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管理伦理:理论与实践
13518800000054

第54章 责任与行政个体道德(8)

一般认为,发现腐败现象,首先应该尝试各种常规途径,尽可能通过正常渠道扼制腐败的蔓延。如果过早鲁莽地发出刺耳的“警报”声,对公众来说可能会浪费时间和精力,也是对组织机构的伤害。所以,要把违背忠诚降到最低程度,就应该把检举作为一种最后的选择。只有当所有其他选择都考虑过了,只有检举是最明智的选择时,检举才是必要的;或者当没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常规渠道解决问题时,才可诉诸检举的方式;或者说当组织制度已经非常腐败与专制,检举者尝试了各种常规渠道以后都没有任何回应的情况下,才可选择检举。

在这种情况下检举带来的违背忠诚的确是不可避免的,检举者面临的忠诚冲突也不再是阻止检举的障碍,即使违背忠诚,也是最低程度的。尽管他们曾宣誓保持沉默,但在组织内部的腐败严重侵害公共利益时,这种承诺就应该违背。当然,在强硬的责任约束下,那些宣誓保持沉默的人履行自己的誓言也是无可非议的,受誓言的约束是承担一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使他们对腐败保持沉默。但从道德的立场看,公共利益是行政人员的根本目标,即使做过保持沉默的许诺,这种许诺也是可以超越的。如果某些组织与个人通过强迫性手段或欺骗性手段,牟取私利,就应该超越保持沉默的许诺。如果他们许诺的内容本身就是错的或不合法的,这种许诺更必须超越。“保持沉默的承诺不应该纵容犯罪行为,也不应该掩盖违背公众信誉的行为”。

再次,要求控告的正当性。这是检举的第三个要求涉及的伦理问题,关系到如何公正地对待那些被不适当地控告的人。检举者要考虑他们提供的信息是否就是公众首先有权知道的?该信息会不会损害私人事务,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检举者不能为了获得公众支持而迎合公众的兴趣,控告某个官员不正常的性生活或独特的宗教经历,这可能很迎合公众的兴趣,但与公共利益并没有关系。那些想要从窥视隐私中获利的检举者很善于利用“公众的知情权”,有些人甚至认为这些隐私也会对公众产生威胁,实际上,他们只不过想通过控告,表达自己的宗教和政治偏见,而不是维护公共利益。

这需要从各方的立场上进行思考。

一方面,从被告的角度考虑,控告的正当性要求公正客观地对待他们,检举者应该公正地对待被检举者。这要求他们对控告行为公开承担责任,对那些秘密控告或透露流言的人来说,他们更应该自觉承担责任。检举者越愿意承担责任,说明这些信息就越可靠,也越具有控告性和杀伤力。因为公开表达出来的信息更容易得到检验,检举的动机就容易得到证明。否则,被攻击者无法抵抗那些不知名的敌人,这对他们不公正。事实上,他们经常不知道自己受到了威胁,以至于知道得太晚而无法回应。匿名控告在某些政治制度中普遍存在,政府机构必须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调查,以至于政府花太多的时间和财政,履行秘密警察的职责。

另一方面,从检举者的角度来看,选择匿名控告一般不会遭到报复,会更加安全些,但在效果上,匿名消息一般不会得到认真处理。例如,报社经常收到无数的匿名消息,它们不会全都作出反应,除非该消息提供了如何查核证据的信息。不管消息的来源多么可靠,对控告者多么安全,匿名往往会带来相反的效果。有时,为了既确保消息的有效传递(例如通过媒体),又不会遭到报复,检举者经常采取妥协的方法,把自己的姓名告诉记者,以便使记者有可能检验证据是否确凿,但要求公开报道时隐瞒他们的身份,以免导致不利后果。

再一个方面,从公众的观点来看,让他们知道控告者的明确身份,他们会对揭发的信息更关注,以更加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检举出来的信息。公众会普遍认为,公开控告对那些被告也显得更加公正些,因为在公开的情况下,检举者的动机无法隐瞒,以便公众审查,也便于公众更自信地判断检举行为是否有偏见。他们在判断揭发的事件时,需要知道检举者的真实动机,以判定腐败的证据是否属实。按照西赛拉·博克的观点,如果检举者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个人身份,选择秘密地发布消息,他们就有责任让被告平等地知道他们已经被控告了,并提供可以核查的证据。

概言之,从检举的三个要素包含的要求来看,检举实质上是一种非常态情况下的道德选择,要求检举者具有强烈的责任感,遵循公正原则,使检举行为合法化。同时,也需要检举者勇于牺牲自身利益的勇气。检举者事先应该严格检验自己的动机是否正确,发表的不同政见是否合理,行为方式是否适当,控告途径是否正确,提供的证据是否经得起核查等。这是因为,很多检举者在检举中带着强烈的偏见,其动机中可能潜藏着不正当的意图,也有的检举者是为了通过“报警”得到好处。如果这样,公众会因为他们的个人收获而质疑他们的行为,对他们失去信任。因为他们这样做时,实际上违背了政府服务的伦理规范,即“决不应该在履行政府义务的过程中,利用秘密得到的信息,为自己谋得利益”。

对行政人员的个人道德选择来说,要衡量所有这些因素并不是很容易的事。但确认一个选择检举的“基线”应该是有可能的,即已经穷尽了所有可供选择的各种方式而又没有产生效果时,检举就是最后的选择。在道德选择中,为了减少偏见与错误,选择适当的方法很重要,如检举者在选择之前与别人进行商议,甚至公开争论。这些方法要求检举者使用合乎道德的方式,证明检举的正当性。如果检举者公开发出警报,他们就必须说清楚举报的理由,并且证明控告的正当性。万一他们说出真相是受了错误观点的影响,那么,一旦发出警报,就很难挽回不良影响,难以避免伴随而来的伤害性后果。鉴于这一原因,行政人员做出有关检举的道德选择时,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开消息之前,尽可能征求客观意见,以帮助自己作出正确选择;二是在检举前,尽可能证明要检举的事件的不合法性,以便使自己的选择准确无误,为道德的抉择构筑坚固的基础。

8.3.3对检举者的道德与法律保护

政府内部的检举经常使行为当事人受到意想不到的打击,使他们陷于困境。尽管各国都有各种保护性法规与措施,如美国的联邦保护法规,但对检举者来说,检举的后果总是危险的。政府雇员的检举行为一旦在组织内部公开,经常就会受到同事和上司的疏离,并伴随各种报复,例如,即使他们的工作很出色,在业绩评估时可能得到很低的评价。遭到同事的排斥、降级甚至解雇也时有发生。所以,行政人员考虑是否检举时,一定会预计最坏的后果,准备成为悲壮的“道德英雄”。的确,检举至今还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检举者只有具备足够的勇气,才敢冒风险。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好地保护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使检举者免遭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