外盐每50千克为1.46元。1971年,优等盐每50千克为2.55元。1972年,县盐业公司又制定了《原盐管理改革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在庵东实行定点集中,计产预付,按质论价,清仓(坨)结帐,耗率、费用适当补贴的办法。1973年,慈溪县在总结东一公社六大队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多点试验后,全县实行以放作收的管理制度。
1976年,慈溪县盐业公司实行量方预付,即由盐业站测量体积,按每立方1吨付给70%至80%的盐价,封仓一个月始得采样化验定等,秤放出仓,按实放数结清。因在堆放过程中盐质逐渐上升,生产单位不肯放盐,致使有盐不能放销,后改量方预付为公收公放,即实行国家统购统管。
宁海县于1966年8月1日由省确定的收购价为:优质盐每吨52元,一级盐每吨48元,二级盐每吨44元,三级盐每吨40元,等外盐每吨38元,平均每吨44元。原盐收购价按部颁标准《QB344-64》和《QB344-74》定等。
象山县于1966年8月1日按省提高盐价降低盐税规定,公收各类盐每吨增4元,提价费用从盐税中减抵。县定优等盐每吨54元,一等盐50.60元,二等盐47.20元,三等盐45.07元,等外盐37元。自1966年10月1日起,象山盐业批发站实行送货制。按当地零售价倒扣12%作为调拨价,转批优待率按金额的5%计算。石浦批发价食盐每担10.56元(其中盐税7.29元),渔盐4.60元(其中盐税1.20元),农牧盐6.31元(其中盐税2.34元)。
二、盐产品的运输
新中国成立后,盐的运输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逐渐趋向便捷、合理。
宁波盐产品的运输工具,陆上逐步改为手拉车、汽车与火车,外海与内河运输船舶逐步改风力和人力驱动机动船。此后,随着萧甬铁路的通车和城乡公路的延伸,运输方法与盐运路线也随之发生变化。以余姚场盐出运为例,一路通过外海船运至乍浦转内河运至嘉、湖地区各县,或直运上海、宁波、杭州等销区;另一路走外海顺钱塘江西进至镇塘殿过坝,转内河至临浦或转浙赣线火车直达上饶等铁路沿线销区或在临浦义桥盘驳换船走富春江至屯溪或港口(淳安)。1956年,萧甬铁路通车后,通过内河船运至余姚或马渚上火车,经萧甬、浙赣铁路运往3线及附近的省内外销区。至于宁波其他盐区的场盐出运,除本地销售外,一部分走外海运宁波上火车,转运至铁路沿线销区;另一部分直接由外海船运至上海、杭州及萧山等地。
新中国成立后,盐的运销实行计划管理,分配调拨按“统一计划、分区平衡、划片定点、就地就近供应”原则办理。1963年,为了贯彻国家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充分发挥运输潜力的方针,在原盐运输计划安排中贯彻“先让水运吃饱”的原则,在不增加销区进货费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海、江、河道上的船舶运输或水陆联运。是时,浙盐铁路盐运基本流向见表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