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宁波盐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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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1928-1937年的宁波盐业(3)

当商品经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发生变化时,盐的运销也应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盐产品运销上,一方面,制订新盐法,继续推进盐运销制度的改革开放,另一方面,又实际承认和维护引岸制度和专商世袭特权。南京国民政府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和骑墙的做法,致使盐运销制度的混乱局面长期得不到根本清理。以1931年5月12日国民会议通过的新盐法为例,其虽于是年6月以盐字第29986号文件抄发下达,但直至抗战前,新盐法也未能真正实行,只是相继开放部分地区为自由贸易区而已。据有关档案资料显示,截至1937年7月上旬,全国共有1968个销盐县。其中,实行自由贸易制者1179县,约占全国市县总数的60%;实行专商、包商、票商制者694县,约占35%;实行官运民销和官销制者95县,约占5%。即是时引岸制虽日趋衰落,盐产品自由贸易制在全国有所推广,但引岸制同其他任何腐朽落后的制度一样,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在改革专商引岸制度呼声不断高涨之下,这种盐务状况的形成,“既是历史积淀的结果,又是改革的产出;既有传统的无可奈何的退让,又有改革者自觉或不自觉的‘礼让’,改革的必然性与传统的滞后性交织在一起”,使得是时盐务改革一波三折。

以宁波所在的两浙为例,1929年,盐务署命令两浙盐运使负责办理验票的工作,规定两浙纲引各地每担交验费银1元,肩、住、厘各地,每担交银5角,共收盐商交照费897800元。此时,两浙引商共有2858户,在交纳照费的同时,都领取了盖有国民政府财政部大印的新引照。国民政府既然查验和换发盐商引票,验票凭证上也注明“永远照旧环运,裨资保证,附发斯谕,载明条件,安心营业,以坚信用”,对引岸专商的特权是明确加以“保障”的,那么无疑是在事实上承认和维护了引岸专商的合法地位。正因如此,1936年,当松江运副提出“余岱之盐,远隔大海,运销苏属地方,途中既多危险,而强令苏省人民必食隔省所产之盐,于理亦未平允”之时,财政部即批驳此说“殊属不合”,认为“浙区余岱场盐,行销苏属,由来已久,岂能无故变更”,坚决承认和维护引岸制度和专商的世袭特权。

是时,宁波主要盐场销盐区域仍分为纲、引、肩、住、厘等地。民国21年至25年,余姚场盐产品行销范围甚广,纲地为浙江之嘉兴、嘉善、桐乡、程广、武德、富阳、新登、於潜、昌化、诸暨、义乌、浦江、金华、兰溪、汤溪、东阳、衢县、龙游、江山、常山、开化、建德、淳安、遂安、寿昌、桐庐、分水,安徽之歙县(附销绩溪)、休宁(附销婺源)、黟县(附销祁门),江西之玉山、上饶、横峰、广丰、贵溪、铅山、弋阳等县(后加婺源一县);引地为江苏之吴县、吴江、常熟、昆山、松江、青浦、奉贤、金山、上海、川沙、南汇、太仓、宝山、嘉定、武进、江阴、无锡、宜兴、丹徒、丹阳、金坛、溧阳、靖江及安徽之郎溪,宁波之鄞县、奉化、慈溪、镇海及宁海之北半县;肩地为绍兴、萧山、南沙、杭县、余杭、海宁、崇德;住地为余姚城乡食盐以及余姚县属酱盐;厘地为上海租界。此外,在时属宁波的鸣鹤场佐、清泉、穿山、大嵩、玉泉、长亭、定海、岱山、衢山盐佐各盐场中,除岱山场销苏五属、安徽的郎溪、上海与省内外,其余盐场均系销本县境及邻县。即余姚场盐产品行销浙江、安徽、江西、江苏和上海等地。

民国以来,宁海因滩涂淤涨,去海日远,盐场自然衰败。民国20年,宁海县由认商在余姚场设廒收运毛盐,至宁波濠河头设立总栈,墙河潭(奉化)、黄墩设立分栈,发贩或设店分销,实销盐达8.3万余担。据余姚秤放局报告显示,运销宁海北半县之盐斤,系自民国21年1月28日开始,全年共运出3.75万担。是年,该引商自濠河头栈运销宁属引地之盐斤共计9.45万担,较之上年运出8.20万担,计增加1.25万担。民国22年,宁海配销玉泉场轻税盐盐店有22家,截至26年,发展至34家。即是时在宁海县境内,主要销售的是来自于余姚场和玉泉场的盐产品。

第三节 宁波的盐产品缉私

民国以来,私盐充斥市场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来说,私盐泛滥直接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严重问题。是时,参与走私的社会成员涉及官员、盐商和平民等各个社会层面,而且走私的形式多种多样,所以缉私始终为南京国民政府的盐务要政之一。作为海盐重要产区的宁波,在南京国民政府盐政腐败的大背景下,因盐的缉私终究采取的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所以盐的走私活动自然也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一、原盐走私状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设有庞大的缉私队伍,对私盐查缉很严,但原盐走私仍十分严重。以1935年为例,该年全国未纳税的私盐数量有多少虽难以精确统计,但根据相关资料仍可加以粗略估算。1935年我国有4.5亿人口,每人每年以食盐14斤计算,全国食盐大约63000000市担,而据1935年盐务稽核所年报记载,该年销售食盐和渔盐数量仅为36002000市担。由此可见,该年全国私盐约有26998000市担,约占全国食盐总量的43%,只比1928年时占50%略有好转。即南京国民政府与此前的清政府、北洋政府一样,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私盐泛滥的问题。

是时,宁波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私盐猖獗,未能遏止。据民国23年9-10月份统计,余姚场在一个月内缉获私盐贩和走私盐民解送法院判刑的就多达50余人。民国6-24年,岱山每年缉获私盐多则800~1000担,少则200~300担。民国26年7月,定岱盐场公署员调查岱属大羊山、官山、秀山3地私盐情况,发现有私盐板4850块,年产私盐约1.5万担,盐民私售出海,冲销江苏南汇、崇明、川沙及本省嵊泗各岛,从不纳税。据有关资料显示,宁海走私要隘在三门湾畔有:茶院、白峤、沙柳、东岙、海游、巡检司等地,在象山港岸有:黄墩、西店、朱行桥、樟树等地,轻税盐冲销重税区要口有:梅林、高枧等地。是时,宁波盐的走私名目繁多,归纳起来,大致有生产私盐、贩运和销售私盐以及食用私盐等,走私方式大多是船运到港上岸后,改由人挑驴驮。

至于是时两浙官商勾结贩卖私盐之法,主要有贩私、护私、放私3种。

所谓贩私,即由产地购运未税私盐,而以沿途官设缉私关卡作其分销储藏之据点,更巧妙者是以产地所购私盐冒充缉获之功盐,运往销地变价充赏,既有转手10倍之利,又得缉私有功之名,一举两得。所谓护私,即由缉私官兵与私商勾结,在管辖区内任私商价卖行销,所得由双方分赃,有时越境护送,如遇邻境过问,或尽力抵抗,常由此发生伤亡事件,或伪称缉获私盐解案,领回赏款,甚至有以巡舰尾随私船,遥示保护,或以巡舰拖带私船,花样百出。所谓放私,即缉私人员贿放私运,不予过问,其方式有当面洽谈者,有事先约妥者,更有巧妙者是有时在放走大批私船后,故意截留少数私船以掩人耳目,并以此来邀功请赏。是时,两浙参与盐走私的人员涉及社会各个阶层,有商人、平民,也有政府官员等,以致私盐的生产屡禁不止,私盐的运输方式不断更新,私盐的销售更是随时随地发生,这就使得包括宁波在内的两浙盐的偷税漏税变得司空见惯,大量盐税因走私而流失,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应该说,宁波私盐充斥与国内的大背景是分不开的,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经济根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军阀,为增加税收,都打着为民造福的旗帜提高盐税税率。而在专商引岸制度下,贩盐有定场,销盐有定岸,盐产品市场被人为分割,盐价完全操纵在引商手中,盐税虽加在盐商身上,但最终承担者还是平民。引商为牟取暴利,往往夹私掺沙,并乘机抬高盐价,使平民不得不以重价购秽盐。是时,贫民或不堪重负不得已而食私,或铤而走险以贩卖私盐为生,导致引界愈密,缉私愈严,私盐获利就愈重,结果是贩私者可得上百倍利润,虽严刑峻法也难禁止。为此,浙江省政府委员马寅初、庄嵩甫在其于1928年6月提议的整顿盐务办法案中,便极力主张“整理盐务,增加收入,不在增重盐税,而在平均税率;不在增强缉私,而在废除引界;不在禁私贩,而在打倒专商”,认为果如此,“则税不必加而收入自倍,私不必缉而无私盐矣”。这不仅点出了我国盐政的症结之所在,而且也指出了当时中国盐务改革的方向。由于这些有识之士提出的建议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在各方面的推动下,国民党立法院在1931年起草的盐法中基本上采纳了以上提议。但令人扼腕的是,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盐务改革是在其旺盛的财政需要与盐务整理必然性的矛盾状态下进行的,其直至1937年抗战之前也未能付诸实施。对此,政府当局给出的解释是:“改革运制,自应废除专商,实行自由贩运,但就事势而论,绝对自由,殊难办到,而从前开放之岸,且多有改行包商者。包商之弊,与专商等。目前办法,仍宜以渐进为主,暂采有限制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