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和农村人口的收入来源、生活方式、收入和消费水平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一般将中国城市老年贫困人口和农村老年贫困人口分别统计。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老年贫困予以界定:
第一,相对贫困线。根据国际贫困线标准法或收入比例法,老年人相对贫困线标准与当地老年人平均收入相联系。
第二,绝对贫困线。它反映可维持的最低生活标准线。
第三,消费贫困。它是指那些支出大于收入的那部分人。
二、个案概况
从相关文献资料看,我国老年贫困的归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身因素:健康状况差,医药费支出大;文化水平低,没有专业特长,终生以体力劳动为生,收入水平较低,基本无积蓄;丧偶、离异或终生未婚,缺少经济供养人。
(2)社会因素:从社会政策层面上看,政策层缺少老年群体的利益代言人;老年法制建设滞后,《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是处理涉老案件的依据,但是具体实施细则难以执行;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养老保障金覆盖率低,医疗保障覆盖率低;敬老院的福利程度较低。从社会传统观念及家庭层面上看,社会存在老年歧视倾向,传统婚配观念导致老年妇女丧偶率高,社会经济转型家庭养老受到多方面挑战。
(3)经济因素:地区经济落后导致老年贫困;计划经济时代老人的收入低,储蓄少;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缺少一技之长或者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再就业难;老年人的退休金替代率低,通货膨胀较严重,老年人的退休金增长跟不上物价指数上升水平。
为了能够从微观层面对老年贫困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笔者采取个案研究方法,力图在对个案进行深度访谈和观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从以上8名贫困老人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其个人状况可归纳为: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有6名,初中有2名;家庭背景比较特殊,其中丧偶的有2人,终生未婚的有3人,离异的有1人,配偶健在的有2人;无子女的较多,其中3人无子女;身体普遍较差;务农,无职业;经济状况较差;都靠低保维持生活。
三、社会性别视角中的农村老年妇女贫困问题分析
笔者通过对8个个案本人和家庭的深度访谈,在分析老年妇女致贫的原因上,发现贫困老年妇女一般都有比较特殊的原因,如受教育程度低,丧偶或终生未婚的多。这背后隐藏着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即女子无才便是德、三从四德等。因此研究者认为这种传统的文化观念是老年妇女致贫的原因之一。
社会性别是以文化为基础、以符号为特征判断的性别,它表达了由语言、交流、符号和教育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判断一个人性别的社会标准。社会性别体制是一整套确定两性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社会制度,它通过文化、政治和经济的作用,使女性处于社会中的从属地位。
从劳动的角度看,个案1、个案3、个案5、个案6从事家务劳动,而家务劳动是无酬劳动,家庭无偿占有这些劳动。所以妇女虽然从事劳动,但却得不到报酬,致使她们依然贫困。社会通过三种主要方式建构等级化的劳动性别分工。
一是建构有关劳动性别分工的信仰,使人们相信“女性以家庭为主,男性以社会为主”的生物性分工是天经地义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二是建构性别角色意识,即对以性别分工相关的性别角色的看法,包括三个方面:对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的看法;有关女性就业对家庭及孩子影响的看法;有关妇女工作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的看法。三是将女性劳动视为情感劳动的信仰,相信女性的劳动付出是她们甘心的,是她们合法情绪的自然表达。由此,等级化的劳动性别分工成为看不见的、制度化的、合法化的产生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它使女性自觉付出无报酬的劳动,因为她们相信,相夫教子、做贤妻良母、默默无闻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是她们的本分;男性自觉把取得社会地位和名誉视为自己的天职,不断给自己加码,不仅要有份职业、养家糊口,还要负起光宗耀祖的家庭责任。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养儿防老和烈女观。尤其是在农村,如果老年人没有儿子,那么晚年可能就比较悲惨。比如个案2、个案3、个案4都没有子女,而个案1、个案7只有女儿。这也有力地证实了传统中国农民养儿防老的重要性。“好女不嫁二夫”是封建社会评价一个女人好与坏的重要标准。突出好女人可以获得的最高奖励是树立贞节坊。女人一旦失贞,就要殉节。殉节而死的女性获得烈女称号。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中国俗语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对女人失贞的严厉惩处。个案1、个案8都是丧偶。大约在60岁左右,男女人数基本相等,即性别比为100。此后,女性存活人数超过男性,性别比降到100以下。丧偶女性碍于传统观念,许多没有再嫁。老年人问题与宏观经济的诸多关系大多是以家庭、婚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是影响老年贫困的重要因素。
四、治理老年贫困的措施
(一)治理老年贫困的自身鼓励政策
1.老年人本身要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养老意识
老年人口是一个脆弱群体,需要特殊保护。传统上,中国城市老年人口主要靠公共转移,农村老年人口主要靠私人转移来维持老年生活支出。在新的形势下,依靠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养老问题,政府、市场、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依赖关系。为此,老龄工作部门和新闻媒体应该引导全社会各个年龄组的人口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不等不靠,逐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高老年人的自我肯定意识,提倡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以及预防和消除贫困的前提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适应老年型社会发展的知识和技能。1993年国际老年学大会将大会主题定为“科学为健康老龄化服务”。联合国制定的《2001年全球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方面的奋斗目标》强调:“开展健康老龄化运动旨在从整体上促进老年人的健康,从而使老年人在体力方面、才能方面、社会方面、感情方面、脑力和精神方面得到平衡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实现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可以减少因病致贫的机会,提高参与社会和自食其力的自养能力,延长健康预期寿命,降低医疗和护理费用,从而大大有助于预防和消除老年贫困。
3.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发展,增强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
预防和消除老年贫困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鼓励和组织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增强自我养老能力。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发表的《政治宣言》强调,“老年人的潜力是未来发展的强有力的基础,社会开发老年人的技能、经验和智慧,不但能首先改善老年人自己的社会条件,而且还能促进全社会条件的改善”。这表明了老年人参与发展对自己、对社会都有利的观点,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了共识。
老有所为是我国老龄工作力争实现的“六个老有”之一。我国2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老年人参与发展,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提高参与者的经济收入和自养能力,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利国利民的“老有所为”,不失为预防和消除老年贫困的一项得力措施。
(二)治理老年贫困的社会政策
1.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老年法律体系
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治理老年贫困问题,我们应尽快制定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家庭赡养法、社区服务法、老年人住宅法、老年福利法和老龄事业发展法。实践证明,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惩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增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完备老年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老龄社会的重要使命。笔者认为,就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行来看,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的功能定位,仍然在于为社会困难群体和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支持和保障。即不管是由于各种个人的原因(比如年老、疾病、伤残等),还是社会的原因(比如经济发展停滞和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引发失业等),甚至是自然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的发生等),只要社会成员出现了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国家和社会就有义务、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为其提供规范化的保障措施。这既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切实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和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