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杭州研究:2009年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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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行政法治环境研究(2)

服务型政府与“生活品质之城”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层面,两者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但服务型政府是从政府管理体制的层面,对服务主体的要求,强调政府通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践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而“生活品质之城”则是从服务对象的层面,提出政府管理的目标在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实现“生活品质之城”,服务型政府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服务型政府既是“生活品质之城”的必然要求,又是“生活品质之城”的保障。

(二)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法治

依法行政是法治理念和制度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在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与制度的落实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进行的。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的理念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从本质上看,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因此,理解依法行政的意义,把握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思考依法行政的制度创新都应当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框架下进行。

法治政府是指政府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包括行政立法和决策以及行政执法行为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向现代化社会过渡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机制和模式。这一根本方向要求政府不应当再扮演经济主体的角色,而是成为为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服务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成为能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国未来的法治政府必须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等法治政府的普遍性要求。在此意义上,法治政府不仅要求一套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也要求一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和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制。法治要求对政府的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保证它们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作。在此基础上,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保证社会公平方面发挥自身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相互关联,这就需要法律以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处理权力运行方式、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平衡。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服务型政府无论从职能上还是从管理方式上都会出现偏差。因此,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服务型政府应建立在法治政府的基础之上。

服务型政府是将公共服务视为政府产出,并以其提供服务的优劣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政府主要职能是服务。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重新思考和定位政府的角色,实现由权力的行使者到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转变,建立以公民为中心的、高绩效的政府。

在任何一种社会中,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但服务型政府依据的是法律规定,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管理。在管理内容上,服务型政府必须体现出保证社会公正、公平的内涵,为所有的社会主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管理程序上,服务型政府有固定的程序,而且这些程序是完全公开的、透明的,合乎法律的;在管理结果上,服务型政府充分考虑政府公务员在执行法律时有可能产生的非理性行为及政府官员追逐个人私利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因而要建立固定的纠错机制,确立法定的监督制度。

随着法治建设在中国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必然要求行政管理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作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任务。行政权的运用,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实施和执行。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与百姓的利益最密切,因此,政府能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和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生活品质之城”具有重要意义。

(三)“生活品质之城”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意味着政府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涵盖了施政理念、组织架构、职能调整、制度供给、权力运行方式等多个方面,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只有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政府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角色。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政府才能真正的为公民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在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背景下,政府依法行政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弱化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政府的注意力转移到规则的制定上来。这就要求传统的政府干预越来越少,应以市场规律调节行政管理活动过程,政府行政系统只需要为市场机制制定规则,并对市场秩序进行监控,而不能有直接的市场行为。通过市场化,尽可能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为,提高其为社会服务的效率。

2.实现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首先,政府立法要具有计划性,立法过程中要实现公众参与,增加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其次,行政决策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避免行政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推行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政府应当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自我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我决定有关事项的作用。对于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和监督分离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4.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程序。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行政执法体制是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在执法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划分上,要解决职责不清、相互冲突、交叉重叠的问题,通过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清理并公布执法依据、落实执法责任等措施,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5.建设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化,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公开政务、公开政情是政府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政府机关要适应开放社会和履行公共职能的要求,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转变。

6.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多元化的监督力量得以有效整合,形成较强的监督合力。对行政行为的事前预防性监督、事中过程性监督以及事后追惩性监督相互作用。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的统一。强化政府层级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审计以及行政监察等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

三、杭州市行政法治环境的现状

杭州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并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目标还有较大距离。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克服,否则就难以适应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对行政法治化的要求。目前阻碍杭州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依据不足

现阶段的行政立法体制并不十分完善,存在某些领域内的立法缺失;有些立法存在严重滞后性,不能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的需要;有些立法则存在制定速度过快,但立法质量不高的现象。据省、市法制办近年对近1000多份“红头文件”的备案监督,发现“红头文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限制、剥夺权利无法定依据;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四是规范性文件制订技术上不规范;五是强制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二)法治观念欠缺

在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仍有相当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执法“权力本位”和特权观念,执法观念错位。另外,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不足也是造成依法行政障碍的一个重要因素。首长负责制使领导干预和长官意志成为可能。如何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依领导人的意志办事之关系是依法行政的一大难点。

(三)部门利益化倾向

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是当前依法行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行政权力收费谋取部门利益,加之这部分资金管理混乱,致使收费中占相当的比例被部门利益分割。二是对预算外资金想方设法截留。三是利用行政权力控制一些代理检测、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谋取不当利益。部门经济利益的形成,不仅冲击、削弱了政府整体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政府的行政形象、行政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

在执法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划分上,仍存在着职责不清、相互冲突、交叉重叠等不正常现象,行政机关行政“越位、失位和错位”的问题仍较突出,这严重制约和妨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此外,一些职能部门借口提高行政效率,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随意授权给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下属单位行使,以致出现“二政府”现象,这严格说也是一种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