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网络传播研究2010(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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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UGC(用户创造内容)概念之辨析(1)

蓝勤华

摘要 随着用户创造内容(UGC)的使用、研究工作在我国的流行,UGC的研究和实践引起了国内的媒介学者和新闻界的普遍关注。

本文旨在梳理、明辨、分析UGC的概念,并就其未来发展进行宏观的概括。

关键词:用户创造内容,原创,分享,参与

随着技术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应用,网上原有网络广告、网络新闻、搜索引擎、在线交易、电子邮件等互联网业务继续快速发展,并不断出现新的服务形式。与此同时,随着Web2.0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业务应用不断涌现,互联网的服务模式实现了由一对多向一对一、多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模式转换;互联网的媒体性进一步增强,网上内容明显增多,网民上网时间也随之增加。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创造内容,后简称UGC)作为互联网新形势下的主力军,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UGC的汉译

用户创造内容(UGC)的运用在互联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早已存在,只是没有被单独列出作为一个概念界定。从整体上看,UGC的概念在早期互联网领域并未产生较大影响。相关研究及成果在2006年才开始出现,并且数量较少,多是媒体在关注。还有与用户创造内容类似的名称:消费者生产内容CGC(consum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UCC(user created content),以及用户创造媒介CGM(consumer generated media)等。尽管UGC已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概念,但在相关理论研究的论文中,只是使用用户生产内容这一类词语进行说明,并没有对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援引了维基百科上的解释,但其具体内涵仍未得到统一。用户生成内容中“用户”最初的认知是指非媒体从业人员,从而有别于传统的媒体制作人,如广播公司和摄制公司等。

但随着UGC的发展和推广,有学者认为,不少用户在经过初始阶段的非商业行为后开始转变为专业人员;此外还有很多专业人员在其业余时间创作的内容(如一个专业视频编辑在家创作一部电影等),因此很多内容创作者并不仅仅是“users”。关于生成的过程,部分学者认为,生成过程一般是非专业手段创作的,没有组织机构或是商业市场的介入;但也有观点认为,UGC催生的新媒体表明,这种非专业手段的创作过程在现实中很难维持。概念中的“内容”所界定的范围也由于学者所处领域或是应用角度的不同,涉及范围较广(范哲等,2008)。

2007年,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公布的报告(Vickery.G.,Wunsch‐Vincent.S.,2007)中认为,UGC被Wikipedia定义为“在线的用户生成的内容”,对于其含义的深入理解,可以通过公众需求、创造性的努力、非专业手段三个特征大致给出UGC的范围。可见,UGC应该源自公众需求,并由用户将创造性内容发布在社会网络站点上。这里的非专业手段则是从概念上区别于商业实体的创作。

OECD在研究中对UCC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介绍,研究中指出有三方面是必须去考量和理解的。

(1)发表的需求。尽管理论上UCC可以是用户生产但不用在线发表,这里着重研究的是在一个程度上的发表,即在一个可访问的网站,或者只针对某一人群开放的社交网页上。这样就可以很有效地把邮件、双方聊天记录等排除在外。

(2)创造性的努力。这一点意味着这个工作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创造努力,或是在原有事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事物。比如用户必须添加自己的观点在里面。UCC的创造性努力也可以包含一个合作的因素在里面,因为很多网站允许用户合作编辑。比如说,仅仅截取了电视节目的一部分发表到网上,不属于UCC的范围。但是如果一个用户上传了自己的照片,通过博客表达观点,或者创造了新的音频等,就可以被认为是UCC。但到目前为止,到底什么程度上的创造性才可以被认为是UCC,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3)没有专业性和实践的创造。用户所创造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素养的。基本上没有机构性或者商业市场内容。在某种程度上,UCC是非专业生产并且不以利润或酬劳为目的的。动机因素包括:和同龄人联系、得到一定程度的荣誉、臭名、声望、表达自我的愿望。

二、UGC的界定

(一)UGC的定义

UGC被推广的概念包括任何用户创造的内容,撇开许多UGC最近的内容不谈。关于UGC的定义,OECD公布的报告中对有关UGC的定义做了文献综述。有电话谈话、给编辑的信、通知板、分类广告、电子邮件等都被认为是用户原创内容(Jensen,2008)。从这个定义看,UGC不是一个对互联网时代的有概括性的词语。它可以是任何可以在个人之间的私人信息或是由传媒在公众场合传播的信息(Ka Cheung Sia,2009)。研究者Ochoa、Duval(2006)为UGC设定了一个边界,限定只有互联网上的内容才可以被称为UGC。他们将UGC的内容定义为由用户原创的许多不同的话题,同时他们承认信息在网上发布之前,一些把关者会对其进行过滤和加工。尽管如此,把关者对用户原创内容的变动是很小的。有研究者强调UGC应该赋权于更多普通人,而更少的被商业利益所干涉(Daugherty,Eas tin,Bright,2008)。他们指出在UGC中业余的人和那些被聘用的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之前就有观点认为,UGC不是利益驱使的,而且不应该与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Hibbard,J.D.,Kumar,N.,and Stern,L.W.,2005)。

研究者Mabillot(2007)认为UGC也包括大量的参与者和大量的规则,并将此定义为集中性的免费信息交换。因此,UGC的作者可以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两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内容不仅仅是被创造的,也是被编辑并且被用户以共同协作的方式被传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