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老人法。于1965年7月14日颁发。是美国专以老人福利问题为核心所订立的专门法。它集老人福利之大成,是一部综合性的老人福利法。开始仅有六章,以后不断修订补充,内容日趋完善。此法令及后来的修正或改进的项目,用以帮助老年人。其项目包括:拨款补助各州用于社区计划、社区服务的训练和研究;协同卫生部、教育部及福利部设立一运作机构,命名为老年行政。
此法律条例及修正法,是联邦政府对老人经济救助的基础。它保证了以下十个目标得以实现:①适当的收入;②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③舒适的住宅;④为那些需要机构照料者提供服务;⑤工作的机会;⑥在健康、荣誉与尊严的情况下退休;⑦追求有意义的活动;⑧有效的社区服务;⑨由研究获得知识,以维持或增进老人的健康与幸福,并获得可得的福利;⑩独立自主、自由运用个人的创制,以计划安排他们的生活。
高等教育法。于1965年颁发。规定老人进入大学就读不受年龄限制。同时,高等教育资源和学生奖助法中,有社区服务方案一章,规定老人入学可以给予免费、减费及奖助的优待措施。
成人教育法。于1996年颁发,是美国的国民教育法。规定任何成人免费完成高中教育,老人也包括在内。
职业教育法。在1968年修正。对于社区中有就业意愿的各年龄人口,均给予职业教育、训练机会,并对落后地区的老人进行家庭消费、家政教育及营养教育。此举既增加老人知识,又便于其就业。
国内志愿服务法。于1973年颁发。由美国国内和平团与志愿服务计划演变而来。原规定18岁至80岁的人,均可以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但无薪金,每月仅提供生活费用。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老人补助法,规定72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政府补助,可以获得老人救助。这是对收入不足的老人所作的一种补救措施,以免使老人生活窘困。
禁止歧视老人法。于1975年颁发。该法源于1967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
旨在预防歧视老年人就业。规定一切雇佣以能力为准,不得因年龄而歧视。雇主、工会及就业辅导机构,如因老人年龄而歧视,应予以惩罚。1975年重加修订并改名为《禁止歧视老人法》,以加强老人福利。此法规定凡属动用政府公款的各种活动、服务,均不得对老人有任何歧视。政府为此拨款,从事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定期向总统和国会提出报告,以确保老人的工作权益。该法实施后,导致美国全国性“废止强迫退休”运动发生。运动强调工作人员不得因年龄的理由而退休。终于使美国前总统卡特于1978年4月6日签署一项法案,将法定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70岁,同时取消联邦公务人员限龄退休的规定。此法案目的在于结束对老人的歧视,制止强迫多数人在70岁前退休。
其他有关老人权益的立法尚多,如财产税的减免、公共交通费用的优待等。
一般来说,美国老人主要以老年年金维持其生活,以就业辅导充实其生活,以急难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美国老人福利工作,在短短十余年中,发展迅速。
(四)日本的老年福利制度
日本的老人福利体系十分健全。日本老年福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老人福利法规完善,行政专业机构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老人福利行政体系。
尊老敬老是东方人的传统美德,日本也不例外。日本曾经在1963年通过《老人福祉法》,同年开始实施。该法除附则外,共有五章41条。第一条规定“本法目的,在阐明有关老人福利的本旨,并为保持老人身心健康及生活安定而制定必要措施,以为老人谋福利”。第一章总则,说明该法目的、基本理念、增进老人福利的责任、敬老日的规定与社会工作、福利事务所和保健所等对老人的主要业务。第二章福利措施,规定健康检查、老人医疗费的给付、养老院的收容、老人家庭服务员的职责、增进老人福利事业等。第三章老人福利设施,规定老人福利设施的种类、设置、解散、标准等。第四章费用,规定市镇村的支付、都道县府的支付、代垫代付、都道县府的负担及补助、中央的负担及补助、费用的征收等。第五章细则,规定收费老人院、审查机关、审议请求、实施机关的程序规定、大都市的特例、日本红十字会、损害赔偿的调整等。
1941年日本制定的劳动者年金保险法,至1994年由于范围扩大,改为厚生年金保险,1954年再修正为厚生年金法。此保险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年老、残疾、死亡等事故,给予年金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险费的来源由雇主及被保险人缴纳并由政府补助。厚生年金保险的给付项目繁多,有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特别老年年金、残疾年金、遗属年金等,此外还有残疾补助及退职补助金的规定。1959年日本还公布国民年金法,确立了全民年金的体制。
该法分为纳费制(国民年金)和免费制(福祉年金)两种。其给付项目较厚生年金多,包括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寡母年金、寡妇年金。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保险是日本年金制度的主体,有90%的保险属于这两种保险中的一种。日本的老人福利行政机构,在中央为厚生省(卫生福利部),下设社会局,分为三课:老人福祉课、老人保健课、保护课(救助课)。与其协作的单位有公共卫生局、医务局、保险局、年金局。其他有关机关为大藏省(财政部)、文部省(教育部)、劳动省(劳工部)、建设省(建设部)等。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1970年,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7.07%。按照国际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比重中达到7%及以上,此国家或社会即为老龄化国家或者社会。日本在1970年即开始成为老龄化国家。
1994年,日本对其1989年制定的“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作为建设老年人养老机构的政策保证。从解决老年人居住问题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模式。对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保健、医疗服务,按照其需要服务的内容分为访问护理、短期设施护理、日间照料等居家护理和居家保健医疗服务。
对于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新黄金计划”加强和充实了以无法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为对象的福利设施。日本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建设各种不同类型的老年住宅,如养老院、护理院、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所等。
二、发达国家老年福利的发展特征
老年福利在发达国家的实施,已经有百年历史。纵观其发展历史,从法规到政策实施,都有鲜明特征。
(一)注重老年年金立法,保障老人基本生活
英国政府于1908年通过了老年年金法案,规定70岁及以上并且遵守法律的老年人,每周可以从政府获得养老金五先令。这意味着70岁及以上、遵守法律是老年人能获得老年年金的决定性因素。而一个犯了法的老年人,虽然可能已经年过七旬,也是领不到养老金的。1913年,英国政府开始建立国民老年年金及辅助年金制度。1925年英国又制订了《老年补助年金法案》,规定65岁及以上的老年男性、60岁及以上的老年女性,如果在之前缴纳了保险费,可以领取老年补助。1946年,英国通过国民保险法案。法案包括失业、老年、疾病保险和其他补助赔偿。保险费用采取保险证办法,规定每张保险证每周购买印花票一次。保险金给付的原则为统一均等,规定满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每周都可以领取退休金。另外,为鼓励年轻人从戎,还制定了退役军人养老金制度。
瑞典政府于1913年开始实施年金保障法,建立国民老年年金和辅助年金制度。国民年金是瑞典老人的基本收入,无论老人过去是否缴纳保险费,都可以享有国民年金。而补助年金则是缴纳过保险费的老人才有的,步入老年前曾经被政府、企业或者个人雇佣(包括自雇)的人,才能缴纳保险费,年老后才能领取补助年金。缴纳保险时间长短不同、金额不同,年老后领取的补助年金数额也不同。1946年瑞典政府修订了国民年金法,规定提高年金给付标准和年金税。同时,瑞典政府实施了年金和物价联动机制,规定随着物价提高,每两年提升一次老年年金。1958年,瑞典国会通过了《辅助分级年金法》,制定了《与薪资相关辅助年金》。这两个法案确立了国民年金、辅助年金成为瑞典老人的主要经济来源。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美国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就任后,实施了罗斯福新政,同时分别于1933年5月12日、1935年8月14日颁布了《联邦紧急救援法案》、《社会安全法案》。在《社会安全法案》中,有关年年金的内容有两个方面:有工作的老年人,在退休时可以获得年金给付;没有工作的老人,可以申请救济金。
日本于1941年制定劳动者年金保险法,保险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年老、残疾、死亡等事故,给予年金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1954年再修正为厚生年金法。1994年改为厚生年金保险。保险费来源于雇主、被保险人、政府。
厚生年金保险给付项目有老年年金、特别老年年金、退职补助金、通算老年年金、残疾年金、残疾补助、遗属年金等。1959年日本还颁布了国民年金法。该法分为纳费制(国民年金)和免费制(福祉年金)两种。其给付项目较厚生年金多,包括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寡母年金、寡妇年金。
(二)健全医疗保障法案,维护老人身心健康
英国1946年通过国民健康服务法案。规定居住在英国境内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均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而且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院,指定专门医生。健康服务经费约有13%是来自社会保险计划中对健康服务的税捐,其余则是中央、地方税收负担。此外,针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英国的区域卫生组织,也成立特别医院。特别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残障老人之家、结核病院等。
美国1960年颁布老人医疗协助法。此法规定,对于收入不足而需要医疗服务的老年病患者,可以获得免费医疗,包括门诊、看护之家、住院、外科手术、配眼镜、物理治疗、牙科检查、装义肢、家庭卫生照料等各项服务。1965年,社会安全法再度修正,增列了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这些保险项目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获得免费医疗。为了预防、治疗老年精神病,美国于1936年制定了心理卫生及低能法,主张尽量不要将老年精神病患者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而应用家庭寄养方式或者老年之家方式进行治疗。家庭寄养方式,是由寄养家庭负责照料、护理老年精神病患者;老年之家是在社区设立护理机构,对该社区的老年精神病患者进行集中治疗。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完善,在瑞典凡是国民年金的给付者,均可以免除缴纳健康保险的保险费。这种健康保险的重点是医疗服务和伤病津贴。老人入住公立医疗机构或者民间开办的保险医院免费。但是年金给付者以一年为住院时间之限,超过一年的住院费,由其自行支付,健康保险不再负担。另外,为了使老人适应长期慢性病疗养的需要,瑞典政府在公立医院中增设了老人病科。1971年起,瑞典设立家庭看护津贴制度。
第二节 老年服务方面的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大都是在经济发达、物质充裕的形势下,迎来人口老龄化的。它们对老年人居住环境和社会保障给予了极大关注,将其纳入政府管理和协调的范围。发达国家先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了解其老年服务推展的一些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国老龄事业的有效推行和健康发展。
一、马耳他的老年服务
马耳他是欧洲一小国,位于地中海中部,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老龄问题的国家。1969年8月6日,马耳他驻联合国的常任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在第24届会议议程内增列一补充项目“年长与老年人问题”,即人口老龄化问题。联合国对此高度重视,1982年召开了世界老龄问题大会,并于1988年在马耳他成立了联合国老龄问题研究所,成为联合国建立的第一个老龄问题研究和培训机构。笔者曾于2001年赴设立在马耳他的联合国老龄问题研究所进修,对马耳他的老年服务有较为充分的了解。
(一)家庭照料
马耳他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有较强的家庭结构。如果家庭中有一个未婚女儿或已婚未育的女儿,那么她就会被指望来照料她的父母:这曾是马耳他社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现在人们对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持怀疑态度,但人们已逐步接受了对老年人的帮助主要还是来自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