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盐业副产品的产量与质量
在制盐过程中所剩余的母液称为苦卤,每产1吨盐可回收苦卤0.6~1.0立方米。其是盐化工业的主要原料,浓缩了诸多化学成分,主要有硫酸镁、氯化镁、氯化钠、氯化钾等,浓度在波美30度左右。利用这些化学成分,进行综合利用,可提制出包括溴素、氯化钾、氯化镁、金属镁等诸多盐化工产品。
苦卤的传统用途是点豆腐和壅田,新中国成立后,也作为盐化工业的主要原料。宁波盐区苦卤主要产自慈溪的庵东盐场。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49年至1958年,庵东盐场苦卤总产量高达92010.15吨,平均年产约9201吨。其中,1958年的苦卤产量最高,高达45390.05吨。但截至此时,苦卤还极少被利用,绝大部分是被用来循环晒盐。1958年后,庵东盐场的苦卤均由浙东化工厂收购。
1958年,因浙江省盐业会议提出“苦卤化学化”的口号,各地纷纷土法上马,大办以苦卤为原料的小盐化工厂。截至1959年,宁波专区拥有13个小盐化工厂,可生产氯化钾、氯化镁等及其他盐化产品。
宁波以苦卤为原料生产氯化钾始于1958年,最早产自慈溪的浙东化工总厂(后更名为浙东化工一厂),使用的是强制循环二效旋液降膜式蒸发罐。同年,梅山盐化工厂也试产出氯化钾,使用的是自然循环二效列文式蒸发罐。据有关资料显示,1958-1965年,浙东化工一厂氯化钾总产量为1341吨。1959年,象山县化工厂氯化钾年产量为6.49吨。1960年,宁波梅山盐化工厂氯化钾年产量为3吨。其中,浙东化工一厂的苦卤由慈溪的庵东盐场船运而来,因场地所限无法复晒,生产成本较高。梅山盐化工厂氯化钾生产使用的是本场的苦卤,并经复晒,可将苦卤浓度提高到波美31度以上,再进蒸发罐生产,每吨氯化钾煤耗4.36吨,为全省最低。
宁波溴素生产始于1960年,均为土法上马。是时,浙东化工一厂建造溴塔,以提制氯化钾后的老卤(波美30度),在溴塔中通入氯气,经氧化取代反应,冷凝分离出粗溴,再经过精馏冷却,产出成品溴;梅山盐场也于1960年开始生产溴素,当年即产溴素1吨。据有关资料显示,1960年,浙东化工一厂产溴素2吨,约占全省溴素年总产量的22.2%;1965年,浙东化工一厂产溴素7吨,为全省溴素的唯一生产单位。1965年11月,中国盐业公司根据国家对氯化钾和溴素需要量越来越大的情况,要求各地大力增产,并提高质量。为此,1966年2月,中国盐业公司拨给浙东化工一厂资金2万元,用以更新溴塔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制溴后剩余老卤为液体氯化镁,再通过蒸发浓缩制成固体氯化镁。
1958年,宁波各地一哄而上新建了一批生产氯化镁的盐化企业。其中,象山县1958年生产氯化镁12.88吨,1959年生产氯化镁312.16吨,后停产。
梅山盐场化工厂1960年生产氯化镁后,不到3年也即停产。坚持不间断连续生产氯化镁的盐化企业,仅为浙东化工一厂。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58-1965年的8年里,浙东化工一厂氯化镁总产量为16541.6吨,年产量平均达2067.7吨,一直为宁波主要的氯化镁生产企业。此外,宁波盐区的镇海盐化厂、鄞县红卫化工厂在生产氯化钾的同时,也生产过氯化镁。
其中,浙东化工一厂、梅山盐场化工厂和镇海盐化厂的氯化镁生产方式不同于一些土法上马的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不是苦卤,而是制溴后的废液及生产氯化钾中分离光卤石后的浓厚卤,经过蒸发浓缩,然后冷却而成。
此外,1958年,废场复晒后,宁海长街制盐化工厂为支援农业,用苦卤为原料,使用煎盐灶台、铁锅煎制钾镁肥。后终因产量不多,越年停办。
1959年,象山县年产纯碱0.2吨、硫酸镁1.722吨、溴素3千克和钾镁肥5吨。1960年,宁波梅山盐场在镇海上阳新建化工车间,当年生产金属镁0.6吨,次年生产金属镁1.99吨。1962年,其化工车间停产。截至1965年,经过一系列的整顿,宁波开始形成以生产氯化钾、溴素和氯化镁为主的盐化工业。
1962年3月,为强化盐化工产品的管理,浙江省轻工业厅将盐化工产品管理范围核定为:溴素、氯化钾属部管产品,碳酸镁、氯化镁属省管产品,其余化工产品一律由地区管理和经营。1963年,除了在省轻工业厅盐业生产技术处内设立盐及盐化工产品化验室,负责全省盐业产品质量化验工作的指导、抽查、复验及提高产量、质量的试验工作外,在慈溪的浙东化工一厂和浙东化工二厂也分别设立了化验室,负责本厂的盐化工产品(包括半成品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新中国成立的17年,一方面,宁波各级政府机关对盐化工业的建设都十分重视,不断地发动群众进行试点、探索,打破了宁波盐业历史上一贯单一生产原盐,对苦卤资源不进行综合利用的局面,为宁波盐业资源的综合利用,训练和锻炼了技术队伍,为后来的盐化工生产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经验,进一步激发了广大盐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另一方面,宁波盐区在1958年“大跃进”中一哄而起的所谓“化工厂”,由于设备简陋,缺乏技术,管理落后,实际上只是利用大水缸等土设备熬制卤块而已,结果是产出的卤块不仅不能用,而且还损坏了上千口水缸,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第三节 宁波盐业的缉私活动
食盐走私是个历史问题,而盐业缉私又涉及方方面面,所以私盐查缉任务历来就很艰巨。新中国成立后,私盐形势虽不同以往,但盐的走私漏税现象仍普遍存在,并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和国家的盐税收入。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中,面对这样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宁波盐区认真执行缉私政策,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教育改造走私盐贩,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搞好军民关系,依靠人民群众缉私护税,取代旧时传统的武装缉私,盐区原盐走私逐年减少,甚至一度近于绝迹。
一、缉私政策及机构的设置
新中国成立初期,盐场失管,走私严重,全国盐区整体呈现出的走私状况是:新解放区比老解放区严重,私营小盐场比国营大盐场严重,重灾区比轻灾区严重,减征盐税前比减征盐税后严重。为保盐护税,在首届全国盐务会议上,要求盐的缉私工作基本上依靠组织群众,亦应适当地扩大缉私武装,使产区缉私与销区缉私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缉私,以收互助之效。与此同时,还应有重点地设置机构,加强土盐管理,适当规定税率,以限制其生产。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要求,在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上又制定了《关于人民盐务缉私部队领导关系和编制的决定》,并经政务院批准颁布施行。
按照其有关条款,华东盐务缉私部队应受盐局及地方军事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其军事、政治、教育及地方治安工作受军区或公安部门领导,其余属盐局领导。是时,盐务总局设缉私管理处,协助各地调整、组建缉私机构及缉私部队,进行内部组织建设和拟定私盐查缉处理法规,并统管全国盐务缉私部队。1950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定,中财委又发出了《关于减半征收盐税的决定》,全国盐税减半征收,缩小私盐与官盐的价差。自此,大部分场区通过加强场产管理和宣传教育,整顿盐区组织,密切与地方的联系,促使盐走私情况逐步扭转。
是时,浙江省人民政府指示,盐务缉私部队军事、政治及治安归省军区或公安部门领导,业务属盐务局管辖,旺产期全力执行查缉业务,淡产时进行整顿教育,缉私以部队为主,组织发动群众以场务所为主。1949年6月宁波解放后,庵东盐区的缉务由浙江省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负责办理。同年9月,又正式建立人民盐警武装,定名为华东区浙江省盐务监护总队。监护总队属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双重领导,为盐场人民公安部队,主要任务是维持盐场治安,保护盐业生产,堵缉私漏以保证税收。其中,第三大队驻余姚,下辖3个连。1950年5月,华东区浙江省盐务监护总队又改称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警办事处。同年9月21日,调整盐警部队番号,原余姚第三大队改称第六大队原辖第七、第八、第九连,分别改称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中队。1952年5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警处被撤销,盐警部队整编,大队整编为中队。其中,第六大队缩编为庵东中队。同年8月,盐警归由省公安总队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制,业务工作分别由盐务分局、场务所对所驻中队、排、班进行指导。1953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财经武装统一改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根据业务部门统一领导的精神,决定改编浙江人民盐警部队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警察大队,实行中队、排、班建制。经济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盐区治安及缉私护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