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此,个人必定要根据社会群体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生成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甚至自我克制和自我牺牲的道德意志力。否则,他的存在发展就会因群体的否定而步履维艰。而且,这种道德上的自我克制不是以原始朴素的信仰为基础,也不是盲目地效仿前人的行为习惯,而必定是基于理性和认知的自觉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个人以自己理性和认知品性在行动之前必然要追问:“为什么我需要按这一道德原则行事?”这种探究正是对道德规范所体现的必然性的一种自觉认知。
当然,有对必然性的认知并不就意味着道德选择和行动就是自由的。
事实上,由于个人具体的社会境遇、文化素质、个性差异等不同,使得道德认识和道德行动并不总是一致的。即使具有丰富道德认知和经验的人,也常常抵御不了欲望的诱惑而作出违反道德必然之则的不道德之事。人性本身充满着感性的欲望,其行为因而也必然要或多或少地受之驱动,因而仅有正确的对道德必然之则的认识并不一定就能按道德之则行动。
正因为如此,个人才需要从事一系列道德实践活动以发展和完善自己。
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自由地作出各种选择,或效仿,或同化,或服从,或对抗。这些不同的选择在个体道德中都是一种基于道德必然性认识基础上的自由选择的结果。这种自由选择一旦获得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赏,又反过来进一步督促个人主动地进行自我分析、自我评价、自我调节以便在行动中更加自由地作出合乎群体价值标准的选择。个人正是在这种不断反复的实践中,由不自觉到自觉、由强迫到自愿,由必然到自由,从而逐渐形成并完善其个体道德的。
最终的结论就是,一方面是社会群体所确立的普遍必然的道德规范对个人的道德限制和束缚,另一方面是个人这个道德实践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自由选择过程,从而产生出“限制”与“自由”的结晶——个体道德。
2.个体道德的实践历程
在人的生命历程中,自呱呱坠地到朦胧地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需要,从唯父母之命到自主自由地决定自己的命运,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成长过程。
这既是思维意识不断成熟的过程,也是生活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同这个发展的历程相一致,个体道德发展成熟的实践历程也需经历若干不同的阶段。一般地,可以把个体道德的发展历程归结为如下三个阶段:
(1)前道德阶段。从年龄和智力发展看,这相当于儿童时期的道德水平。由于人有“自私的基因”之类的天性,所以儿童顺从父母和他人,接受其约束,往往是出于对惩罚的记忆及对惩罚记忆而引起的恐惧。因而他按父母意愿行事的动机是自身利益和利己兴趣。在接受文明教育的现代人中,在人类个体道德的现实生活过程中,那些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或为免受社会惩罚不得已而伪装其自私本性的人,他们的个体道德无疑正处于前道德的发展阶段。
(2)习惯道德阶段。从年龄和智力发展看,相当于少年时期的道德水平。道德个体在这一个阶段的行为不仅是为了避免惩罚,而主要根据社会、他人的评价,在羞耻感和荣辱感的驱使下调节自己的行为。当然,他的善恶、好坏的标准是消极的、被动的,社会道德原则就是他们判断行为的绝对标准。个人的价值标准完全依附于社会价值体系,缺乏独立思考和评判的能力。这在个体道德的实践过程中,表现为人们为自身的利益而勉强地履行社会要求和义务。借用康德的说法,处于习惯道德阶段人们的实践行动是“他律”的。
(3)自律道德阶段。从年龄和智力发展看,相当于进入青年后期的道德水平。这一时期的个人具备了分析社会道德原则的能力,能主动地评判社会的价值标准,形成独立的价值观。在正确的道德认识、积极的道德情感和坚定的道德意志基础上,把外在道德原则内化为自我需要,并以良心信念和义务感为道德心理机制。在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中,能达到孔子声称的“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白政》)的人,那些能达到“仁者不忧”(《论语·子罕》)的理想境界的人,无疑达到了个体道德发展的自律境界。他们当中的优秀分子通常是社会的道德榜样。可见,达到了道德的“自律”水平,也即达到外部行动与内心道德品性的高度和谐,亦即是达到了个体道德发展的最高、最理想、最自由的阶段。
必须指出的是,个体道德发展的三阶段与年龄和智力发展的联系并不意味着个体道德发展是与年龄和智力的增长必然是同步的,这仅是指个体道德水平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生理、心理基础。譬如一个自我意识没有充分发育的儿童,不论人们怎么对他进行道德教育、教他模仿他人的善行,但他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道德上达到自律的道德发展水平。因为其智力发育影响了他道德认识的提高、道德情感的体验以及道德意志力的锻炼。
年龄和智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为个体道德发展到一定阶段提供了前提条件,没有它就没有与之相应的道德认知水平和行动力。
3.从规范走向心灵的自由
从生活实践看,个体道德在完善自己的人性过程中需要始终以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来克制自我的情感和欲望冲动。因此人的道德完善过程仿佛总意味着自我意识和行动方面某些自由的丧失。外在的道德规范就犹如心灵的“十字架”。如果只是从社会道德规范对个体的约束来说,“十字架”的感觉是真实的。因为人的个体生命注定要背负一些心灵的重荷。这也许正是米兰·昆德拉说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意蕴。事实上,在文明社会任何个体均必须承受道德和法的沉重规范。
《圣经》中耶稣因为受难而升天的故事也许就蕴涵着一个智慧启迪:十字架上的受难恰恰是耶稣获得自由的必要历练。基督尚且需要十字架上的受难而获得自由,并因自由而复活,更何况人类个体呢?可见,道德规范对人类个体而言,其意义正可以用“十字架”与升华来比喻。这就是说,道德个体对规范的自主选择恰恰是为了达到对自我人性的超越与升华,从而造就自我的优美人性。
在个体道德发展的每一阶段,作为道德主体的自我始终可以自由地选择外在的道德规范。虽然每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取舍大相径庭,但是这些选择总是道德主体自由思考和行动的结果。自由意志是道德选择的前提。
正是从这一点上讲,萨特提出“存在先于本质”的命题,强调人的自由选择的先在性思想是精辟的。因为人生“除了自己以外,无所谓其他立法者。由于他处在孤寂之中,他必须凭自己决定”。这就是说,外在的道德规范只有和道德主体的道德自我意识、行为自由选择相联系才是有意义的。
但是,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又确实使人常常感到不自由。譬如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如萨特举的着名例子:某个青年在参军上前线与在家赡养母亲之间发生冲突。这时不管他本人是否愿意,社会群体总是要求他本人放弃自身利益以服从国家、民族利益,他为了避免社会道德的谴责只能被迫服从。虽然从行为动作发生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自愿的、主动的,可是从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动机看,他的直接驱动力显然出于社会的压力而非自觉自愿。那么,是否可以因此断言个人的道德抉择没有真正的自由,每个人最终注定要成为道德规范必然性的奴隶呢?
道德理性在这里显然面临着矛盾。在认知上,对于这种不自由的事实人们无法否认。每个人都背着道德的“十字架”在生活着。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从根本上讲,人们只能服从的这种“不自由”的情形,可实际上最终还是由自己自主自由地决定的。因为从绝对意义上我们至少还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我行我素。毕竟道德的必然之则的约束不是强制性的,因而也是可以违背的。这恰恰是道德不同于法的区别之所在。
这就提出了如何理解个体道德的自由问题。其实,只要对个体道德的行为实践作一认真的分析和审视就可以发现,在个体道德的自由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境界,其中至少可以将其划分为“消极的自由”(passive freedom)和“积极的自由”(positive freedom)这样两个层次:
(1)消极的道德自由。所谓消极的道德自由是指个人在道德抉择中,为摆脱外在力量的制约,避免异己力量对实现自身目的的限制所进行的一种选择能力。它通常表现为个人在希望做符合自身愿望和兴趣的事情时,遇到外来的体现着社会群体意志的道德规范的阻碍,于是个体只得放弃或者改变自身愿望和兴趣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道德活动诚然以外在的规范必然性为前提,但他内心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都可能与社会外在的道德要求相抵触。