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宁波盐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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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解放战争时期的宁波盐业(2)

二、盐产品的运销路线、地域与秤放

抗战胜利后,为充分发挥民营力量,国民政府停止盐专卖,申令“所有专商引岸及其他关于私人独占盐业之特殊待遇权益,无论在后方各区或收复地区,概予永远废除”,实行有计划的自由贸易,以使产、运、销保持平衡。是时,余姚场盐运销情形计有商人自运和记税配销,仍大都由外海帆船出运,并在销区设仓供应。其具体运销路线为:(1)移运浙西分局乍浦仓,就仓发运嘉兴、嘉善、桐乡、崇德、吴兴、德清、武康、长兴、安吉、孝丰等县。(2)移运宁波分局宁波仓,销鄞县、镇海之一部分。(3)移运临浦盐仓,销萧山、诸暨、义乌、金华、兰溪、浦江、东阳、汤溪、龙游、建德、桐庐、分水、寿昌、开化、江山、常山之一部分。(4)移运杭州常平仓(杭县),供应杭州市及杭县之部分。(5)移运港口常平仓,供应淳安、遂安之一部分。截至民国37年,盐务部门为尽量利用商资,在余姚场招商代运,其运销路线是,省内:(1)余姚场至临浦。一线由余姚场循外海至镇塘殿过坝转内河至临浦,另一线由余姚场循内河至临浦。(2)余姚场至乍浦。由余姚场装木船循外海至乍浦。(3)余姚场至杭州。一线由余姚场装木船循外海至杭州,一线循外海至镇塘殿过坝转内河至临浦或西兴过塘渡钱塘江至杭州。(4)余姚场至宁波,由余姚场装木船循内河经姚江、甬江至宁波。(5)余姚场至港口。

一线由余姚场装木船循外海镇塘殿过坝转内河经临浦或义桥换船,再循富春江至港口,一线由余姚场装木船循内河至临浦或义桥换船循富春江至港口。省外:(1)余姚场至上海。一线循外海直达,一线循外海至乍浦翻塘转内河船至上海,一线由宁波转运。(2)余姚场至屯溪。一线由余姚场装木船循外海至镇塘殿过坝转内河经临浦或义桥盘驳换船再循富春江至屯溪,一线由余姚场装木船循内河至临浦或义桥盘驳换船循富春江至屯溪。

抗战胜利后至新中国建立前,余姚场盐运销的大致范围除覆盖浙江全省外,还覆盖江苏、安徽和江西等部分地区。具体而言,民国36年、37年,余姚场省内销盐区域为:余姚、上虞、新昌、嵊县、鄞县、慈溪、余杭、临安、于潜、昌化、新登、金华、兰溪、浦江、东阳、汤溪、龙游、永康、武义、缙云、衢县、开化、江山、常山、建德、桐庐、分水、寿昌、遂安、淳安、杭州市及杭县之部分,余姚场省外销盐区域为:江苏的上海、吴县、吴江、常熟、昆山、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南汇、川沙、武进、江阴、宜兴、靖江、无锡、崇明、启东、丹阳、金坛、丹徒、溧阳、太仓、嘉定、宝山,安徽的休宁、黟县、祁门、歙县、绩溪、宁国、广德、婺源,江西的上饶、玉山、铅山、广丰、弋阳、横峰、贵溪、余干、余江、东乡、南城、黎川、南丰、广昌、金溪、资溪等。其中,江苏的接销地点为上海,安徽的接销地点为屯溪,江西的接销地点为上饶、九江。这些接销地点的设置,对于保持余姚场盐的产、运、销平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宁海县盐的运销,在抗战胜利后归玉泉盐场公署统筹调配与管理,所需之盐由运销商去象山就仓配放,自由竞销。但民国37年,本着流向合理、费用经济的原则,曾批准黄墩运销商屠玉先组设利民官盐号,直接赴岱山场场仓报配食盐,由船运至宁海桥头胡一带销售。

象山盐的销区,在抗战胜利后改为县内、宁海、三门、奉化及镇海县等部分地区,就场发售,由商人自运。后辟上海一地,招商代运,订立合约支付运费,路线由石浦至上海,运盐工具以机帆船、铁驳轮为主,循外海至沪。

至于是时盐的秤放,规定购盐人请购原盐缴纳税价后,由盐务机关签填销盐准单,凭此秤放护运。宁波各场放盐手续不尽相同,以余姚场为例,其大致程序是:

1.各廒放盐,于前一日,开具放盐报单,连同场署所发准单正张及舱口单(单内注明日期、蓬名、地点、发盐包数及销地、船名等项)送秤放分局核办。

2.分局监秤员将廒商所送准单正张,与场署寄发的准单副张查对无误后,交总司秤员登入准单挂号薄内,依据各廒报单及准单送到之先后,分派次日放盐。

3.放盐之日,篷长来局领秤,监秤员填给司秤员放盐凭单,单内注明廒、蓬、仓名、放盐袋包数及每袋重量,如系清仓,应加注仓内结存盐数。

4.放盐时,司秤员一人执秤秤放,一人填发牛车票(票内载明车夫姓名、廒仓名称、袋包数目及运船船名),会同税警、廒员,点验放行。

5.车夫承运袋包盐,应票与车俱,途遇税警或经过瞭望台时,应出票呈验。车至运船,将袋包盐如数点交船夫,牛车票交给在船舱点包的税警收回。

6.放盐完毕,应将仓盐盐面耙平,满盖盐印,随即将仓门封锁完固,加贴封条(封条应粘于仓门与仓板骑缝处)。

7.承办司秤员,将本日所放盐斤袋包数及填牛车票张数,登入放盐薄内,由各方签字证明。

8.船老大于袋包盐满载后,出具收据,连同廒方的“请签准单”,送至分局,以便核发载运凭单。

9.总司秤员根据放盐簿及廒方“请签准单”将本日所放盐斤之袋包数、毛重、皮重、净重,在准单正张背面注明,由承办司秤员及监秤员分别盖章后,发交船老大向场局调换载运凭单,送至分局登记号次及日期后,连同船口单一并发还,凭以启运。

为进一步规范盐的运销,民国37年7月28日,余姚场规定商人在购运盐斤秤放后不得停留场区2天以上,如因故未能离场者,事先必须报经原放盐场所查明展期,否则按情论处。与此同时,为防止一照两用,又规定于查验时加盖戳记,注明时间,并在护运单空白处剪去一角。此办法一直沿用至民国37年8月4日方罢。

三、盐产品的售价与销量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废除专卖制,官收、商收并存,实行有计划的自由贸易。是时,官收盐出场销价称为场区仓价,包括官收价、盐税、偿本费、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平衡费、仓杂费、耗斤、经管费等。销区仓价,即为批发价。战后,盐业生产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冲击下,因法币贬值,虽场放盐价急剧上升,但其往往仍低于生产成本,以致生产者赔累不堪。

是时,宁波各场盐的销价各不相同。以余姚场为例,民国34年10月30日,销区仓价核定每50千克2000元。民国37年11月21日,销区仓价每50千克为金圆券56元。民国38年4月30日,销区仓价每50千克为金圆券835000元。民国38年5月4日,销区仓价每50千克为银圆0.7圆,5月11日,销区仓价每50千克为银圆0.5圆。民国38年4月30日与民国37年11月21日相比,销区仓价上涨了约14909.7倍。

宁海县战后场放盐价分晒盐、煎盐、渔盐和工业盐等各不相同,具体是:民国35年12月,晒盐每担为11500元。民国36年12月,晒盐每担为21万元,煎盐每担为23万元,渔盐每担为9万元。民国38年1月,晒盐每担为144金圆券,煎盐每担为158金圆券,渔盐每担为49金圆券,2月,晒盐每担为500金圆券,渔盐每担为280金圆券,工业盐每担为270金圆券,3月,晒盐每担为1150金圆券,煎盐每担为1450金圆券,渔盐每担为880金圆券。民国38年3月与民国38年1月相比,晒盐每担盐价上涨了约698.6%,煎盐每担盐价上涨了约817.7%,渔盐每担盐价上涨了约1695.9%。

战后之初,玉泉场并未实行官收盐,盐民多自储,善价而沽,直接售予商人。后官收,场价随米价核加。民国36年,玉泉场场价一年调整10次之多。

是时,盐价虽然随着整个物价不断上涨,但米价上涨幅度远远高于盐价上涨幅度。以玉泉场为例,民国36年1月上旬与12月下旬相比较,米价上涨22.5倍,场价煎盐上涨18倍,晒盐上涨13.75倍,最终未能维持斗米担盐价。这种米价涨幅高于盐价涨幅的状况,使得玉泉场担盐斗米之例失调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前。

战后岱山场盐的销价,据有关资料显示,民国34年12月,食盐仓价每担为3000元,渔盐仓价每担为1200元。民国37年3月,食盐仓价每担为973000元,渔盐仓价每担为693000元。民国37年8月,食盐仓价每担金圆券为40元,渔盐仓价每担金圆券为31.9元。民国38年4月27日,食盐仓价每担金圆券为1025184元,渔盐仓价每担金圆券为586000元。民国37年3月与民国34年12月相比,食盐仓价每担上涨了约323倍,渔盐仓价每担上涨了576.5倍。民国38年4月与民国37年8月相比,食盐仓价每担上涨了25628.6倍,渔盐仓价每担上涨了18311.5倍。

至于战后宁波盐产品的销量,据有关资料显示,庵东原盐运销量为:民国35年76829.51吨,民国36年79516.41吨,民国37年89819.69吨。

民国36年,据玉泉场核定,宁海按全县人口221226人计算,每月应销食盐额1659担。象山县原盐运销量为:民国35年2189吨,民国36年2940吨,民国37年4217吨,民国38年1179吨。岱山原盐运销量,食盐销售:民国37年68.24万担。渔盐销售:民国34年174588担,民国35年324884担,民国36年308726担,民国37年164206担,民国38年332311担。从上述数据来看,战后较为稳定的生产环境为盐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宁波各年盐产品的销量稳定并呈增长态势,但总体增长幅度有限。

第三节 宁波的盐税征收与私盐查缉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停止盐专卖,恢复征税制。最初,国民政府于收复各区采用等差税率,后又通过一系列的调整,使全国盐税实现了名义上的划一征收。但事实上,截至新中国成立前,各地随盐附征的杂捐也未能禁绝,且盐的偷销、私漏之事不断发生。是时,国民政府虽对私盐查缉很严,但走私之风仍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战后,宁波的盐税征收与私盐查缉自然也不例外。

一、盐税的征收

战后,国民政府在收复各区的盐税征收采用的是等差税率。截至民国36年3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盐政条例》,划一全国税率,规定“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收之,地方政府对于盐不得附加任何税捐”。民国38年1月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盐税计征条例》,将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分食盐税、渔业用盐税征收,并定工业用盐免税,盐税仍采取就场、就仓一次征收办法。是时,国民政府为应付财政危机虽多次提高盐税税率,且调整频率与幅度之大在中国盐税史上罕见,但终因法币贬值,盐税税率还是未能赶上整个物价的飞速上涨,以致形成盐税税率和金额虽持续上涨,但实值却在大幅度下降的局面。以民国36年为例,该年全国盐税收入是19070.4亿元,比民国35年增加了8倍多,但如按主计处统计局的全国趸售物价指数折合,其只相当于抗战前的703613元,仅为民国25年盐税实际收入的0.32%。截至民国37-38年间,随着货币贬值速度的加快,盐税名增实减,其在主要国税中的比重更是每况愈下,盐税的聚财功能大为削弱。

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两浙全省盐区收复,根据地域分为近场与腹地两种收税,近场税轻,腹地税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战后两浙盐税收入是:民国34年法币81656.1元,民国35年法币2010743.5元,民国36年法币7419519.3元,民国37上半年法币76693514.8元,民国37下半年金圆券762元。以民国36年与民国34年相比,两浙盐税收入上涨了约89.9倍。在这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两浙盐税有如此大幅度的上涨,显然不可能是正常的增长,只可能是通货膨胀和提高税率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