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管理伦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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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公共官员的道德理性能力(9)

第三,命令链的变化,使行政个体具有更多的选择自主性。如上所述,新的公共组织结构设计中出现了双头甚至多头领导的现象,即一个下级要向两个或以上的上级(所在的职能部门的上级、新的临时组织的上级)汇报工作。这种组织结构中的命令服从关系不同于科层制下统一命令的服从关系,当下级要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级负责时,必然导致服从关系的弱化。

加之,公共组织增加了有弹性的雇用制度,即在需要时雇用临时人员,命令链中加入了临时的上下级之间的权力路线,这些必然会带来临时的、较弱的服从关系,从而增强个体行政人员的自主性。

第四,减少管理层次,以弱化强制性服从程度。这主要表现在公共组织规模的削减,减少中间管理层,扩大控制跨度,减少管理层次,如公共组织的扁平化。而网络技术的发展支持了公共组织结构的这种变化,网络技术使组织内部的沟通由纵向沟通向横向沟通发展,信息的传递无需通过等级层次而直接进行,使得控制跨度的加宽成为可能。重要的是,随着控制幅度的变宽、管理层次的减少,必然带来政府管理思想的变革,放松对公共组织成员的控制。正是对组织成员控制的放松,导致传统科层制下强制性服从的弱化,从而提高个体行政人员的选择自由度。

第五,强化分权以提高行政人员的自主性程度。公共组织变迁的过程中,改变了科层制下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设计,采用分权化的方式。这种分权化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横向的分权,即公共组织中的权力体系逐步由单纯的直线型权力关系向直线权力关系和参谋权力关系并存的状态转变;二是纵向的分权,即纵向的权力下放,公共组织结构变迁过程中,注重授权,赋予团队和基层人员更多的决策权。在这两种方向分权的过程中,由控制型权力结构向参与型权力结构转变,这种权力结构建立在公共组织成员素质普遍提高、自主意识普遍增强的基础上,它鼓励和创造条件,让组织成员尽可能参与公共组织的管理与决策。从而,为强硬的服从关系加入自主性的内容。

第六,正规化程度降低,使得组织具有更多的人文道德关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共组织内部制度的设计不再单纯的为了管制,而是更多地注入了人文关怀,用于管制的制度相应减少。第二,增加激励个人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公共组织开始关注人的重要作用,给予组织成员更多的自由。同时,政府公共组织还新增一些制度,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选择提供指导,激励公共行政人员对公众负责。这又从另一方面鼓励公共行政人员超越强制服从的组织框架,实现对公众的责任。这种正规化程度的降低,从制度上将对公众负责成为公共行政人员新的责任内容。

通过公共组织制度的改革,新的责任得到了制度的保证,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公共行政人员作为双重代理人的角色责任。在新的组织设计中,服务顾客的理念注入到原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公众的终极委托人地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位置,原本被忽略的社会公众与公共行政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凸显出来。

与科层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具有顾客理念的委托-代理关系把原本直线型的关系模式转变为三角型,这样,强调了终极委托人社会公众与终极代理人公共行政官员之间的关系。新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终极委托人Ⅰ与终极代理人Ⅱ直接相关联,代理人Ⅱ以委托人Ⅰ的需求为出发点,有助于为委托人Ⅰ提供高质的服务。第二,公共组织既是第一层代理人,又是第二层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中介桥梁作用日益减弱,代理人Ⅱ与委托人Ⅰ有机会直接相互影响。第三,公共组织对代理人Ⅱ的控制力减弱,部分控制力转移到了委托人Ⅰ手中,委托人Ⅰ的评价和意见可以部分地决定代理人Ⅱ的升迁及其他相关利益。

在这种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终极委托人社会公众的地位得到提升,对公共行政人员而言,它与公共组织具有同等的地位与影响力。公共行政人员面对的是两种委托-代理关系: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和与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因而,公共行政人员既需要对公共组织负责,也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这就要求公共行政人员直接承担新的责任选择——对社会公众负责,进而超越传统科层制下简单的服从责任,扩大个体的理性选择能力。显然,这种新的代理转换形式将被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还原了,对社会公众负责得到了公共组织的认可,并且成为明确的责任。也许,个人在面对实际的责任冲突时,选择对公众负责并不一定有利可图,但是确认这种责任,可以为公共行政人员超越有限理性的责任选择提供可能性。尤其是,当公共组织目标将服务公众的理念提升为最重要的价值时,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道德判断标准:对社会公众负责高于对公共组织(上级)负责。这对公共行政人员选择公众利益提供了直接的价值导向,也为超越个体理性的局限性创造了制度条件。

这种导向作用通过两个方面为行政人员的自由选择提供合法性依据:

第一,顾客至上的理念提供对公众负责的合法性依据。新的代理转换形式下的制度对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公共组织遵守颁布的顾客服务标准,改善对纳税人的服务;促进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逐步消除公共事业的独占与垄断;推动公共事业私有化;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问题;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并聆听其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意见。这些制度明确告诉公共组织的成员,对公众负责才是他们最重要、最根本的责任。

第二,制度激励人的自主选择。一方面,设计激励机制,重视人的自主与发展,例如通过绩效评估制度。新的绩效评估运用多元的评估标准和广泛的评估视角,还可以采用着眼于公共行政人员未来的发展性评估。这一制度不但重视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人发展,而且彻底改变了由上级对下级的绩效、升迁、奖惩说了算的局面,由此,公共行政人员可以更少地、甚至不受制于上级的控制。此外,公共组织还设计出参与式管理等方法来增强公共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与主人翁意识,这些激励制度可以提高公共行政人员选择的自主性。同时,政府公共组织还可以通过伦理法规建设,从伦理道德的视角来告诉公共行政人员对公众负责是最根本的职责,并且指导公共行政人员应该如何处理伦理冲突与矛盾,包括当上级的命令违背正义、公平的伦理原则与公共利益时,该如何面对,以及如何保护检举人等。虽然这些伦理制度只是一些原则,只是“确定服从范围和不服从的原因”,但是毕竟给了公共行政人员在面对不道德的上级和组织时说“不”的勇气,激励并保障公共行政人员自主地选择责任。

公共组织的上述安排不仅可以为公共行政人员的自主选择提供一个自由的环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自主意识和道德观念,强化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这为公共行政人员超越有限理性的行为、选择对社会公众负责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小结

1.在行政伦理思想史上,义务论观点认为,个体行政人员的道德理性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这就是道德理性能力,亦称“实践理性”能力,它在个人的道德选择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人员责任的道德正是这种道德能力的运用与体现。

2.对现代行政人员来说,“单规”义务论不足以应对复杂的行政环境与道德责任的冲突。当行政人员面临两个甚至更多个同样具有合理性的责任冲突时,这种理论无法提供有效的指导。

3.“多规”理论主张当人们面临多个具有同样价值的义务冲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境,权衡利弊,按照“余额”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

4.在特定的公共组织中,个人在权威的控制下,其行为选择一般会倾向于服从权威,而少有违背或超越权威命令的。这是一种“代理转换”行为。

5.个人在组织中作为“代理转换”的工具,受组织制度设置严格控制,在这种制度的强制性环境中,个体行政人员的道德理性能力是很有限的。

6.现代公共组织重视培养组织成员的忠诚感,为此,积累了各种有效的培育忠诚感的途径。

7.政府组织中的个人在形成忠诚感的同时,也日益发展出自主的道德选择能力。为了培养个体的道德自主能力,一方面需要个人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有赖于政府组织的制度变迁,以保证道德自主选择的可能性。

案例:邹传云事件

一位兢兢业业的副区长因“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在城管执法中多次收缴残疾人罗贤汉的非法运营车,该残疾人愤而冲进副区长办公室,将汽油洒在副区长和自己身上,两人同归于尽。衡阳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递交申请报告,要求将这位被残疾人罗贤汉烧死的原衡阳市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追认为烈士。消息传开后,遭到当地许多群众的质疑。不少市民都表示“不理解”和“不能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衡阳数个公共场所随机采访,听到频率最高的话就是:“罗贤汉放火不对,但他太可怜了”、“没有活路”;而对邹传云的评价频率最高的话语是“太狠心”、“缺德”、“不像话”,甚至认为副区长是“酷吏”。一时间,舆论广为关注,引起激烈争议。邹传云应该被追认为“烈士”还是一位“酷吏”?官方与民间对此事的评价明显对立。

2004年,衡阳市为了迎接省级文明城市验收,决定整顿三轮摩托车载客问题突出的苗圃街,将其创办成为文明样板街。4月,一份衡阳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的联合通告贴上街头,明令严禁残障人开三轮车运营,邹传云亲自带队上街,没收了一些三轮摩托车,其中就有罗贤汉的车子。6月3日,邹传云带人再次扣了罗贤汉借来的一辆车。

37岁的罗贤汉因患小儿麻痹症导致腿部残疾,行动不便,一直未婚,平时靠开三轮摩托车载客为生。衡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每月130元,但罗贤汉仅领了1年,就再也领不到保障金。换言之,罗贤汉已经失去了仅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只能以开三轮车运营为生。他先后被扣过4辆摩托车,其中有3辆是邹传云带队扣的。2003年9月,罗贤汉花2000多元买的三轮摩托车被没收;11月,他花700多元买了一辆旧车,跑了1个星期又被扣留并被销毁。2004年6月车子被没收后,罗贤汉到珠晖区政府找到邹传云,要求归还,邹传云对他说:要车,自己到废品站找去,引起罗贤汉的极大愤怒和嫉恨。罗贤汉随后对别人说,活不下去了。2004年6月10日中午,他冲进珠晖区政府,来到邹传云的办公室,将汽油泼洒在邹和自己身上,然后点火焚烧。于是就发生了用汽油烧死副区长和自己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对邹传云的执法行为出现不同评价,总结媒体报道的各方观点,可以归纳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①在当地官员心目中,“迎接省级文明城市验收”是重于一切的任务,执行上级命令是至高无上的职责,换言之,政绩,验收中的名次,或许还有“城市形象”、“投资环境”等是官员行为的主导性价值目标。考核评价干部的标准是看他(她)是否有效地执行了上级的指令,是否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②公众则认为,官员的权力由人民给予,正如毛泽东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换言之,政府官员应该“执政为民”,考虑人民群众的需要,而不是所谓的“政绩”,一个为“政绩”而死的官员不值得同情与赞扬,而应该受到谴责,因为他违背了权力的人民性,违背了公众利益,权力没有“代表人民群体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