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为规范缉私职能部门的行为,民国29年10月,在由江南盐务特派员办事处主办的盐粮会议上,明确了税警担负的职责,主张“应变更消极缉私政策,原有税警分别整顿,注意查产、督产及护场护运工作”。民国30年11月,财政部令准施行《查缉须知》,明确各省区缉私处、所缉私员警在执行缉私任务时应遵循的规则。民国31年1月,行政院制定颁布了《统一检查办法》,规定缉私处所及海关在所辖区域以内为负责查缉机关,沿海、沿边及接近战区之货运要道,应由缉私处及海关尽量添设处所或关卡,严密防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干预。
为贯彻执行国民政府中央的缉私政策与法规,民国26年8月15日,两浙盐务管理局按照盐务总局8月6日的指示,规定税警在非常时期应行办理及注意事项暨训练要目与应行补充要点,统饬该辖区各税警区队遵照执行。不久,建安、绥南两舰拆卸退役,两浙各地商办盐巡也被改编遣散。民国27年,改组为税警办事处。民国30年,改组为两浙盐务管理局税警科。
此后,与中央缉私机构的改组相适应,民国31年,浙区税警全部移交浙江缉私处统辖指挥,改编为税警第十、十一团,一部分编入其余税警团。民国33年,浙江缉私处紧缩,税警第十一团所属官兵又被拨还两浙盐务管理局,改编为场警,不久又改称为盐警。
战时宁海的警力布防,据有关资料显示,民国28年,长亭场外围之海游、白峤、巡检司、沙柳等地,除由税警第5队及游缉大队驻警外,增调游缉第2中队第3分队驻防茶院缉私。民国31年,宁海、三门两县驻有3个连的税警。其中,缑城镇驻有税警连部,并驻一个排的警力,梅林驻一个排的警力,黄墩、黄坦、双州各驻一个班的警力;沙柳镇驻有税警连部,并驻一个排的警力,白峤驻两个班的警力,一市驻一个排的警力,并在东岙分驻一个班的警力;海游镇驻有税警连部,并驻一个排的警力,长亭场署及健跳分驻一个排的警力,建康、舜岩、巡检司各驻一个班的警力。民国32年,宁三盐务支局辖区驻有税警第十团一个营,官兵达375名。其中,营部及所属六连、八连驻宁海县城,梅林、沙柳、黄坦、丁家埠各驻一个排的警力,海游镇驻有一个连的警力,珠岙、健跳、建康、舜岩、巡检司分驻一个排或一个班的警力不等。民国33年7月1日,税警第六团第三营第十连到达宁海,连部驻扎在宁海大北门外河岸庙,担任查缉任务。
象山沦陷前,民国29年,象山设立有财政部苏浙皖区宁波分区石浦查验所。民国30年,税警第5区队官兵160余人,驻防石浦各盐区及宁海长街、白峤、水车、茶院等地巡检。同年4月,石浦沦陷,税警撤走。
岱山沦陷前,民国26年8月,面对日益紧张的战争形势,税警随场撤离。次年4月,复派税警第32队来岱山巡防,驻扎高亭,隶第五区部,部分税警驻秤放局,其余编作游缉队,驻则保护盐务机关,行则沿途缉私。沦陷后,民国30年3月,汪伪政府在岱山成立中央税警总团,伪定海盐务管理处设缉私队水上分队2个班,共有官警34名,辖定、岱盐场。同年4月,庵东沦陷后,汪伪中央税警团浙东指挥部驻扎庵东,一直统治至抗战胜利。
三、缉私的成效
国民政府战时缉私政策的调整虽然是在极其仓促的形势下进行的,缺乏理性的科学化统筹,几乎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缉私法规体系,但通过自上而下的一系列缉私组织机构的整顿,盐务缉私工作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38年缉获功盐102173.15担,1939年缉获功盐75886.71担,1940年缉获功盐80512.31担,1941年缉获功盐58149.55担”。
又“1942年度,缉获私盐案件6369件,缉获私盐41141担;1943年度,缉获私盐案件686件,缉获私盐230341斤;1944年度,缉获私盐案件798件,缉获私盐49789斤”。
具体落实到宁波盐区,虽然私盐从未绝迹,但缉私成果还是有案可查的。据宁三盐务支局民国32年第一季度统计:缉获私盐共2043担50斤,计16起;缉获私贩10名、木船5只。民国34年8月27日,盐警第二十七、二十八两区队,在水车、白峤港内,缉获私盐15船,计重1080担40斤。
与宁海相毗邻的象山盐区,不仅场区盐户瞒产增多,肩挑、船载走私盐之事屡被缉获,而且国民党部队武装走私或私售军盐之事也时有发现。民国29年,石浦查验所先后查获走私漏海案104起。民国30年2月,查获樟岙私煎16户、盐1900余斤。
但战时缉私官兵的苛扰、放私、走私甚至护私也屡禁不止。如,民国30年11月10日,蒋介石下手令给财政部缉私处说:“分驻各地盐务缉私部队,散漫零乱,三五成群,既不像兵,又不像民。其走私舞弊、包庇、叛变等不法情事,浙、闽、粤省时来报告。”又如,民国31年4月25日,财政部在致盐务总局代电上也说:“浙局迭据陈报:驻场税警公开武装放私,且殴伤场务人员”。再如,民国33年12月14日,两浙盐务管理局在督饬其所属机关认真办理秤收秤放时说:“各放盐机关司秤人员竟有收受贿赂,溢放盐斤情事,或由船户贿通司等工友,予以少发筹码一二支,以冀蒙混而遂其夹带贩售企图。”是时,由于缉私官兵营私舞弊,中饱私囊,使得社会上贩私、食私日趋严重,直至泛滥成灾。
此外,由于战时缉私中各职能部门相互扯皮,又大大降低了缉私的实际效果。如,民国32年,两浙盐务管理局年报称:“自缉私部队划归缉私处管辖后,职权划分。本局虽不时将各属走私情形,函请缉方派队堵缉,但缉方以部队兵力有限,缉务繁多,立场各异。至兵力驻地,又重点不重线,故未能与本机关业务作精密之配合,私风未能遏绝。嗣因税警部队以连为单位,集中训练,场区驻警更不能扼要防缉。销区兵力集合一点,漏隙更多,私风更炽。加之缉署规定税警部队不能单独缉私,掣肘愈多,成效愈鲜。盐缉双方有鉴于业务上需要,曾举行中心座谈会数次,藉资联系,然欲收缉私效果,尚有待于查缉工作之改进,与税警部队之努力执行。”这不仅给缉私前景抹上了阴影,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消极作用。
是时,“被当地称为地方一霸的盐税警,常以缉私为名,为非作歹。他们或四出骚扰,寻衅滋事,或制造事端,擅杀无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沿海民众大多困苦不堪,一些盐民不堪压榨,甚至以极端的形式起而抗争。如,“有些贫民就不顾自己健康,改食廉价而有毒的硝盐,有些人民更不得不起来反抗,因而不断发生抢盐风潮。反抗的另一方式则是拒绝纳税,贩卖私盐”。反映这种情况的资料在现存的档案记载中比比皆是。
第三节 宁波的盐税征榷
抗战爆发后,在特殊的战争环境下,国民政府除在财政政策方面仍要考虑国家的盐税收入外,更要保障军需民食,因此采取了食重于税的盐务政策。在这种盐务政策的主导之下,宁波的盐税征榷经历了从继续战前的征税制,到改为盐专卖,再到复行征税制的演变。
一、盐税税目
从民国26年7月起至民国30年9月,民国政府虽然加强了对盐的管制,但仍继续沿用战前的征税制和征收方法。是时,盐税分为正税、中央附税、其他附加税3种。至于盐场荡地分课荡与税荡2种。课荡即靠近海滨的制卤地,由场署征收。税荡距离海较远,筑塘养淡,可以种植,分为上中下三则,实与民田不相上下,以亩计,县府征收由盐务转解,也称水乡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